姚秦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

陈隋天台 智者大师 疏

明云栖寺沙门 袾宏 发隐

○二正说分(二) 初十重。二四十八轻。

○初十重(三) 初总标。二别解。三总结。

○初总标。

佛告诸佛子言。有十重波罗提木叉。若受菩萨戒。不诵此戒者。非菩萨。非佛种子。我亦如是诵一切菩萨已学。一切菩萨当学。一切菩萨今学已略说菩萨波罗提木叉相貌。应当学。敬心奉持。

发隐非菩萨者。失现在大乘之名。非佛种者。失当来极位之果。相貌者。戒虽无形。有可持守。亦云相貌。

○二别解(十) 初杀戒(至)十谤三宝戒。

●第一杀戒(二) 初举略。二入文。

○初举略。

十重之始。若声闻非梵行在初者。人多起过故。地系烦恼重。故制之。杀虽性罪。出家人起此罪希。亦易防断。淫既易起。制之当初。大论云。声闻戒消息人情。多防起边。所以轻者多起。是故重制。重者起希。轻罪制之。淫欲非性罪。杀是性罪。大乘制之当初也。今言杀。断他命故。五阴相续有众生。而今断此相续。故云杀也。大经云。遮未来相续。名之为杀。道俗同制。如五戒八戒之类也。大士以慈悲为本。故须断也。七众菩萨同犯。声闻五众大同小异。同者同不许杀。异者略三事。一开遮异。二色心异。三轻重异。开遮异者。大士见机得杀。声闻虽见不许杀。色心异者。大士制心。声闻制色。三轻重异者。大士害师犯逆。声闻非逆。又大士重。重于声闻重也。

发隐。非梵行者。不净行也。地系者。住地系缚烦恼偏重也。消息者。犹酌量也。酌量人情起淫多故。淫乃首制。又淫者生死之原。声闻不起大悲。惟怖生死。故淫先。杀者慈悲之敌。大士不怖生死。大悲普度。故杀先也。性罪者。法尔性中有罪。非律始禁故。也。七众者。比丘。比丘尼。沙弥。沙弥尼。式叉摩那。优婆塞。优婆夷也。五众者。拣在家。二众。纯举出家也见机得杀者。见有当杀机宜。则行杀无害。如杀一人而救多人。断色身而全慧命。乃大士之洪规。非声闻力量所及。故菩萨开。声闻遮也。制心则并绝杀心。制色则仅除杀事。害师者。师能长养法身。是佛种子。故大士害之犯逆。声闻无望成佛故轻。一云孩子弑母亦不为逆。以其愚騃无心也。若声闻恃此而故害师。则出于有心。必堕无间。不可不慎。又此三异者下诸戒多有之。自可例推。无待悉举。

○二入文(三) 初标人。二序事。三结罪。

○初标人。

佛言。若佛子。

发隐。受佛大戒。即佛所生。行当绍隆佛种。有子之义。毋自轻也。

○二序事(三) 初不应。二明应。三结不应。

○初不应(三) 初明杀事。二成业相。三举轻况重。

○初明杀事。

若自杀。教人杀。方便杀。赞叹杀。见作随喜。乃至咒杀。

一自杀。谓自害他命。凡三种法。内色。外色。内外色。并皆犯也。二教他。他亦是杀。大论云。口教是杀罪。非作疮。律部分别。甚多条绪。教他遣使等。三方便杀者。即杀前方便。所谓束缚系等。四赞叹杀。亦得罪也。五随喜者。奖劝令命断。亦犯也。六咒杀。谓毗陀罗等。虽假余缘。亦皆同犯。律中明杀十五种。谓优多。头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