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石壁寺沙门传奥述

自下第二、明轻垢戒。体非重过名轻,黩污净行称垢。所以制者,为护微细惑业,增长三聚,方便成于十重戒故。然其戒相无量无边,今之四十八者,盖尤略也。故下数指本品广明。又智度论说略有八万,广有尘沙,今虽略示,可反三偶。又于诸戒之中有含多种,共成七十九戒,及有兼于重戒,至文当示。文三:初、结前生后,次、正诵戒相,后、结劝修学。今初。

佛告诸菩萨言: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,四十八轻今当说。

释之可知。次正诵戒相,文五:一、明慢师等十戒;二、明入军等十戒;三、明报怨等十戒;四、明救危等九戒;五、明受戒等九戒。前中分二:初具彰戒相,后结劝指广。前中即为十段。

○第一,轻慢师长戒。既创得戒,须从师教,反生轻慢,失教行亏,故先制也。文二:初制戒令行,后违禁结罪。前中二:初令遵戒受持。

佛言:佛子,欲受国王位时,受转轮王位时,百官受位时,应先受菩萨戒,一切鬼神救护王身、百官之身,诸佛欢喜。

释曰:二节:初、释位令受。王之等级,如前所说。百官,即文武将相等。二、显益除疑。疑云:受位不受戒,有何失耶?故次云尔,以具戒故。上顺圣意,故得诸佛欢喜;下叶群灵,故得鬼神救护。有难即救,护乃寻常;不尔,即无以保其社稷、治于人民故也。后令感恩敬养。

既得戒已,应生孝顺心、恭敬心,见上座、和上、阿阇梨、大同学、同见、同行者,应起承迎,礼拜问讯。

释曰:孝顺者,感其恩故。恭敬者,钦其德故。上座者,众中尊。和尚,此云近读,亲承事受读经法故。阿阇梨,此云轨范,以此诲人,令成就故。上二正唯受此戒者兼之,所余无不敬故。大同学者,同学中长,长通年德。同见同行者,解行齐均。此之二类,未必同师。应起下,意有通别。别者,过之必作,居之承事,自外而来即迎而宿,已去即礼,有所不安即问,纵无不适,亦要问讯。通者,见自远来,即速起迎,承接礼拜问讯也。后违禁结罪。

而菩萨反生憍心、慢心、痴心、瞋心,不起承迎、礼拜、问讯,一一不如法供养,以自卖身、国城、男女、七宝、百物而供给之。若不尔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三节,初正明违犯。着自盛事曰憍,恃己凌他曰慢。痴为此二之因,瞋为此二之果。望下不起等,亦得名因。斯则憍慢翻前恭敬,瞋痴反前孝顺。此上皆违逆之心也。一一之言有两意,谓一一师长处,或一一供养事。如法供养有三:一敬供养,谓迎礼等;二事供养,谓香华等;三行供养,谓如说行,亦名法供养。然即正明前二兼后行,此亦翻前可知。二者别示除疑。或曰:礼敬随时,人皆所致。贫富不等,供养如何?故此云矣。卖身及男女,即贫者也。身通兼道俗,男女唯俗,或表郑重。未必贫无国城,唯是在家,又非凡庶。所统曰国,所据为城。此通四轮,兼于粟败。七宝有二:一者唯约轮王,谓轮宝、象宝等;二者兼于小王,谓金银等。百物者,亦有二意,谓所卖、所供。所供即随彼所须,所卖即随自所持,皆通一切。大数言百,于尊上即言供,谓大同学已上;于中下即言给,谓同见同行已下。三总结所犯。不尔之言,该前别示,及次前感恩之两科。若病不能起,不能问讯,贫不能供身等,又无人买,不生憍慢等语,生惭愧之意,即无犯矣。

○第二,饮酒成非戒。前即外仪不肃,此乃内心昏狂,自外之内,义之次也。文二:初制戒令行,后违禁结罪。前中二:初约事总标,后约人别制。今初。

若佛子,故饮酒而酒生,过失无量。

释曰:酒过无量者,四分律中说有十种,谓颜色恶、少气力、视不明、多瞋恚等。智论说有三十六,实为众患之基,不唯三惑之一。上所引说,犹是略明,经以蔽诸,故云无量。后约人别制,文二:初制自饮。

若自身手过酒器,与人饮酒者,五百世无手,何况自饮?

释曰:分二:初、举轻。无手者,增上果也。以俱是脚,故云无手,斯则畜生也。然亦兼于人类,但无手矣。二、况重,可知。二、制教化。

亦不得教一切人饮,及一切众生饮酒,况自饮酒?一切酒不得饮。

释曰:想失此罪,过于自饮,损他人故,后违禁结罪。

若故自饮、教人饮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自他之中有二,于此即当其罪。若为治病和诤,慈悲为本,将行大利等,既非酒事,故不为犯。

○第三,食肉无慈戒。前是乱心之饮,此是损形之食。酒、肉、心、形,皆次第也。文二:初制戒令行,后违禁结罪。前中二:初标所断,后制令断。今初。

若佛子,故食肉。

释之可知。后制令断,文二:初明失利他以制断也。

一切肉不得食。夫食肉者,断大慈悲性种子,一切众生见而舍去。

释曰:分二:初标所断。一切之言,是肉皆摄。后示其失。断大慈等者,内失化因,积习成性。对于现行,性即是种;或性是现行,薰成种故。一切下,外失化缘。有说:畜生见食肉之人,头上有血光,故怖而舍之。所以童子修慈,雁与争路;比丘带杀,鸟为分岐。后明失自利,以制断也。

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,食肉得无量罪。

释曰:分二:初标所断,是故之言,蹑前文也;后示其罪,为杀之缘,故曰得无量罪。如智论说偈:肉非自然生,皆从断命得;若人不断肉,皆同劫命贼。后违禁结罪。

若故食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若为化生同事,如志公等,既不在肉味,又无所伤,此即无犯,余皆不可。

○第四,啖薰辛秽戒。前食有命之血肉,此食无命之薰茹,即其次也。文二:初、制戒令行。

若佛子,不得食五辛、大蒜、茖[葸-十+夕]、韭[葸-十+夕]、兰[葸-十+夕]、兴渠,是五种,一切食中不得食。

释曰:三节。初举类总制。此五臭秽熏刺,谓之五辛。二列名别制。大蒜如常见者,茖[葸-十+夕]即山[葸-十+夕]也。北地有,江南无。韭[葸-十+夕]谓胡[葸-十+夕]、兰[葸-十+夕]是。家[葸-十+夕]兴渠者,有说芸薹是,有说叶似野蒜,根茎似韭,亦名芜荖子。江南多有,北地所无。有曰:是阿魏之梵音。余处说[這-言+菲]、[卄/((起-走+光)-巳+韭)]、[葸-十+夕]蒜兴为五辛,与此不同。三约食普制。一切之言势,说五辛及诸食也。后违禁结罪。

若故食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尚合香洁自居,而反薰秽贤圣,故当其罪。若为治病,为大利益,即应开许,余终不可。

○第五,匿非同住戒。前即自洁,此乃净他故也。亦前是物秽,此是行秽。文二:初、制戒令行。

若佛子,见一切众生,犯八戒、五戒、十戒、毁禁、七逆、八难,一切犯戒罪,应教忏悔。

释曰:分二:初、举戒缘。众生即能犯,余皆所犯。八戒、五戒者,五即八中前五,淫但止邪,十戒即沙弥戒也。毁禁者,谓大比丘戒及菩萨戒。七逆者,出佛身血等,如下文说。八难者,即盲、聋等。今取其因,是造八难因之人。一切下,兼结上说,或取所余。二、明戒行。梵云忏摩,此云悔过。见渠有所亏犯,须令改过自断。今此文中,华、梵相兼耳。后违禁,结罪。

而菩萨不教忏悔,同住、同僧利养而共布萨,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,不教悔过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共住者,处同也。同利者,利同也,亦是食同。共布萨者,法同也。正云补敬多,此云净住。如上过累,共有四重。详之瑜伽说:轻过呵,中过罚,重过摈。不尔,成犯。若举不悔,不伏余去,即自去矣,亦不与居,居即成犯。

○第六,不能请法戒。前于失者不敬,此于德者不求,故又次之。文二:初制戒令行,后违禁结罪。前中二:初举戒缘,后彰戒行。今初。

若佛子,见大乘法师、大乘同学、同见、同行,来入僧坊、舍宅、城邑,若百里、千里来者。

释曰:大乘法师者,悟大乘理,行大乘行,趣大乘果,说大乘教故。同学者,同一师学故。同见同行,即未必同师。皆约大乘之者,不许亲近小乘三藏学者故,鸾凤不应宾乌鹊故。僧坊约出家菩萨,舍宅、城邑约在家菩萨。然舍宅兼于贵贱,城邑唯局王候,若约逢迎之处,亦可通也。百里等者,意明在途,即不必远迎。后彰戒行,文二:初、令敬养不亏。

即起迎来送公,礼拜供养。日日三时供养,日食三两金,百味饮食,床座医药,供事法师,一切所须,尽给与之。

释曰:分二:初、明敬养之仪。迎送等者,谓来者起迎,礼拜供养;去者供养,礼拜送之。三、时供养者,谓朝、中、夜夜供汤药等故。二、明供养所贵。三、两金者,以佛教门出三界苦,恩逾罔极,何限三金?百味等者,谓斋时献食,余时奉饮,偃卧置床,说法敷座,有所乖适,即供医药,须者即给,故云一切。后令请法无倦。

常请法师三时说法,日日三时礼拜,不生瞋心、患恼之心,为法灭身,请法不懈。

释曰:请法有言词,即口业;礼拜,即身业;不瞋等,即意业。谓不以违情故,瞋恼不问。又不说不瞋,说多不恼,反此亦得,双说亦得。又说过违情而不瞋,说深不解而不恼。为法灭身者,虚生浪死,数历尘沙,为法丧躯,于理何爽?雪山童子等,即其例也。后违禁结罪。

若不尔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若实无瞋恼,但以病不能兴,贫不能供,聋哑所难,兼解不及己等,不请不问,即无过犯。

○第七,情听讲筵戒。前即遇人不请,此明有讲不听故也。文二:初制戒令行,后违禁结罪。前中二:初示其讲处。

若佛子,见一切处有讲法,毗尼、经、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。

释曰:毗尼,此云灭,灭业、灭惑至灭果故。律者,法也,轨则之义。法含对法,则三藏具矣。后敕令听受。

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,至法师所听受咨问。若山林树下、僧地坊中,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。

释曰:经律卷者,或疏或本。听受者,为听其文,受行其义。咨问者,或昧或疑,发明大体,益诸徒也。山林、树下是前一切处,僧坊即是前舍宅。或可宅舍、山林、僧坊是别,前后一切之言是总相。夫讲法之处,岂限此三?后违禁结罪。

若不至彼,听受咨问者,犯轻垢罪。

释曰:新学菩萨,理合如斯。苟乏所闻,难为解行。指奇身命,尚合处求,有讲不听为失,何甚伤乎?即世十有九余,火出水中,云何可救?若别有大利,或病难不遂,或彼不如己,即不往无犯。

○第八、背正向邪戒。前虽勤学,须知邪正。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