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

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

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

△二明四十八轻戒三。初总标。二别释。三总结。

今初。

佛告诸菩萨言。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。四十八轻今当说。

初句结前。次句示后也。

△二别释四十八。第一不敬师友戒。(至)第四十八破法戒。

○第一不敬师友戒。

若佛子。欲受国王位时。受转轮王位时。百官受位时。应先受菩萨戒。一切鬼神。救护王身百官之身。诸佛欢喜。既得戒已。生孝顺心。恭敬心。见上座和尚阿阇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。应起承迎礼拜问讯。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。不起承迎礼拜。一一不如法供养。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
一切受佛戒人。皆应敬重师友。以有爵位者。易生憍慢。故偏举王及百官为诫也。受戒则福庇幽明。所以鬼神救护。又能弘护法化。故诸佛欢喜。上座有三。一生年上座。戒腊在先。二福德上座。众所推敬。三法性上座。证入圣位。和尚。或云邬波驮耶。此翻亲教师。或翻力生。繇此人力。生我无漏妙戒身故。阿阇梨。或云阿遮梨耶。此翻轨范师。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。即下文所称教诫法师也。大德者。总叹具大功德。同学者。宗同一师。同见者。心同一解。同行者。身同一业。憍者。亢己。慢者。忽人。痴者。不知贤圣。瞋者。心怀忿恚。以自卖身等者。举重况轻。谓尚应如此供养。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。此四十八轻戒。准十重法。亦应有不敬因。不敬缘。不敬法。不敬业。饮因。饮缘。饮法。饮业。乃至破法因。破法缘。破法法。破法业等。但以众轻垢。成与未成。同称恶作。故不复委明耳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四缘成罪。一师友。谓上座及同行等。二师友想六句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不敬心。戒本经云。若憍慢瞋恨。不起迎拜等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或无记心。或忘误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若重病。若乱心。若睡眠不知。若听法。若说法。若在说法众中。护说者心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护僧制。若护多人意。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。随事结罪。

七众同 大小共。

惟遮不开。或方便令调伏。亦得名开。

果报者。师友知识。是得道大因缘。是全梵行。不敬则永失法利。魔所摄持。敬则常遇善缘。成就佛法。

理解者。外道不敬真谛。二乘不敬俗谛。藏通不敬中谛。别教不敬二谛之友。

忏悔者。慢人。作法忏。慢法。如次用四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得不坏净。及净心地菩萨。永断事慢。四教分证人。如次断四种理慢。

性恶者。瑜伽法中作观音慢。是观行慢。十地品云。我当于一切众生中为首为胜等。是分证慢。天上天下。惟吾独尊。是究竟慢。

○第二饮酒戒。

若佛子。故饮酒。而酒生过失无量。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有酒者。五百世无手。何况自饮。亦不得教一切人饮。及一切众生饮酒。况自饮酒。一切酒不得饮。若故自饮。教人饮者。犯轻垢罪。

故饮者。明非不知误饮。一切众生。指异类也。余如酤戒中释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酒。谓饮之醉人。二酒想六句。二咽咽结罪。二轻垢。二无犯。三有饮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若教他饮。咽咽二俱结罪。不犯者。病非酒不疗。

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 开者。如末利夫人事。

果报者。饮酒之罪。有五五百果。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。二五百在沸屎。三五百在曲蛆虫。四五百在蝇蚋。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。文云五百世无手。或但举最后五百也。

理解如酤酒中说。

忏悔者。事饮。作法。理饮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得法自在人。饮无迷乱。

性恶者。用事饮。如济颠等。用理饮。即法性真酒。耽荒无厌。

○第三食肉戒。

若佛子。故食肉。一切众生肉不得食。夫食肉者。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一切众生。见而舍去。是故一切菩萨。不得食一切众生肉。食肉得无量罪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
故食者。明非不知误食。一切众生肉者。不论水陆空行。但是有情身分。悉遮止也。一切众生。皆有佛性。与我同体。而今食啖其肉。残惨之甚。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准此。则蚕口兽毛。亦所不忍。是以鸯掘经云。若繇绵绢帛。展转传来。离杀者手。施于比丘。亦不应受。受者非悲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肉。谓有情身分。二肉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正是业主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初听三种净肉。一不见杀。二不闻杀。三不疑为己杀。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。余非所制。大士怀慈。一切悉断。又知水有虫。或疑有虫。不看不漉。辄饮辄用。大小俱制。又蚕绵大小俱制。大乘为众生故。得畜憍奢耶等。而非自用。兽毛小乘不制。大乘亦无特制。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。不用弥善。

开遮者。或鹿角虎骨等。制入药中。此应非犯。若为药故伤生命。同得杀罪。

果报者。楞伽经云。为利杀众生。以财网诸肉。二俱是恶业。死堕叫呼狱。若无教想求。则无三净肉。彼非无因有。是故不应食。佛顶经云。死死生生。互来相啖。恶业俱生。穷未来际。又云。杀彼身命。或食其肉。如是乃至经微尘劫。相食相诛。犹如转轮。互为高下。无有休息。又云。服其身分。皆为彼缘。必使身心。于诸众生。若身身分。身心二途。不服不食。我说是人。真解脱者。

理解者。凡外食断常瘜肉。二乘食偏真枯肉。菩萨食出假脂肉。别教食但中顽肉。

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用四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别初住。圆初信。永断事食。四教分证。断四理食。

性恶者。用事食。如释迦本生。现恶罗刹形怖人令受归戒。用理食。则中道法性。名为第一美肉。恣意饱啖。

○第四食五辛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食五辛。大䔉。茖[葸-十+夕]。慈[葸-十+夕]。兰[葸-十+夕]。兴渠。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
茖[葸-十+夕]。即韭。慈[葸-十+夕]。即[葸-十+夕]。兰[葸-十+夕]。即小䔉。兴渠。此方所无。一切食中杂有此辛。亦不得食。非但戒单食也。

此是遮业。臭秽妨于净法故制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辛。二有辛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共。大乘防过义深。较小略重。

开遮者。病非䔉等不愈。须处僻静别室食之。不得入佛塔僧堂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内。俟断食更七日后。臭气都尽。沐浴浣衣。香熏入众。具如律明。

果报者。佛顶经云。是五种辛。熟食发淫。生啖增恚。纵能宣说十二部经。十方天仙嫌其臭秽。咸皆远离。诸饿鬼等。䑛其唇吻。福德日消。长无利益。修三摩地。善神不护。魔王得便。命终自为魔王眷属。受魔福尽。堕无间狱。

理解者。见思辛。尘沙辛。无明辛。

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。最初应断。初果断见辛。四果断思辛。出假断尘沙辛。别地圆住。分断无明之辛。

性恶者。辛是熏染为义。以法界辛。遍熏法界。如击涂毒鼓。置毒乳中等喻。既以毒喻圆理。亦可以辛喻也。

○第五不教悔罪戒。

若佛子。见一切众生犯八戒。五戒。十戒。毁禁。七逆。八难。一切犯戒罪。应教忏悔。而菩萨不教忏悔。同住。同僧利养。而共布萨。一众说戒。而不举其罪。不教悔过者。犯轻垢罪。

八戒者。八关斋法。又地持八重。五戒者。清信士女所受。十戒者。十善戒。沙弥十戒。又此经十重。毁禁者。总明犯一切戒。即毁三世诸佛明禁。七逆。现在下文。八难。乃犯戒果报。一地狱。二畜生。三饿鬼。四盲聋喑哑。诸根不具。五生邪见家。世智辩聪。六佛前佛后。七北洲。八无想天。一切犯戒罪者。若大若小。若重若轻。若因若果。皆教忏悔。教忏悔者。以见闻疑三根举事。令改往修来。舍过迁善也。梵语忏摩。是此方请忍请恕之意。即表除于往愆。悔乃此方之语。义称恶作。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。决志改途易辙。即表修于来善。同住同利。是共食味。布萨说戒。是共法味。理应如法举罪。故不举不教者犯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有罪。二有罪想。若实谓无罪者非犯。三不教心。戒本经云。瞋心不举。是染污犯。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默然同住。不教悔是一罪。同食味复一罪。同法味又一罪。随事各结。不犯者。戒本经云。若狂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。若护他心。若护僧制。又云。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。以慊恨心不为正说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自无智。若无力。若使有力者说。若彼自有力。若彼自有善知识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为正说。于我憎恨。若出恶言。若颠倒为。若无爱敬。若复彼人性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