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

○第七过受衣戒

总释。

此是共戒。尼结亦同。大乘不同制。随施应受。此是制罪。烦恼同前。制斯学处。

缘起处。

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。

起缘人。

时有众多比丘。遇贼失衣。来到祇桓精舍。时有优婆塞。闻诸比丘遇贼失衣。多持好衣来。随诸比丘意取。诸比丘报言。止止。便为供养已。我等自有三衣。不须也。六群比丘语言。何不取与我等。若与余人耶。而诸比丘三衣具足。取居士衣。与六群及与余人。少欲比丘嫌责白佛。呵责已结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夺衣。失衣。烧衣。漂衣。若非亲里居士居士妇自恣请。多与衣。是比丘当知足受衣。若过者。尼萨耆波逸提。

释义 若失一衣不应取。若失二衣。余一衣若二重三重四重应擿作。若僧伽黎。若郁多罗僧。若安陀会。若三衣都失。彼比丘应知足受衣。知足有二种。在家人知足。出家人知足。在家人知足者。随白衣所与衣受之(谓随俗人所施衣应受。纵少不足。不应更从乞索也)。出家人知足者。三衣也(谓三衣既足。不应更受。故云出家人知足)。若居士自恣请多与比丘衣(自恣请者。善见律云。檀越语比丘言。若有所须随意取。是名自恣请)。若衣细。若衣薄。若不牢。应取作二重三重四重。当安缘。当肩上应贴障垢腻处(律摄云。若三衣肩上垢腻污者。于着肩处。应以物替。长一肘半。广一张手。四边缝着。污即拆洗也。(文)律制本贴在内。今人以障肩外。谓是须弥山。讹也)。应安钩纽。若有余残。语居士言。此余残衣裁作何等。若檀越言。我不以失衣故与。我自欲与大德耳。彼若欲受者便受(作衣之余。告主令知。即名知足受)。若过下(成犯)。

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为失衣故施二贪心过受。三衣财入手。

定罪 此中犯者。若比丘过知足受衣。舍堕。

舍忏不还等。得罪同前。

善见云。若比丘尼失五衣。得受二衣。若失四衣得受一衣。若失三衣不得受。若亲友檀越自恣请。若自己物随意受。

比丘尼舍堕。三小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开缘 不犯者。若知足取。若减知足取。若居士多与衣。若细薄不牢。若两重三重四重作衣。安缘贴障垢腻处。安钩纽。若有余残衣。语居士言。作何等。若居士言。我不以失衣故与。自欲与大德。若欲受便受。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八求益衣价戒

总释。

此是共戒。尼犯亦同。大乘同制。即是恶求多求。而不知足。此是制罪。

律摄云。因相触恼。制斯学处。此戒二缘合结。

缘起处。

佛在舍卫国。一乞食比丘入城乞食。闻居士夫妇共议。䟦难陀是我知旧。当持如是衣价。买如是衣与。彼乞食比丘。还见䟦难陀。即告上事。问知其家。

起缘人。

䟦难施明日往语言。若欲与我衣者。当如是广大作。新好坚致。中我受持。若不中我受持。何用是为。居士讥嫌。比丘白佛。诃责结戒。戒文如后。唯无先不受自恣请。后居士自恣请比丘言。大德。须何等衣。比丘意疑。不敢答。又有居士。欲作贵价衣。比丘知足。欲须不如者。亦意疑。不敢随意索。佛言。受自恣请者不犯。当如是说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。居士居士妇为比丘办衣价。买如是衣。与某甲比丘。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。到居士家。如是说。善哉居士。为我买如是如是衣。与我为好故。若得衣者。尼萨耆波逸提。

释义 办如是衣价者。若金银钱。真珠琉璃。贝玉璎珞。生像金。持如是衣价。买如是衣。与某甲比丘(如是衣价者。一钱乃至百千钱。买如是衣者。色谓青黑等。量或五肘乃至十五肘。体乃粗细等)。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(未受居士恣意之请)。到居士家。如是说善哉居士(善哉居士者。善哉赞叹之词。居士称呼之语。欲令所施愈加妙好)。乃至为好故。求有二种。一者求价。二者求衣。求价者。檀越与作大价衣。求乃至增一钱十六分之一分(西国以十六升为斗。犹如此方以十六两为觔)。求衣者。语居士言。作如是广长衣。乃至增一钱(如是如是衣为好故者。律摄云。更求新好坚致。谓价色及量。悉皆精妙也)。若得衣者(谓要待衣入手成犯)。

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有贪好心。二未受自恣请。三自为己索。四衣物入手。

定罪 此中犯者。先不受自恣请。而往求贵价广大衣。若得衣者。舍堕。

求而不得。突吉罗。

舍忏不还等。得罪同前。

五分云。从亲里索好者。恶作罪。

萨婆多云。若亲里丰财。多货从索。无过。若贫者。突吉罗。

律摄云。若从天等乞。或乞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