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明听教,即衣药受净也。

二、听门。标中。即衣、药等,合前题也。衣唯对净,更收长钵;三药但受,七日兼二;若通金、粟,时药亦二。

药济形命,无时不须,故先明之。就前内资,四药分二:初缘,后法。

四、药标分中,初示先后,就下分文。

就缘中列四药名相,广引钞中至此说也,此但加法,故不广繁。

缘中,初科,指钞。四药皆以时限为名,五正、不正为时,清浆为非时,酥、蜜等为七日,不任食者为尽形。

就文手受,多论五意,为防盗相而为本也。余如戒疏。二、引口受,为加延故,得经时限。故十诵云:是三种药,举宿、不净、无病,并不合受,反上得加。

次科。手受五意:一、断盗缘,二、求证,三、止谤,四、少欲知足,五、令他生信。口受延时,为对病故。十诵举宿收二宿,不净收二煮、恶触等,此谓药有过也,无病非开缘也。药秽则虽病不开,无病则药净亦闭。

文列时药手口互塞者,以口法所加为延,手受得过时限,时药过中,自不合啖,焉须口法?以无所延,虽行口法,为别所开,因他不喜,或为难逼,不及手受,遥加口受。故律本云有时因缘置地而受,即其事也,故云手口互塞也。

三中时药。言互塞者,本唯手受,缘开口受以替手受,随一即成,不通兼互。初叙不须口法。虽下,次明口法开缘。他不喜者,即外道缘。为难逼者,五分火烧马屋缘,并以食遥置地,比丘口加三受,即当手受也。引律因缘,不出上二。又宝器盛食,见女起淫,并开口加。

余之三药,若随即啖,不须口法;必欲经时,先手受已,后加口法,必兼二受。

余三药不先手受,不成口法,理无偏也。

就后受中,四药即分四门。

就时药中,缘法分二。

初就缘五正,如文所列。若啖此五,名正食也,是请是足,能生后犯。次列佉阇尼五非正者,体气力微,虽啖开后,故名此五非请非正非足食也。广如钞中,随戒解之。

次法时药缘中,五正云是请是足者,以背请足食,并据五正明犯,非正不犯,故并反之。

就二作法,又分四别:一、观药染净,二、授者是非,三、明受法,四、量时设观。时、药既尔,余者例然。

初染净中,言诸过者,前净地中已具出竟,今略举之,由过常起。

释法观染净中,初科,过常起者,无时不须故。

一、非内宿者,谓知非是人食,同住经明相也;二、非内煮者,谓同坊寺内不煮食也;三、非自煮者,谓非自他之火净也;四、非恶触者,谓非未受辄自捉也;五、非残宿者,谓非自他比丘曾经捉已至明旦也;六、明贩博者,谓非自他不净药也,即兴邪命、非法、自给之流,相可如上;七、犯竟。残者,谓余三药曾受违限,非是他施而取啖也。

次科七段,名相易解,六种并据大僧所为,唯第二内煮,通于大小道俗等人,七犯竟药,亦制自他,离上七过,方应受法,故并云非也。

二、授食法有三:

初、言分别者。以食是可正足,非食不在正足;或可食是可啖者,非食者如草木不可啖者。今见授者不言是食,不妨执时实是五正,以心别缘,不成受也。必须心境相当,成受应法;若错受者,非故不成。故律云欲受此而错受彼,并不成受,及相触等,例知矣。

授者,是非别释中,初科。初牒释。是食、非食,两义通之。初约正、不正以分。谓是正食,则有犯足及背请;非正,不犯故。次约可啖、不可啖以释。今下,指过。初判非法。必下,示成否。引律可见。及相触者,即见下科十诵文也。以彼轻心,比今别缘,故云例知。

二、有施心者。若持食寄,虽受非啖,为掌举故,后施开食;明知无心为施,虽受不成。

二中,先寄后施,即知前心虽受不成。

三者,如法授与者,即非轻心。十诵中:若轻心触手,不成授食。又如明了论中:须知比丘是受食者,若解成授。广如钞显。

三中,十诵须至诚,了论取知解。

三、自受法中。

初明授受两缘,彼此相领,体非错误,片违不成。

三、正受别释中,初文可见。

二、为自啖。若为下众,虽受不成。如善见中:比丘乞食,风尘坌食,为沙弥受,至寺与之。后反施者,更受如法。故知前受非名受也。

二中,善见:由为尘坌,作念与他,非自受故。言反施者,沙弥却施比丘也。

三者,如法受之。如律文中衣、器、手等,互为十句,广如钞也。但须以时仰手,表无盗相。若迎前抄拨,置地任食,如斯非法也。虽开置地,缘至故也。分开辄行,非缘获罪。如俭年食,自捉自煮,今非其缘,须离饿业,心不可信,但依法也。广如不受食戒说。

三中。初示法。四分,初五种,手与持物,历为四句,二互二俱。第五,遥掷过。复有五种,身、衣、肘、器与。还以四受,并有缘置地。若下,彰非,又二。初总示非法。虽下,别释置地。分犹微也。下举俭开,证非常法。今非等者,劝令依教。非受而食,当获饿报,故名饿业。

四、作观者。略为五门:比丘受用衣、食、房舍、卧具事者,必行观察。如母论云:利根比丘所得利养,随口随着,随入出时,一一作念。不作念者,为施所堕。若钝根者,一食作念,如是不能能施、所施,并施所堕。若不行者,腹破食出。由有来报,故不即也。余引钞中对施兴治明之。

四、明作观通标中。初叙四事。如下,引文示。初明须作。随口对食,随着对衣,出入对房,文略卧具。利根念强,故不暂间;钝人易忘,但制初时。如下,次明不行。所施不堪,能施无济,故二俱堕,此来报也。服破文略,袈裟离身,并现报也。由有来果,故少现报,故云不即。

初、计功者。如僧祇云:计此一粒,百功乃成。智论云:初耕下种,耘治刈获,乃至钵中,计一钵食者,作夫流汗。食少汗多,智者如何不思缘起?

别释初观,即思钵食、耕种、炊㸑之劳。僧祇一粒百工,多粒莫计,智论耕耘至钵,推其始末也。汗即身血,文且举饭,余皆准之。注令量来处者,思彼减割,何意施我?

二、自量者。如善见云:有四种受用利养:一者,盗用;二、负债用;三、子物用;四、己物用。不观而食,破戒受施,如初人也。持戒第二,七学人者。如第三人,至无学果。受利养者,方如己物。智论云:出家比丘,受食无观,嗜美心坚,死入铜镢地狱,丸浆二苦,动经无数。

二中。初引善见明可否。盗用喻有罪,负债喻须酬,子物喻须谢,己物喻自在。三果、四向为七学。初、二凡夫,三、四圣人,乃知四果,方堪信施。学者闻此,能无虑耶?次引智论示来报。铜镢即狱名。

三、防心过者。成论云:现见众生在不净中生,不在磐石中者,由贪嗜味过故。然食有三种,谓好、恶及中庸也。因于三境,便生三想,次生三受,后生三行,便结集苦。如美食乐受,后起贪行;恶食苦受,后起瞋行;中食舍受,后起痴行。便趣三道,地狱、饿鬼及畜生也。必要起观,三恶不生,行业不欺,自感善恶。故俗谚云:祸福无门,惟人所召。诚有由矣。明了论中,应生四观:一、离食醉过,二、离喜乐过,三、离好过,四、离庄严身过。多发贪染,故偏举治之。

三中。初略引秽因。磐石净处,少见虫生。然下,正明因果,又三。初通示心境。因境发识,次生三阴。结集至苦,即成三色,五阴备矣。如下,别配因果。必下,示观法。初劝修,防三心故。欺犹虚也。下引俗证,即左传文。祸福无门,非先有也。惟人召者,由己正不正也。证前善恶率由自心,语势虽似,须知浅深。明下,引示。能离四过,即为四观:一、贪饱,二、嗜味,三、欲光泽,四、乐肥充。此四治贪,虽通三心,嗔痴稀故。

四、如良药者,但得支身以除饥渴,有力无事,令身安稳,转载而已,余何所求?故经说言:是身犹如车,好恶无所择,香油及臭脂,等同于调滑是也。

四中,药以治病,饥渴故病,以饮食治之,转载见下。偈经即杂藏,彼因王以粗细二食试外道,外道心起爱憎,及试比丘,比丘说偈答王,因知邪正,谓如涂轴油,岂论香臭,如资持具引。

五、为成道业者。佛立观意,食为修道。若行凡福,非出世意。何则?轮王十善,福化故也。如持世云:若不为除灭我慢诸烦恼者,不许受人一杯之水,何况余施?文中广列,至时引用。

五中。初明道业,谓求出离。凡福非道,故所不听。如下,次示不堪。不除我等,即非道行。彼经文广,故下指之。

岂唯口说?必在擎钵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