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亲菩萨造颂

护法等菩萨造论

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

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

前余乘法执中。正释所执分三。一色法。二不相应行法。三无为法。二中分三。一牒执总破。二依执别破。三举执结余。二又分六。一得非得。二众同分。三命根。四二无心定。无想异熟。首卷释竟。此中第五三有为分五。一问答总破。

复如何知诸有为相(至)色心之体即色心故。

复如何下。论主问。契经下。余乘引经答。如契经说者。说一切有部云。三有为相。别有实体等。言三有为者。谓生住灭。三法无常。有转变义。故名有为。此经下。总破。言第六声者。按开蒙引八转声中。第六名属声。如奴属主。故名属声。奴主各别。表异体故。今言非第六声者。以色心体。即生等体。不同属声。奴主体异。若据因明中数。异品名第六声。以有法为第一声。宗为第二声。因为第三声。喻为第四声。同品为第五声。异品为第六声。以彼异品。异于同品。是各别义。不同生等。即色心故。故云非第六声也。

△一问答总破竟。下别破能所。

非能相体定异所相(至)又住异灭用不应俱。

能相即生等。所相即色心。坚湿暖动。四大性也。地水火风。四大相也。坚等地等性相不异。生等有为。岂异色心。有为无为。相待有故。无为一法。能所双非。岂有所相。异于无为。意显有为。不异所相耳。又生等下。破能相体俱有也。若彼余乘执三有为。三体俱有。不必色心为三法体。破云。应一切时。齐兴作用。言俱有者。谓生体有住灭。住体有生灭。灭体有生住。三法同体。故名俱有。言作用者。生住灭法。俱有作用。各不相顺。故以齐兴总破。广百论云。法体生时。住灭未有。至住灭位。生相已无。而言体同。极为迷谬。若相违下。以生住二法。与灭相违。破彼所执体俱有义。先以生异灭破。谓若生灭是相违法。不能齐兴。则用如此。体亦应然。何执一体俱有生灭。次以住异灭破。谓若住灭。作用各异。亦不应俱。何执体同。故云。又住异于灭。用亦不应俱。

能相所相体俱本有(至)彼此异因不可得故。

此破能所体俱有也。若谓有为能相。必离色心所相实有。故执能所二法。体俱本有。则体本有。用亦应然。何以故。有色心体。有有为用。有有为体。有生灭用。以体与用。无别性故何不顿兴。若谓下。破转计因缘生生等也。若待因缘。是因缘生。何执离心别有实体。故复破云。又执生等。离心实有。便为无用。若谓所相色心恒有。生等有时而合。遮前顿兴之难。则无为法。亦是恒有。亦生等合。设许无为亦生等合。彼此异因。不可得故。以无为法。无生灭故。

△二别破能所竟。下三三世难破。

又去来世非现非常(至)故彼所执进退非理。

先破二世皆属灭义。过去已灭。未来未生。二世同无。无即灭也。论主破意。谓生住且置。又如去来灭法。已灭非常。未来非现。体如空华。何执离心有实自性。生名为有下。次以三世。难破彼执生灭体俱本有也。若谓生灭俱同体者。生既名有。宁同已灭之未来。灭既名无。应非已生之现在。若许灭同已生之非无。应许生同已灭之非有。故执同体。便违三世。又灭下。复破住法。进与灭同。退与生异。俱非理也。

△三三世难破竟。下四正明假立。

然有为法因缘力故(至)后一是无故在过去。

结显正义唯假立名。本无下。释成假立四名。前三下。复合四法为二世。意显诸法皆是无常。随世迁流。刹那假立。

△四正明假立竟。下五问答明表。

如何无法与有为相(至)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如何下。余乘问。与。共也。谓灭是无法。何共现在有为法相。表此下。论主答。谓过去灭法。表此现在生住异法。后定是无。为有为相。有何过失。生表下。释成表义。复结显表义不同。此依下。结前假立唯一刹那。起后一期亦得假立。一期者。一生果报始终也。初有下。释一期假立四相。初有者。初生时也。后无者。命终时也。相似相续者。谓既生已。而后渐长。长而后壮。壮而后老。容虽转变。体相相似。总此长时。通名为住。于此住中。相续转变。复名为异。或但名住。以摄异名。是故下。结成假立。显非实有。

△五问答明表竟。通上五三有为竟。下六名句文身分二。一问答广破。

复如何知异色心等(至)此足能诠何用名等。

复如何下。论主问。契经下。余乘引经答。瑜伽云。云何名身。谓依诸法自性自相随起言说。是谓名身。如言眼耳。各别诠故。云何句身。谓即依彼诸法自性。建立染净功德过失。是谓句身。如言眼能见色。耳能闻声。义差别故。云何文身。谓即名句二所依止。所有字身。是谓文身。又于所知所诠事中。略想是文。唯了音韵。不能了达自性差别。中想是名。了达自性。及了音韵。广想是句。音韵自性。及与差别。皆悉了达。佛所得者。离名句相。离文字相。故名希有。余乘所计。异色心外。实有名句文身。故引经为证。此经下。论主总破。谓此经中。唯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。不说离心别有实体。为证不成。若名下。谓此名等。为离声有。为依声生。若离声有。应如色等。非实能诠。以离音声。无能诠义。若依声生。声有音韵。足成能诠。何用别执名等实有。为能诠耶。

若谓声上音韵屈曲(至)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。

若谓下。以色处例破声处也。若谓依声所生音韵屈曲。即名句文。然而离声。别有实体者。则汝所见色上形量屈曲。应离色处亦有实体。然离色处。无屈曲故。又若谓下。破彼转计。复难声不能生名等也。谓前执音韵屈曲。不成离声实有。彼即知音韵屈曲。如弦管声。非实能诠。意在转计依声实有名等。有能诠用。故又破云。此语音声。既如弦管。不生名等。何执依声。能生名等。又谁说彼定不能诠者。余乘执辩。彼字。即声字。意许声生名等为能诠。声若下。论主牒破。若许声作能诠。风铃等声。应有诠用。不尔。此语音声。如风铃等。何执依声。能生名等。若唯下。论主方便显理。兼责执情。谓迷执语声生名等。不悟唯语即能诠。何理下。余乘诘。谓将何理。知语能诠者。彼执名句文为能诠故也。由彼不悟语及名等。如锦绣之背面。但左右不同耳。宁知异语有能诠者。意取他界为证。决不许言语为能诠。语不异下。论主释。人天共了者。谓人与天。共听语言。晓了诸义。天爱非余者。或有天中不用语为能诠。如光音天。叶持圆光。成就教体是也。

△一问答广破竟。下二正明假立。

然依语声分位差别(至)妙香味等假立三故。

结显正义。唯假建立。非实有体。分位差别者。即语声中。高低清浊。纵夺抑扬。一名多名。短句长句。依此分位假立三种。自性者。形名自体也。差别者。多名各别也。单名为名。多名为句。文即是字。为名句二法之所依。文者彰义。彰表二故。设问云。三既假立。体即是声。何谓此三。各别有体。答云。此三与声。不即不离。三从声有。故不离。假实各别。故不即。以声尘是实有。名等假立故。由此下。明假实各别。清凉云。法无碍解。缘假名等。词无碍解。缘实声等。虽二自性互不相离。法对所诠。故缘名等。词多对机。故但缘声。耳闻声己意了义故。以其所对不同。说二有异。非体有异。体即声也。声与名等蕴处界摄者。色蕴声处声界。唯属于声。声是色法故。行蕴法处法界。属名句文。不相应行中。有名等故。且依下。结成彼此皆假立义。谓且依此土。依声假立名句文身。非谓一切界土。亦依声立。设问云。余界土中。依何假立。答云。诸余佛土。亦依光明妙香味等。假立名句文身。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。能了义故。

△二正明假立竟。通上二依执别破竟。下三举执结余。

有执随眠异心心所(至)准前理趣皆应遮止。

有执下。举彼执词。随眠。即贪等染心所。随是俱生义。眠是种子义。彼执贪等种子。异心心所。是不相应行。破云。彼执非理。若执随眠是贪等种。如从种起贪等现行。定与染心相应。岂得名为不相应耶。执别下。总结余行也。有余不相应行者。即后未破十种。谓流转。定异。相应。势速。次第。时。方。数。和合性。不和合性。准前理趣者。谓前以理已破十四种。谓得。非得。同分。命根。无想定。灭尽定。无想报。生。住异。灭。名身。句身。文身。皆应遮止者。亦如前理。破后十也。

△三举执结余竟。通上二不相应行竟。下三无为法分三。一总破。

诸无为法离色心等(至)由彼彼用证知是有。

牒前科总标总破。且定有法。略有三种者。将破无为。先举有为为例。故标三种。现所知法。如色心者。心是能缘。色是所缘。现在所知。是有为义。现受用法。如瓶衣者。瓶可受物。衣可覆身。现在受用。是有为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不待因成者。结上所知受用二法。世人共知。不待立量。然后可晓。故云不待因成也。有作用法。如眼耳者。谓由眼等五根。发识缘于五尘。由彼彼根。各各发识。因发识用。比量知有五胜义根。不同前二。不待因成。此即现在有作用法。亦是有为义。

无为非世共知定有(至)离色心等实无为性。

正破无为非实有也。谓汝执无为。非上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世不共知。而执有者。与世相违。又执无为。非如眼等。有作用故。设有作用。应是无常。既是无常。违自常宗。故不可执无为实有。然诸下。结显无为不实。所知性者。谓从闻说无为名。领纳心中有无为性。所显性者。色心有为。因果义尽。或缘阙时。无有为用。显是无为。此所知性。及所显性。如色心等。皆是无常。故不可执离心实有。

△一总破竟。下二别破。

又虚空等为一为多(至)执彼体一理应尔故。

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者。先以一多总问。然后别破。谓虚空等诸无为法。各为一体耶。各为多体耶。若体下。先破虚空一体。谓若体一。一体虚空必许法合。能合诸法。既有多体。所合虚空。体亦应多。何执体一。故云一所合处。余不合故。不尔。诸法应互相遍者。谓一体虚空。若定能与一切法合。应一切法。各各互遍如虚空体。法若不遍。则此分寸之物。岂合遍界虚空。若谓下。破彼转计。虚空不与法合。以能容受。故名虚空。若不合法。如余无为。何名虚空。故又问云。色等中有虚空不。有应相杂。杂则不分。何名空色。无应不遍。何名虚空遍一切处。次破择灭。及非择灭。各唯一体。结法。是思惑。有八十一品。分属九部。部即地也。若此择灭。唯是一体。断一品时。应得余品。何则。体唯一故。非择灭者。谓即诸法。性本清净。不由择力。其体自净。或谓诸法。缘阙不生。显诸法体。是无生义。若执体一。一法缘阙不生。应得余法非择灭性。故复结云。执彼体一。理应尔故。

若体是多便有品类(至)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。

总破无为各多体也。若诸无为。各有多体。便有品类。应如色等。既如色等。应是有为。无实常义。何执无为。是实常有。虚空又应非遍容受者。单破虚空多体也。空体若多。多空多法。各受各容。何名虚空。能遍容受。以一容多。名为遍故。余部所执者。以彼小乘。唯许前三。今举余部。或有所执后三种者。谓不动灭无为。想受灭无为。真如无为。准前应破者。谓或执后三。准同前破。又诸下。执诸无为离心实有。不从因生。既不从因。亦无有果。应如兔角。以说兔角。无因果故。何执离心。有实常体。

△二别破竟。下三引经正义。

然契经说有虚空等(至)无有变易假说为常。

然契经下。引经标数。谓曾闻下。释上依识变现义。谓从闻说六无为名。心上即变六无为相。从此闻变数数熏习。串习力久。明记不忘。凡遇能变心等生时。变似六种无为相现。此所现下。释上假立常名。谓从识变六无为相。自前闻说。及后现时。乃至中间数数变现。其相相似。无有变易。假说无为。有实常义。非是离心。实有自体。

二依法性假施设有(至)故诸无为非定实有。

释依法性假有义。谓人空无我所显真如。有无俱非者。以不得言有。不得言无也。心言路绝者。诸法自性。心识不到。言说不及。与一切法。非一异者。性相各别故非一。即性即相故非异。意显真如。是诸法相真实理性。故名法性。离诸下。别释虚空等五无为。皆假立义。谓真如体。廓然无际。容受无碍。假名虚空。择是简择。灭是断灭。谓诸圣者。知真如性。被诸障染。覆令不显。以无漏智。择灭诸惑。惑障究竟。能断本智。即证真如。与真如体。平等会合。假立择灭。又真如体。即诸法性。本自清净。不由择力。断灭所显。或于诸法。缘阙不生。显此真如。是无生义。是故假立。非择灭名。又第四禅。离前三定。出于三灾八患。无喜乐等。动摇身心。所显真如。此从能显得名。假立不动。又无所有处。想受不行。即此假立。名想受灭。故此五种。依真假立。真如下。复明真如亦假施设多种名义。谓真如义。离假离实。非有。非空。戏论远离。绝诸对待。何以名言。诠斯妙义。但为遮执。假立诸名。为遮拨无诸法性者。假说为有。为遮执有诸法性者。假名为空。言虚幻者。虚即遍计。幻即依他。勿许有情。说虚说幻。故说真如。是圆成实。诸法真理。实非倒妄。即于此理。假名真如。不同下。结破余乘。妄执离心。诸无为法。定非实有。故诸无为。但可假立。

△三无为法竟。通上二问余乘竟。下三总破前执。

外道余乘所执诸法(至)如执外境亦是法执。

结破外道余乘。计心外法。是彼一偏所取。非实有性。谓汝以心缘山河等。执为心外别实有境。何不缘彼境时。即悟彼境是能取之心耶。意在指点心外无法。唯有能缘之心耳。如缘下。复破能缘之心。谓汝能缘此觉诸心心所。是依他起。亦如幻事。非真实有。况计心外实有境耶。意在能所双非。显唯识义。为遣下。复破执有唯识理者。谓唯识之义。数量远离。心言永绝。遣执假说。但是遮词。因缘所生。俱如幻事。若执实有。不拣内外。皆名法执。

△三总破前执竟。下四总举通执分二。一标数。

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。

△一标数竟。下二正释分三。一俱生法执。

俱生法执无始时来(至)胜法空观方能除灭。

此中俱生。及下分别法执。与前我执文同。但于执我执法。生空法空之别耳。故不重释。

△一俱生法执竟。下二分别法执。

分别法执亦由现在(至)法空真如即能除灭。

△二分别法执竟。下三总结内外。

如是所说一切法执(至)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
内法外法。亦与我执中结词同。前引宗镜以我法同释。故不重解。然似下。释上诸法从缘生者。是依他起。有故如幻。所执实法。是遍计性。定非实有。故世尊下。引圣言证。使知诸法。唯识所现。勿执心外别实有也。

△三总结内外竟。通上二别问法执竟。下三总结我法。

如是外道余乘所执(至)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。

通结我法非离心有。复立比量例明。外色等者。即彼所执心外法也。实有体者。即从缘生依他起也。对彼妄执。说依他实。对圆成实。说如幻事。言彼聚者。凡一有情。必有八识。五十一心所共聚。故曰心聚。谓彼人心聚。虽是实有。而非此人亲所缘缘。况离心外。无别实体。为所缘耶。立量云。他人心聚是有法。非自识聚亲所缘为宗。因云他聚摄故。同喻如非所缘。心是能缘。非所缘故。同聚者。谓自心所。非自心王之所缘。况心外法。为所缘耳。立量云。同聚心所为有法。亦非自识亲所缘为宗。因云自体异故。同喻如余非所取。非所取者。亦心法也。以心是能取。非所取故。由此下结成上义。复引经证之。谓由二比量义。应知外境实无。唯有内识随缘变现。颂前二句。谓愚夫分别外境。其实皆无。问。外境实无。何有内识似外境生。答云。由彼习气扰浊内心。故从本识。变似彼执实境而转。

△三总结我法竟。下四外难内释分二。一举难词。

有作是难若无离识(至)如何说心似外境转。

由前二比量后。论主结破云。由此应知。实无外境。唯有内识。似外境生。故发此难。谓有真事。方有似事。依此二事共相。然后可说似事为假。若无离识实我法者。何有内识似我法生。而说为假。如有下。举喻体。猛赤法者。似火之相也。法谓法则。仿佛火耳。此喻有真有似。方可假说。我法下。合法结成。难意。

△一举难词竟。下二破难意分五。一总破。

彼难非理离识我法(至)假说火等俱不成故。

论主总破难意非理。复标二种别破。依类者。同德也。依实者。共体也。

△一总破竟。下二依类破。

依类假说理且不成(至)故知假说不依类成。

此破依类不成假说也。火以暖为德。人猛赤相。非暖德故。既无类德。假非依类。若无下。牒计难破。谓若彼言。但可假立。不必共德。故难云。应于水等。假说火等。若谓下。彼复转计。人火不离。故可假说。故复破云。人类猛等。现见与火互相离故。类既无德。又互相离者牒前已破两节之意。结显假说不依类成也。

△二依类破竟。下三依实破。

依实假说理亦不成(至)由此假说不依实成。

此破依实不成假说也。谓人火共体。可名依实。今人与火。猛赤德相。既非共体。依实假说。决定不成。谓猛下。释成人火不共体义。无共下。牒前水火为难过。若谓下。彼复转计。人有暖德。与火相似。亦可假说。故又破云。说火在人。是猛赤相。非在暖德。说人似火。由此假说。不依实成者。结成假不依实。

△三依实破竟。下四依真破。

又假必依真事立者(至)是故彼难不应正理。

此破依真不成假说也。真谓自相。假智及诠。俱非境者。谓一切法。具二种相。一曰自相。体即真如。二曰共相。名为增益。假智。即分别心也。诠。表也。即言说相也。谓智及诠。俱不得以自相为境故。谓假智下。释假智诠。不得自相义。如人缘火。心分别时。是为假智。口说火时。是为言诠。火不烧口。亦不烧心。是假智诠。俱不得自相。何则。火以烧物为自相故。唯依共相转者。托质变影。名为共相。是假智与质共起之相。于此相上。方起名言。故假智诠。唯依共相。亦非下谓离此共相之外。无别方便施设自相。为假智诠作所依止。然假智诠下。明声不及处。是自相义。谓由声故。起假智诠。声不及处。名法自相。若无声处。假智及诠。便不得转。能诠所诠。俱非自相者。能诠即言说。所诠即假智。谓假智诠。不得自相。故云俱非。故知下。结成假说。但依似事。似谓下谓所依相为本质。变起影相为所缘。是从相上增益其相。故名为似。声起智诠。唯依增益似相而转。故不可说。假必依真。是故下。结破难义非理。

△四依真破竟。下五结成正义。

然依识变对遣妄执(至)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。

结成前说假似义。谓由彼执实有我法。故于识变依他起上。假说似言以遣之。引经颂意。证上假说。破彼妄执。故知假说。决不依真。

△五结成正义竟。通上一释前三句颂竟。下二释后三句颂分三。一标举三数。

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。

识所变者。即前我法。以我有种种。法亦有种种。故曰无量种。能变虽多。格其品类。唯列三种。

△一标举三数竟。下二别释三名。

一谓异熟即第八识(至)及言显六合为一种。

第八是果报识。故得异熟名。此有三义。一变异而熟。厌故悦新。改转身形故。二异时而熟。前因后果。不同时故。三异类而熟。此类彼类。相各异故。前一唯变易生死。后二通分段生死。恒审思量者。恒无间断。审能执我。思量即意。以第七意。念念执我故。了境相粗者。前五了境。皆住外门。第六识兼内外门转。故曰相粗。及言。显六合为一种者。及者。连也。第三能变。六识合成。故言及字。显连合义。

△二别释三名竟。下三因果能变分二。一标数。

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。

△一标数竟。下二正释。

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(至)有漏善恶熏令生长。

习气即种子。故名因能变。以熏习时。受彼气分。名为习气。等流者。同类也。有亲生义。异熟者。各别也。有相助义。等流习气下。谓前七识。以三性力。熏第八识。成种生长。后从种子。生起前七现行。因果同类。故曰等流。异熟习气下。谓前六识。唯以有漏善恶二性。熏第八识。成善恶种。令其生长。后从善恶二业。招第八识受苦乐果。是无记性。因果各别。名为异熟。

二果能变谓前二种(至)名异熟果果异因故。

果随因变。故前二种习气为因。引生八识为果。种种相者。即八种识。现行相也。等流下。别释因缘生等流果也。亲因缘者。从自种生自现行也。即八种识各各亲种。各生现行。故名等流。因果同类。名果似因。异熟下。释增上缘生异熟果也。增上缘者。谓善恶业。牵第八识酬他引业。长时无间。立异熟名。若善恶业。感前六识酬满业者。名异熟生。以前六识。从异熟起。名异熟生。由彼前六有间断故。不名异熟。即前下。牒前引满二果。同名异熟果。若单名异熟。即第八识。若名异熟果。八识全收。以总报王。果圆满故。

此中且说我爱执藏(至)名异熟非谓一切。

结显颂中名当熟义。此中。即前颂中也。颂言异熟。唯名受熏持种本识。是能变义。不同圆满果中。八识全收。故云非谓一切。

△二正释竟。通上略辩唯识竟。下广辩唯识分二。一明三能变。二答五外问。一又分三。即初二三种能变。今初能变分三。一结前标问。

虽已略说能变三名(至)且初能变其相云何。

由前所变我法。各有种种。故显能变。识类有三。名虽已列。义相未分。必得次第广明。方了三种义别。故又问云。且初能变。其相云何。

△一结前标问竟。下二举颂总答。

颂曰初阿赖耶识(至)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。

答上问意。以明初能变识。名及行相。相应受性。未转已转。相及义也。前二句颂。明第八识有三种名。梵语阿赖耶。此云藏。以具三藏为自性故。异熟者。以能招业成果相故。一切种者。受熏持种为因相故。不可知执受处了者。谓初能变识缘境时。行相微隐。于执受及处。俱难了别故。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者。此识于六位心所中。唯与遍行位相应故。唯舍受者。无苦乐故。是无覆无记者。于四性中。唯一性故。触等亦如是者。心王心所俱同性故。恒转如暴流者。体非断常。喻暴流故。阿罗汉位舍者。唯舍初名故。异熟一切种。最后方舍故。

△二举颂总答竟。下三广释颂意分三。一正释颂意。二别显多名。三证有识体。一又分八。一释三名分二。一正释三名。

论曰初能变识(至)藏初过重是故偏说。

释第一句颂阿赖耶名也。大小乘教。皆名藏识者。以具三藏义故。受熏义边名为所藏。持种义边。名为能藏。七执为我。名为执藏。谓与下。释三藏义。互为缘者。释能所二藏也。执为我者。释执藏也。此即下。释藏识名。依自相立。以摄因果。是彼自相。此识下。简别余名非自相义。藏初者。颂中初名阿赖耶故。

此是能引诸界趣生(至)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。

释第二句颂中异熟名也。能招他业成就自果。故名异熟。胜异熟果者。对彼异熟生。故此名为胜。命根等。即不相应行。及余色心等法。谓若离此第八识体。余法相续成果者。不可得故。此即下。释异熟名。依果相立。随他业因。成自果故。此识下。简别余名。非果相义。

此能执持诸法种子(至)略说唯有如是三相。

此释第二句颂中一切种名也。能持诸种。名一切种。全取他名。即有财释。余法者。即余色心等法。及二所显不相应法。或有间转。或无实体。故离第八。余能持种。不可得故。此识下。简别余名。非因相义。初能变下。总结三名。以显多名皆此三摄。

△一正释三名竟。下二别释种子分四。一正明种子。

一切种相应更分别(至)假法如无非因缘故。

前三名中。唯种子名。在因位故。义相难知。论主急于为人。特标种相。应更分别。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者。徴问种子是何法也。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者。答明种子。是生现行果法之功能。故以功能名种子。本识。即第八识。亲生自果者。从自种子。亲生现行果故。功能差别者。显此种子非一种故。此与下。谓此种子。与第八识。及所生果。不一不异。体是本识。果是现行。识体望种为用。现果望种为因。故此三法。理应不一不异也。宗镜云。本识是体。种子是用。种子是因。所生是果。此之三法。理应如是不一不异。若即是一。不可说为有因果法。有体有法故。若一向异。应谷麦等。能生豆等。以许因果一向异故。不尔。法灭方应有用。以许体用一向异故。体用相似。气势必同。因果相似。功能状貌。可相随顺。非一向异。虽非下。释难。上言不一不异。恐同菩提子计。有法与有等性。非一非异。故自释云。而是实有。以从自心变故。假法。即外所计心外有者。如毕竟无。非因缘故。

此与诸法既非一异(至)许则便无真胜义谛。

外人难。谓此种子。与识现行。既非一异。应如瓶等。泥团与瓶非一异故。必许瓶体是相状假。则汝本识。同瓶是假。识中无漏真如种子。亦应是假。便造自宗真胜义谛。

然诸种子唯依世俗(至)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。

论主释。然说识中诸法种子非一非异。是实有者。唯依世俗。说为实有。不同真如。胜义有故。以真如性。离非一异戏论种故。种子虽依下。释有漏种。不同真如。以有漏种。第八所缘。真如无漏种子。非彼因中所缘。后转依时。镜智圆明。方得缘故。诸有漏下。明种子与识非一异义。谓种识同体。俱无记性。是名非异。因果俱有下。谓种子之因。是能熏识。皆通三性。种子之果。是现行识。亦具三性。故与本识。说名非一。此非一异。说有漏种。不说真如。诸无漏下。释无漏种。不同有漏。意显真如。是无漏义。故与本识。必不同性。

若尔何故决择分说(至)非无记性所摄异熟。

若尔下。外人难问。因上章云。诸无漏种。非异熟识性所摄故。故发此问。谓若无漏种子。非异熟识性所摄。何故瑜伽决择分说。三无漏根。皆异熟种。皆异熟生。二十二根者。即五色根。男女二根。命根。意根。五受根。信等五根。三无漏根。虽名下。论主释。谓虽决择分说。皆异熟种。不与第八同无记性。二十二法。皆善性故。谓彼诸法。依异熟故。名异熟种。如眼等识。依异熟故。名异熟生。皆是异性相依。决不同性。或无漏下。又作一义。释名异熟。谓无漏熏习转变成熟。立异熟名。非是第八无记异熟。故知无漏。唯善性摄。

△一正明种子竟。下二举执辩破分二。一举二偏执分二。一执本有分二。一立义引证。

此中有义一切种子(至)如是等文诚证非一。

此是清目等师。唯立本有。其义未正。如契经下。引证自立本有义。恶叉聚者。毒树果也。一枝三子。生必同科。经中取喻惑业苦三。不相离故。今引无始时来。法尔而有者。以证自然本有。界即种子差别名者。亦证种子无始本有。不是熏生。又说界是因义者。皆证种子无始本有。瑜伽下。亦证本有。兼明熏发。三菩提者。谓真性菩提。实智菩提。方便菩提。或名声闻。缘觉。无上。为三。般涅槃者。此云入圆寂。即无漏法因也。今引论说。从无始来。有此法因。一切种子具足。无此法因。便阙三种菩提种子。以证种子决定本有。非从熏生。

△一立义引证竟。下二以理自推。

又诸有情既说本有(至)如是建立因果不乱。

立者推明必唯本有也。五种性者。谓异生。声闻。菩萨。如来。外道。此五种性。本来自有。应知不假熏生。三无漏根者。谓未知当知根。已知根。具知根。知者。即是真见道义。引地狱具此三根者。亦推种子本有也。法尔所得者。自然成就也。亦推真如无漏种子。决定本有。不从熏生。由此下。结显无漏种子确成本有。例有漏种。亦本有故。如是建立因果不乱者谓立本有因果义成。若许新熏。漏熏无漏。无漏熏漏。善与不善。亦互相熏。因果紊乱。不成安立。是故本有因果义成。

△二以理自推竟。通上一执本有竟。下二执熏生分二。一立义引证。

有义种子皆熏故生(至)如麻香气华熏故生。

难陀立唯熏生。理亦未正。谓诸种子。虽无始有。亦从熏生。以能所熏。无始有故。种子既是习气下。推明习气从熏。立种新熏。理必无失。故说喻云。如西域胡麻。本无有香。以华熏之。取油即香。故知种子。如油之香。从熏有也。

如契经说诸有情心(至)是出世心种子性故。

引经论证种子必从新熏义。经言积集者。数数集成。是熏习义。论说内种。即是识种。定有熏习。外种即谷麦。假名为种子。或有熏习者。如以花香熏苣藤故。或无熏习者。如炭生苣藤。牛粪毛等。生青莲等。本非熏习。而得生故。三种熏习者。谓名言。我执。有支。引此以证有漏种生。必由熏起。无漏种下。意牒有漏种必藉熏生。例显无漏亦从熏起。故诸圣教。说闻熏习。净法。即法身。界是因义。等流。即同类。正法简于邪。谓闻无漏清净法因。同类正法而熏起者。是出世心种子性故。摄论释云。净法界者。诸佛法界。永离一切客尘障故。言等流者。谓从法界所起教法。无倒听闻。如是教法。故名等流。依此正闻所起熏习。说名熏习。即此熏习。能生出世无漏之心。名为种子。如有说云。诸初发心菩提萨埵。所有正闻熏习种子。虽曰世间。应知即是法身所摄。而能亲作出世心种。

△一立义引证竟。下二牒破前执。

有情本来种性差别(至)依熏可生非已有体。

破前青目等师言有情本有五种性别之义。而言依障建立者。意在成就新熏理故。以断有漏。即熏无漏。如瑜伽下。引证依障建立义。于真如境者。以真如是迷悟依。故说为境。诸染净法。依之得生。故论言于真如境上。有二障种者。不得入圆寂。立为异生性。二乘不断所知。唯断烦恼。断有利钝。故分为二。声闻根钝。三界九地。地各九品。品品别断。独觉根利。三界诸惑。合为一聚。九品别断。如来二障永断。二死永忘。觉性圆满。名佛种性。故知下。结成种性差别。依障建立。成新熏义。非是无漏种子定有定无。所说下。牒前青目等师。言地狱成就三无漏种。彼种亦依熏生。非已有故。

△二牒破前执竟。通上一举二偏执竟。下二正兼二类分二。一自立正义。

有义种子各有二类(至)此即名为习所成种。

护法正义。兼前二种。谓有漏无漏种生。各有本有新熏二义。一者下。谓本识中。自然本有能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之功能差别不同。世尊下。引证本有种子。余证如初者。如前青目引证之义。此本有种。即名本性住种。二者下。谓现行八识。能所熏习种子始起。故名新熏。复引世尊依此下。亦证熏习成种义。此始起种。即名习所成种。文中虽以二义别释。意在两收。方成种义。故下双破难陀青目各唯一义。皆不应理。

△自立正义竟。下二举执难破分二。一破唯本有。

若唯本有转识不应(至)故唯本有理教相违。

此破青目等师。唯执本有义。若唯本有。能所熏习不名因缘。若诸转识。与阿赖耶。为因缘者。亦有新熏。何唯本有。如契经下。引证有因缘义。诸法。即前七。识即第八识。诸法于识藏者。色心种子本识摄故。识于法亦尔者。本识藏在色心中故。即如眼识缘色时。虽是眼识现行。亦不离本识。若离本识。是心外有心法。不成唯识理。心法既尔。色法亦然。后二句。释成前二句互为因果义。此颂意言下。论主释颂意。互为因果者。前七能熏为因。所熏第八为缘。第八能生为因。所生前七为果。摄大乘下。引证互为因缘义。炷喻种子及本识。焰喻现行及前七。炷能生焰。焰烧燋炷。种生现行。现熏种子。前七熏本。本起前七。法喻两齐。立因缘义。又如束芦。喻不相离。唯依此二者。即能所熏也。若诸种子下。牒责本有。会上因缘证之。非熏令长下。难也。谓若诸法本有种子。熏令增长。汝即说彼有因缘者。则善恶业。与异熟果。亦作因缘。以善恶业。望异熟果。是增上缘。非因缘故。例上熏令长者。亦增上缘。非因缘也。又诸下。牒上熏长若作因缘。圣说种子。由熏习生。岂不相违。

△一破唯本有竟。下二破唯始起分三。一以理正破。

若唯始起有为无漏(至)善等应为不善等种。

此破难陀唯执始起义。若唯始起。必熏习生。有因缘时。有为无漏由熏习生。若无因缘。有为无漏必不得生。何得现有漏无漏种。若无因缘。有始起者。漏无漏种。应互相生。善不善等。更相为种。许应诸佛有漏复生。便成大过故云。有漏不应为无漏等。已上破词。意在显种本有。故以互生为难。

△一以理正破竟。下二引教辩破分五。一彼部正义。

分别论者虽作是说(至)故无漏法非无因生。

此护法师。引小乘大众部。一说部。说出世部。鸡胤部。此四部中正义。彼既亦说有无漏种。则彼妄执熏生。必与自宗相违。分别论者。即彼四部中分别论议者。心性本净者。谓真心体。本自清净。显是无漏种子本有也。客因主立。尘由空显。主空喻本有真如。客尘喻新熏烦恼。故离染时。转成无漏。显无漏种。即此真如。转变名目。所以论主。复显本有云。故无漏法。非无因生。真如为因。是本有义。

△一彼部正义竟。下二展转难破。

而心性言彼说何义(至)勿善恶等互为因故。

此以空理三性展转难破也。而心性言。彼说何义者。论主问上心性本净之言。说为何义。能为无漏之因。若说空理者。谓若二空之理。有能所熏。成无漏种。名始起者。故破云。空非心因。空是无情。心因何有。空是常法。非诸法种。体无转变。非能生义。若即是心者。谓若现前能分别心。熏生无漏。为无漏因。应同数论。彼执冥性恒一。二十三法。相有转变。同汝心体是一。而有有漏无漏转变。恶无记心。又应是善者。谓无漏是善。心通三性。心是无漏因。不善无记心。应是无漏善。若二心是善。应与信等心所相应。王所各别。何名体一。不许彼相应。应非善心体。心自不名善。何为无漏因。有漏下。破有漏善心。亦非无漏之因。若有漏心。为无漏因。善恶等因。应互相为。故云。勿善恶等。互为因故。

若有漏心性是无漏(至)种子现行性相同故。

复以有漏无漏展转难破也。谓若有漏之心。性是无漏。故许有漏心。为无漏因。则无漏心。亦应性是有漏。亦互为因。故又责云。差别因缘。不可得故。若许有漏。性是无漏。则异生心。性是无漏。在异生位。无漏现行。应名圣者。何名异生。若谓异生相染。不名无漏。则心种子。亦非无漏。何则。种子现行。性相同故。以圣种子。现行必圣。相状有染。性必染污。以理推之。种现必同。何故汝论。说有异生。成就无漏种子。此责难陀。谓诸种子。所熏能熏。无始成就义。

△二展转难破竟。下三释彼正义。

然契经说心性净者(至)有漏法种类此应知。

牒释分别论者。所说心性本净正义。以心性言。显是真如。名真实性。或说心体。被烦恼污体非烦恼。名性本净。非同汝执。有漏之心。性是无漏。故名本净。由此下。谓由经说真如是心。应信真如。是无漏种。法尔成就。何执熏生无本有种。无漏法起下。明展转熏生义。无漏法者。即见道后所修无漏道法也。以此为因者。因证真如。方修无漏。故以真如为因。复熏成种者。从真如体。生诸功德。智种道种。一切皆成。言无漏者。以智照境。不起分别。说能缘智不漏于境耳。有漏法种。类此应知者。牒上无漏既是本有。则有漏种。亦本有故。

△三释彼正义竟。下四释教熏习。

诸圣教中虽说内种(至)方便说为出世心种。

牒破难陀偏执熏习。拨无本有。然本有下。释上诸圣教中。说熏习者。是增上缘。非说因缘。熏生内种。其闻熏习下。明无漏种。亦由熏习。令其增盛。出世心者。即是见道所证无漏心也。以从真如展转熏生。是故圣教。亦说此种。名闻熏习。闻熏习中。有二种缘义。熏生有漏。感变易生死。胜异熟果。为出世法。作增上缘。是修所断。熏生无漏。与出世法。为正因缘。非所断摄。以无漏法。无尽期故。此正因缘下。结显前说展转生心。即是真如无漏种子。以方便故。名出世心。

△四释教熏习竟。下五牒释依障。

依障建立种性别者(至)障有可断不可断义。

牒上难陀引瑜伽证依障建立种性别义。文中一一释成。以辩种子本有也。谓若下。明依障建立异生性也。非涅槃法。即异生性法。以诸异生。无涅槃故。无漏法种能害二障。故无彼种。二障永不可害。若唯下。释依障建立二乘性也。二乘种性。唯断烦恼。不断所知。故所知障。永不可害。根有利钝。分为二种。独觉根利。惑总断故。若亦有下。释佛种性。佛无漏种。能害二障。故有佛种。二障永害。故由下。结成论说种性别者。唯依无漏种子有无。方说障有断不断义。

然无漏种微隐难知(至)说熏可生亦定非理。

释成约障显有本有无漏种义。若谓法尔有此障别者。纵彼转计自然障别。则无漏种。亦应自别。何偏许障别。而不许无漏。由无漏种。得生圣道。由诸圣道。能断二障。约断二障。立种性别。若无无漏法种。圣道断障。种性差别。俱不得成。既彼下。牒上圣道永不生义。既永不生。说熏可生。理不应尔。

△五牒释依障竟。通上二引教辩破竟。下三结破显理。

然诸圣教处处说有(至)各有本有始起二类。

结破难陀执始起义。理教俱违。复显护法自立正义。

△三结破显理竟。通上二举执辩破竟。下三六义明种分二。一正明六义。

然种子义略有六种(至)不可说有能生用故。

由前二师别执本有新熏。护法正义兼之。意谓不唯二义兼收。更显种子略有六义。摄论颂云。胜义诸种子。当知有六种。刹那灭俱有。恒随转应知。决定待众缘。唯能引自果。一明生灭成种子义。以生灭功能殊胜故。摄论释云。刹那灭者。生已无间。即坏灭故。无有常住。得成种子。于一切时。无差别故。虽刹那灭。然非已灭。此遮下。谓常法不变。种义全无。故应遮止。

二果俱有谓与所生(至)故但应说与果俱有。

此明因果不离成种子义。此遮下。谓前种后种。及相离法。非俱有义。故应遮止。摄论释云。已灭生果。不应理故。如死鸡鸣。是故应许。种子与果。俱时而住。现行种子虽是类别。互不相违。一身即现行。能生即种子。谓一身作用。是种现同时。故云俱有。不同从种生种。前后相违。必不俱有也。虽因下。别明二义。言现在因用。是果俱有义。未生已灭。释不俱义。谓果俱有。唯依种生现行立名。不依前种引生后种。是故但说因种现果俱时有也。

三恒随转谓要长时(至)此显种子自类相生。

此明第八成种子义。恒随转者。谓要长时相续。其性一类。是无记故。方名种子。摄论释云。此恒随转。刹那传传。经于多时。恒随转故。此遮下。谓转识间断。无恒随义。故应遮止。

四性决定谓随因力(至)生异性果有因缘义。

此明善恶业力决定成种子义。异性因果。即色心互生也。此等妄执。故应遮止。

五待众缘谓此要待(至)故种与果非恒顿生。

此明因缘成种子义。因非自有。缘自因生。殊胜功能。必因缘合。执自然因。执缘恒有。应恒顿生。理不顿恒。故应遮止。显所下。结成待缘方成种义。故无恒生顿生之过。

六引自果谓于别别(至)具斯六义成种非余。

明引自果成种子义。色心各引。种果不乱。一因多果。色心互生。皆是妄执。故应遮止。唯本识下。结成六义成种。方为内种正义。

△一正明六义竟。下二简别外种。

外谷麦等识所变故(至)是共相种所生果故。

简外种子。唯得假名。内外种子。俱有生引二因。外种望芽。为能生因。传望茎等。为能引因阿赖耶识。是内种子。亲望名色。为能生因。传望六处。乃至老死。为能引因。譬如射箭。放弦行力。为生因。自弦以往。不即堕地。为引因。内种熏习生长者。谓本有种亲生现果。是因缘性。但熏令长。说有熏习。是增上缘。外种熏习。或有或无者。无性菩萨云。或有或无有。分别不决定义。如从其炭。牛粪毛等。随其次第。生彼苣胜。青莲花根。及以蒲等。非苣胜等。与彼炭等。俱生俱灭。互相熏习。而从彼生。如是外种。或无熏习。又苣胜等。与华鬘等。俱生俱灭。由熏习故。生香气等。如是外种。或有熏习。如是分别外种不定。是故说或。故外种子。熏习有无。望于内种。唯增上缘。无因缘义。办所生下。释成外种。成办生果。是诸有情。依报所摄。故必内种。为彼因缘。共相种者。有情八识。共所变故。设问云。若内心种。生外果色。应同异部。色心互生之过耶。答彼执互生。此唯心变。显唯识理。故无彼过。

△二简别外种竟。通上三六义明种竟。下四能所熏习分四。一问答标数。

依何等义立熏习名(至)令种生长故名熏习。

问答能所熏义。

△一问答标数竟。下二正释所熏。

何等名为所熏四义(至)可是所熏非心所等。

一明第八。从无始来。至究竟位。一类坚住。相续持种。是所熏义。转识声等。是无常义。故应遮止。二明第八。无覆无记。平等一味。不违善恶熏染。是所熏义。善恶力强。不容熏染。故应遮止。由此下。谓果上净识。非无记性。故不受熏。唯在因中。受无漏熏。名为旧种。以唯是善违不善等。三明第八心王。有自在义。无记虚疏无坚密理。自在受熏得所熏义。言自在者。简难陀许心所受熏。是依他起。非坚密者。简马鸣许真如受熏。是无为法。二者无义。故应遮止。四明所熏第八。能熏前七。行相各别。名为不即。原为一体。名为不离。不即不离。是和合性。由和合故。有所熏义。他身前七。与已第八。无和合理。故应遮止。唯异熟下。结成第八具上四义。立为所熏。非五心所。及前七识。有所熏义。

△二正释所熏竟。下三正释能熏。

何等名为能熏四义(至)具此四义可是能熏。

总问能熏。文中别释四种。一明前七有。间有转。有变易用。生长习气。成能熏义。无为法常。无变易用。故应遮止。二明前七及诸心所。有能缘用。有强盛用。是能熏义。第八异熟。及彼心所。有能缘用。其体劣弱。无强盛用。色法虽有强盛。又无能缘。不相应行。二用皆阙。故俱遮止。摄即减义。植即增义。三明前七王所。具此增减用故。得能熏义。佛果善法。虽是强盛。理无增减。故应遮止。彼若下。释成佛果善法。非能熏义。若作能熏。便有增减。以前熏后。前佛德劣。后佛德胜。便违正理。四明能所和合。不即不离。义如前说。和合义成。有能熏义。他身第八。与已前七。无和合理。故应遮止。唯七转下。结成前七。及彼心所。具上四义。说为能熏。

△三正释能熏竟。下四通结前义。

如是能熏与所熏识(至)是谓略说一切种相。

结上熏习生长种子。如熏苣胜者。喻上熏习义。苣胜是炭。久理地中变生。即西域胡麻也。体非香臭。子可作油。若以华熏。随生香气。经中取喻无记性。本非善恶。受善恶熏。能熏识等下。明三法展转义。言三法者。前后种子为二法。中间现识为一法。望前种子是能生。望后种子是所生。是故因果展转同时。如炷下。喻上因果同时义。前后燋炷。喻前后种。中间光焰。喻现行识。芦束相依。喻不相离。法喻两齐理不倾动。士用。是作者。所作事成。名果。作者。及所作事。俱现在故。名俱有因。以喻种生现行。因果同时。因果相似。名等流。以喻前种生后种。因果不同时。此二下。结成种生现。种生种。种于所生现种果法。作因缘性。除此二法。余非因缘。但可假说。是谓略说一切种相者。通结前来一切种相。应更分别下。四科之义。

△四通结前义竟。通上一释三名竟。下二释行相分二。一问答标名。

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。

问答以明行相所缘二义。第八行相微隐。故答不可知。第八所缘三境。故答执受处。以执受中。有种子根身二义。处即器界一义。是三所缘。了字即是能缘行相。文中自释。

△一问答标名竟。下二正释行相分二。一执受处了分二。一略释。

了谓了别即是行相(至)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了谓下。释第八识行相。是见分所摄。以见分取境。有了别用。故名行相。处谓下。释第八所缘。以识恒取器世间相。及种子根身为境。根即胜义。身即浮尘。执受。各具二义。执二义者。执为自体持令不散。受二义者。领以为境。令生觉受。同安危故。第八望根身。四义皆具。同是无记性故。第八任持此身。令不烂坏。故此根身。是第八识亲相分故。或安或危。皆同第八。若望器界。但为所缘。非是执受。即领以为境一义。无余三义。诸种子下。释成种子义。相即所缘相分。名即能缘见分。能所分别。熏成业种。故习气名即种子义有根身下。释成根身义。色根。即胜义根依处。即浮尘根。以胜义必依浮尘故。种子根身二法。皆是第八执受。执受及处下。结答上问所缘义。以第八识自体生时内变种根。外变器界。为所缘境。成亲所缘缘。能缘行相仗之而起。故颂中云。执受处了。

△一略释竟。下二广释分四。一广释了字分二。一正释了字。

此中了者谓异熟识(至)此了别用见分所摄。

了者慧也。别者解也。此识见分。于所缘境。有能决择分解义故。

△一正释了字竟。下二偏正互辩分三。一三师立义分三。一难陀二分。

然有漏识自体生时(至)似能缘相说名见分。

由释了字是见分摄。必有所缘相分为境。故有难陀立此二分。以破安慧唯一分义。然有漏者。以未转依。必有二分。似所能缘者。谓依他二分。似遍计所执二分而现。相应亦尔者。显心所亦依心生故。似所缘下。释成二分名。言相分者。通有四种。一实相名相。体即真如。真实相故。二境相名相。能与心根而为境故。三相状名相。唯有为法有相。状故。通影及质识所变故。四义相名相。即能诠下所诠义故。于上四种。唯取后三为相分相。言见分者。通有五类。一证见名见。即根本智。二照烛名见。此通根识俱照烛故。三能缘名见。即内三分。俱能缘故。四念解名见。以念解心。解所诠故。五推度名见。即比量心推度境故。于上五种。除五色根。及内二分。余名见分。

若心心所无所缘相(至)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。

此破安慧唯立一分义。若无所缘。应不能缘自所缘境。若不缘自境。应缘余境。故又难云。或应一一心。能缘一切境。何则。自境如余。余如自故。若无能缘。如虚空等。以虚空体。无能缘用。若心心所。如虚空。虚空应如心心所。故又难云。或虚空等。亦是能缘。何则。以虚空如心心所故。故心心所下。结成自义。复引经证。前二句。颂无外境。第三句。证见相二分即能觉所觉。第四句。显从识变。

△一难陀二分竟。下二陈那三分。文有三节。一明外执三分义。

执有离识所缘境者(至)识受想等相各别故。

外人执外境是所缘。所一分。从境变起影像相分名行相。为第二分。能缘见分名自体。为第三分。心与心所下。谓心心所同依根。同缘境。名为行相相似。事即心王。数即心所。等者。同名见分。谓心心所虽同见分。了别领纳等。相状各异故。识即了别为行相。受想等。即领纳等为行相。故各有异。

达无离识所缘境者(至)识受等体有差别故。

二明内立三分义。谓通达离识无境者。已解唯识义故。宗镜云。唯识为宗。不以本质为所缘。亦非影像为行相。故以相分为所缘。见分为行相。相分见分。俱从自识变现。故所依识体。即自证分。此若无者下。谓必有自证分义。意破难陀唯立二分。谓如眼识。由青色相。引生见分缘青色时。必有眼识自证分证。青色谢去。见分即灭。以见分是青色引生。有生灭故。复有黄色引生见分缘黄色时。必不缘青。故忆所更青色境相。唯自证分。以自证分。体无生灭。恒相续故。故无自证分。必不能忆故心与心所下。释王所行相各别。谓王所虽同根境。而行相不同。识之行相是了别。受等行相是领纳等。以有缘总缘别作用异故。不同前执变起影像相分为行相。而言相似。今言行相各别者。即前事虽数等。相各异等。故复言之。显与前别。

然心心所一一生时(至)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。

三明陈那自立三分义。所量即相分。能量即见分。量果即自证。是心心所各有三分。如集量论下。引证三分义。初句证所量相分。第二句证能量量果。是见分与自证分。第三句。成第二句义。第四句显唯识理。

△二陈那三分竟。下三护法四分。

又心心所若细分别(至)证自体者必现量故。

证者体也。验其事也。证自证分。即是真如。以八种识。不离真如。故真如体。能证八识。此若无者下。明必有第四分义。谓第三自证分。既同见分是心。应皆第四证之。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者。复以第三无果难破。恐彼救云。即用见分为第三果。故先抑云。不应等。以见分通三量。故云见分有时非量摄故。不证第三。证验自体。必现量故。宗镜云。须具四义。方为量果。一现量。二内缘。三不变影。四是心体。

△三护法四分竟。通上一三师立义竟二内外能所。

此四分中前二是外(至)此中见者是见分故。

相分见分。于外门转。名为外性。自证真如。唯是内证。名为内性。故下颂云。众生心二性。初唯所缘者。相分非心分。无有能缘用故。唯是所缘。后三属心分。通所能缘义。谓第二分下。释前二分能所缘义。以见分通三量。故说现比等。第三能缘下。释后二分能所缘义。第三缘第二。及第四者。谓八种识。各有自证分能缘见分。及证自证分故。不尔。复立第五。缘第四。展转无穷。第四缘第三。二皆现量故。第四非缘第二者。以彼见分。通比非量。既非果体。故无有用。故心心所下。结成四分。显唯识理。前立一分。无能所故。立二分者。无自证故。立三分者。无量果故。今立四分。故无诸过。又第三四。互为量果。过无无穷。是故下。引经证立四分义。二性者。外二分为外性。内二分为内性。一切分者。即四分故。内外各说。各有所取能取缠缚。唯见分通现比量等。故云种种。此颂下。论主自释。前三句颂。以明内外各二分义。见有种种下。释第四句颂义。

△二内外能所竟。下三结归唯识。

如是四分或摄为三(至)了别即是识之见分。

摄为三者。自证真如。原为一体。但依真妄。立二种名。问。既为三分。应同陈那过耶。答。彼执唯三。此但摄入。故无彼过。下文摄二摄一。问过同此。摄为二者。唯一能所。以后三分。同能缘故。皆见分摄。摄为一者。能所双忘。显唯识理。问。既摄为一。显唯识理。何又立四分耶。答。立四分者明唯识之行相。摄为一者。成唯识之有宗。如入楞伽下。引证唯识义。前二句。显有能所。后二句。显唯识理。如是下。释成唯心之义。总收心所。复结前云了别是识行相之义。

△三结归唯识竟。通上一广释了字竟。下二广释处字分二。一正释处义。

所言处者谓异熟识(至)如众灯明各遍似一。

处即有情依报。皆诸有情共相业力所感。外大种者。对根色言。以胜义根虽亦是色。而非所缘。故名内色。尘是所缘。故名外色。内外二色。皆大种成。故说大种。有内有外。虽诸下。谓从本识变似根身器世间相。而有四句。一共中共变。如山河等。非唯一趣。独能用故。二共中不共变。如己田宅非鬼见猛火。人见为水等。三不共中不共变。如眼根等。唯自识依。非他依故。四不共中共变。如自浮尘根。他亦受用故。今言所变各别者。是共中不共变。如己田宅。如众灯明者喻共中共变。如山河等。

△一正释处义竟。下二问答辩明。

谁异熟识变为此相(至)诸业同者皆共变故。

此问界相谁变。答中二义未正。第二答义。以理破前。若谓一切共所变者。圣凡净秽。互相杂乱。有违正理。若许圣者变杂秽土。彼居净界。不更下生此复何用。是故下。自立意云。决定住者方能变故。经依下。释前师引经证义。但以同业说一切言。

有义若尔器将坏时(至)此变为彼亦何所益。

正义破前。若谓定当住者。才变此土。器将坏时。何不定住。若器坏时。必无人住。此残缺界。何识所变。又诸下。以生无色为难。若谓现居。及当生变。厌有色界。生无色者。则无色身。预先所变有色世界。复何所用。设许无色界中有身。与有色界粗细相乖。此变粗器。于彼细质有何所益。

然所变土本为色身(至)鬼人天等所见异故。

自立正义。然所变土。不为自变。唯是自居。本为一切色身依持受用。故于色身可有持用。便变为彼器世间相。由是下。谓由不专于己。故无前难。如人造屋。本为人居。非专己任。人居人去。屋亦可存。器坏器成。有情何预。故云。虽无有情。而亦现有世界相故。此说下。结显共与不共变义。若别受用者且如一色。人见唯水。鬼见脓河。或成猛火。天见琉璃鱼龙窟宅。共一色体。不共见故。

△二问答辩明竟。通上二广释处字竟。下三广释执受分二。一执受种子。

诸种子者谓异熟识(至)如真如性不违唯识。

有漏种子。同异熟识。是无记性。第八见分。恒取所缘。无漏善性。不同无记。第八见分。自性虚妄。不缘真如。以无漏种。依真如故。设问云。既非所缘。应同心外别有法耶。答云。虽非所缘。是第八识所持种子。不离识故。真妄总该。成唯识理。

△一执受种子竟。下二执受根身。

有根身者谓异熟识(至)彼余尸骸犹见相续。

根即胜义根。身处浮尘根。不共相种。及内大种。依胜义根说。唯胜义根。是不共相。名内色故。又言身处。亦内色摄。名共相种。自他身处。更相变故。受用。即所缘义。若不互变。应不互缘。此中下。错解中边论义。谓胜义根。亦互相变。其理未正。有义下。破前。谓互相变。唯变浮尘。不变胜义。他根于己。无受用理。以非己识。所依缘故。似自他下。释辩中边论文。说自他识各自变义。岂以互变。滥自变耶。故生下。结成前说共相种变义。生在他地。是缘他身。般涅槃时。即缘尸骸。是受用彼义。言相续者。谓彼尸骸不即坏故。摄论颂云。此外内种子。能生引应知。枯丧由能引。如任运后灭。无性释云。如是外内二种种子。俱为生因。及为引因。若外种子。亲望于芽。为能生因。传望茎等。为能引因。阿赖耶识。是内种子。亲望名色。为能生因。传望六处乃至老死。为能引因。生因且尔。云何引因。为答此问。故说枯丧由能引言。若二种子。唯作生因。非引因者收置仓等麦等种子。不应久时相似相续。丧后尸骸。如青瘀等。分位随转。亦不应有。何则。才死即应灭坏。如任运后灭者。是说譬喻。譬如射箭。放弦行力。为能生因。令箭离弦。不即堕地。为能引因。以喻尸骸相续。或青瘀等。或枯稿长年。皆相续义。

△二执受根身竟。通上三广释执受竟。下四结显二变。

前来且说业力所变(至)及堕法处所现实色。

结前问答辩明。及广辩执受等三科之义。若定等下。谓诸圣者。定力神力。所变身界等事。多不决定。所变身器下。释成不定义。变身器者。自身他身。天堂地狱净秽等界。是依报等皆从定力神力。及显现等。坚固变现。化利有情。一劫多劫。展转相依。故恒相续。声光说法。多分暂明。随彼机缘击发变现。略说下。重结前义。十有色处。即内五根。及外五尘。是十色处。法处所摄色。有假有实。今言实者。结上定力所变身器等色。

何故此识不能变似(至)彼识亦缘此色为境。

问能变识。何不变似心法为所缘境。答中分为二种。因缘变者。谓由先业。及名言实种。唯任运心。即前五第八。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。名言种为因。故变为境。分别变者。谓作意心生。即六七二识。随自分别作意生故。由彼六七分别变起影像相分。无有实体。未必有用。故但为境。若第八识。因缘所变色等诸法。皆有所缘真实用故。若第八识。因缘所变心心所等。无有所缘实用。相分心等不能缘故者。谓所变心等之相。第八因中不能缘。以无所缘实用。须彼实用。别从此生者。须者。意所欲也。若欲当其所缘实用。别从此第八因缘变生色等。方有所缘实用。变无为等。亦无实用者。若实无为。因位未证。若假无为。无体用故。故异熟识。不缘心等者。结答问意。以明第八因中不缘前七心心所故。亦不缘无漏种故。故说心等及无为。无所缘实用。设问云。因中第八不缘心等。转依位中许能缘否。答云。至无漏等。胜慧。即圆镜智。智体澄净时。虽无分别。而于前七所有分别心心所法。亦现彼影。以佛遍智。真妄有无。一切诸法。皆能缘故。故有漏下。结显第八因中不缘见分。唯缘三境。在欲色下。释成三界所缘有别。谓欲界色界。俱缘种子根身器界三境。无色界中。唯缘有漏种。以无漏种。因中不缘故。

△四结显二变竟。通上一释执受处了竟。下二释不可知。

不可知者谓此行相(至)无想等位当知亦尔。

转识论云。此识行相。及境。不可分别。一体无异。若尔。云何知有。答。由事故知有此识。此识能持一切烦恼业果报事。譬如无明。相境不可分别。亦有欲瞋等事。知有无明。本识亦尔。相境无差别。但由事故知其有也。或此下。又于所缘上解不可知义。外人问。若许此识取所缘境。云何又说行相难知引喻答上问意云。如灭定中不离身识。应信是有。既信灭定有不离身识。是有情摄。应有所缘。既有所缘。如有心时。如何不知。彼不可知。故知本识行相微隐。难可了知。灭定如是。无想等位。当知亦尔。

二释不可知竟。通上二释行相竟。

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