朴扬智周撰

和合正说者,宗、喻二处,能立、所立,共相随顺,名为和合;因、喻无过,名为正说。

共许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。所立法者,非是宗故,名为所立,因所作性为所立也。问: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?答:此所作义,正是声上所建义,名为所立,得所立名。此上差别者,是声有法上苦空等多法,苦非无我空等,空非无我苦等,互相差别。今声上所作性因,即是声上差别法中之一法也。

问:何故宗因异等者,此问下有三答。第一答意者,总宗体非一法同异,此非一法处得品名,因体是一得法名。此一解,以多法名品,一法名法。能所异故者,宗一向所名品,因遍能所,所以名法,以喻为能,因为所故。审

又因、宗二同异名、法等者,轨生物解,名之为法;双同因、宗,能生他解,故名为法,与前别也。

次下,二、因同异者,谓所立法均等义品也。

及上宗同异者,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。重意云:此喻能同异于因及宗,所以名法,前唯一故。次上宗同异中,唯同异宗不同异因者,即上论云均等义品文是也。次下因同异中,唯同异因不同异宗者,次论云同法者,譬如瓶等,各别同异狭,故名同品。今此二句,论文之中双同异宗,因二法宽,故得法名。

余文总显者,即此一唱,论文总显也,指法在后。

若有无法说与前陈等者,此文云:总应言若有法处,若无法处。

二、合固故者,即能立、所立也。

异喻亦犯能立不遣者,三、九二因,异喻能立,即分不遣;一、七两因,即全不遣。问:明异品中第四句云:亦所立无,亦因遍非有,亦得名为同品俱不成。今此俱句,何故不名异品之中俱不遣过?答:理实异品有俱不遣过,影略故耳。又异品第四句,若望同品,即俱不成,同品之中更无余过。今者此问同品第四句,异品不但有俱不遣,亦有全分能立不遣,为此但举能立不遣也?

同喻亦犯俱不成过者,此非因过,亦非九句中过。此句正有下,似喻中喻过也。非因同品,即是喻中能立不成;非定有性,即是喻中所立不成。如立声常无碍为因,瓶为同喻常无碍因,二俱无,故俱不成。

合结总陈者,但言诸所作者,即合因已,皆是无常,即名结也,合因结宗。

有法结也者,即瓶是也,喻上有法也。疏理门云:若尔等者,此意乘前文言,起此难成。文中所作无常为喻体,喻体即因,更不因外别立其喻。由此道理,有后文来,应非异分者,应非因外别立亦喻,显于因义,难意如是。

因三相即摄二喻,二喻即因者。问:喻体、因体有何别耶?答:所作、无常,二为同喻;常、非所作,二法为异喻。所作一法为因性也,故因、喻别。问:喻体唯所作,所作相似即因收;喻既兼无常,何得一因摄二法?答:若克实体论,喻体唯所作有,因宗必遂兼带所作、无常说,喻即因收。

应唯二支者,所言喻者,即应是彼同异两相,何须别立喻也?二相名支。

然此立因言,乃至令宗义成者。问:陈那本意,二喻即因,离因之外,不别立喻。何故论中同喻如瓶,异喻如空?若离因不立,便违自教,论有明文。若因外立喻,复滥古师,与古何别?进退有违,如何逃避?答:宗后陈因,唯只向前显了宗义,不却复显同有异无。既不显于同有异无,即此因义阙后二相。今举二喻,只为明其因后二相,令三相具,照义圆明,非离因外别立喻体。非别立故,不同古师;为显相故,不违自教。由此道理,无进退失也。

彼复难者,彼者,即理门别古也。

若唯因言,所诠表义者,诠因之言,故名因言。取诠表义者,诠因言下,所诠因义。次下疏云:如所作言者,诠所作性之言。所诠表义者,能诠言下,所诠因义。

所说方便者,即同异二喻也。

有五根识者,古师引此意云:且如五根识,佛法、外道两共同有,岂以同有即为过哉?此既非过,纵我二喻同于外道,在因外有,复是何失?引意如此。

由彼但说至所类同法者。但言瓶有所作相类,不言诸所作者,带二处。次疏云:不说同于外道至有过失故者。意云:不说此极成五根识义,名之为失;但说离因之喻,不极之法,而为失也。

举瓶喻依以显其事者,喻依即是事也,指此喻依成声无常。

便无一切皆相类失者,此意举因喻云诸所作者皆无常,即简得声上空无我等不得相类。若唯举瓶体为同喻者,瓶体之上有空无我等,与声上空无我等相似。举瓶为同喻者,为同体上空耶?无我等耶?即有此相类失。又亦无彼同烧见失,以不取瓶为喻体故。不必宗法宗义相类者,若如我说所作皆无常者,即瓶上所作无常。串带声上有,即明喻体所作无常,类得声上所作亦无常。若唯举瓶为喻体,即无串带相类之义。

是故瓶空喻非因者至应亦成因者,此意今师难古,以古但取遍宗性,余二但指体,因向二转,应亦成正。彼复结云者,即理门论结三相,唯为显因。

然唯一分,且说为因者,一分即遍宗法性也,故言一分也。

故定唯为之声者,故定者,显因三相也。因者,即名、句、文。声者,即因也。唯为显因四字,即是理门中结三相义也。今此重释彼四字之意。

何劳长议,故改前师者,此意即说何劳余长之义。此议似错,应合单作。

以法异故者,总标异喻。

二、俱异故者,明异喻体、异宗因也。唯解此异,以解上同义,应无质审。

有解至复自难言者是,然法师疏中自作问答。

若尔,声无常宗等者,此若尔,言至宗定随无,此并牒他自徴。

由此应言至非异故者。此并申自义。他耶取因为正异,宗为助异;疏主正取宗为正异,因即助异。今观文意,若尔至宗随无。此等诸文,欲方疏主难他,应捡彼问。何故所立不言遍无者。此唱论言:若于是处说所立无,何乃不言遍也?下问可知。

宗之所立,其法极宽者,如立声无常,即此声上有苦、空、无我等义,此即是宽异喻。若言遍,言遍无,即无异品空等为异,此上即有无我,故言无异喻也。今者言异者,且异一分无常乃所作,非异一切空、无我、苦等也。

他句有过者,其第五句,即由同喻非定有性,所以有过,不成正因。他者,同喻为他,今正明异,故言他也。

第四句少分为正者,但不全正名少分,非一分正名少。如何者?且五不成,二、八并成,唯一分不成,亦名少分;正不全成,故名少分。

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者,若以离类合诤,空上常;不诤,声上常住。本来者,即是声上是。疏即空等,等取涅槃四种,并皆是常。

以无无为宗,无能成立者,即同喻及因。法须无体,异喻有无皆得;但因不滥行,即成异喻。

应以有法而为异品者,有者即是体,故名有,非有是宗中有法也。

诸是实者,非六句摄,无其异体者,此意胜论六句义,体是实有,摄一切法尽,六句之外,更无一法可得。今既被破已,即一切皆无其体。今言诸是实者,非六句摄,六句之外,更无实法可得为异喻,此即是无体宗、无体异喻。诸是实者,宗也;非六句摄者,因也,即是先宗后因也。

有非能成者,此意有体因不能成,无体宗喻无所立者,举喻既是有体,不与宗相似,故言无所立也。因无依可解。

无非能立者,此意有体宗、无体因非能成立,乃至喻无所立,准前可解,更不遮述也。

表诠、遮诠二种皆得者,此意有体能立,有遮有表,遮遣异喻,表诠同喻。同喻中有所立、能立义,立无体宗。无体能立亦有遮,表遮异喻,表同异喻。其异喻体,随有无体,但遮非表,遮宗因无可表示也。此解无体同喻,一云有遮有表,一云常遮无表,此为正微。问:疏若言异喻遮非表者,何故论云表非无常等耶?答:此是遮表,非诠表也,亦不相违。

别诠二有体者,即此异喻,安常及非作言,但遮无常及所作,不别立非作体、常体。次后引理门,复唯止监。

理门难云:非异品中不显无性者,此古师但言异喻如空,不言遍无性,为不能定作能立也。

今返难云至长读文等者。问:今返难等言,为是论文,为疏主语,复如何长读?答:长读文者,长读理门,非异品中不显无性等难也。即此文是理门之中返难词。又难古言至故定无能者。此中七句,并是理门论也。言同处有性者。古师但言空上具有所立、能立,同空上有,常非所作,故言同处有性。不言宗无之处,因不定有。

二者、非有但非于有,非有所目者,如言彼处无此物,但显物无有所目。

言中道大乘者,即简空、有二教。

因亦随一者。敌者不许声上有无常,故言随一也。声瓶俱无常至所作两俱成者。此成意者,由前不许以合类离,先宗后因,所以有此难。起难意云:瓶声二处皆有无常,言诸所作者皆无常,瓶有所作成瓶无常。言声亦尔,何妨二处之上皆有所作,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,而以二无常成二所作耶?问意如是,其文奄含而双问也。

答:彼声所作至成所作者。大意云,由他不许声有无常,举瓶所作类声是无常,本不拟明所作成瓶是无常,他先许故。复本意只欲以所作成立无常,不欲以无常成所作也。故不可为难,本意别故。他许声有所作,不许是无常,故言所作非无常。彼者,彼敌者所作,许瓶上有所作,亦有无常。言许者,谈敌者许也。本意不拟成瓶上无常,及两处所作,故云所作之无常等也。

此勤勇因既同所作者,不是同所作上因有宽狭,但同所作上将无常成,所作颠倒相似,所作无不遍,勤勇不必遍。

此因既于异品中有者,常住为宗,非勤勇为因。电,既无常即是异品,即此非勤勇即勤因,于异遍有故成定不定。

彼又问言至彼复又言者,并是理门论也。

彼论又言至两义同许者,即敌及立者,两许声上有所作,即解因三相也,故言同许也。两义者,无常宗所作因同许,方是立敌也。

有故字者,前无今有者,即前明因三相中无,故言前无。

自瓶同品者,自者,本意立无常,即是自义。今举瓶上无常与声无常无异,自无常义与瓶无常不异,故云自瓶同品,自言但属着所立也。

答:别离宗因,合即离喻者,但诸常住者,皆非所作,即是别离也,合即名喻也。然同成宗者,同即同喻,下言异者,异喻也。

若言异宗至别成他义者。谓若但言异宗,因言中欲比别成相似,不以反显成宗;但言异喻,即真能立,故言异喻。

引本颂言者,即足目所造之颂。以足目是根本造因明者,故所说颂名本颂。以内外共许足目之论,故引为证也。

他比处在师主之位者,即此位师主为弟子作比量,令弟子所比度处。他者,即弟子是他也。比处者,即自比量也。

为显所比故说宗言者,即此宗是所比义,即所立也。所立至余远离者,此意除一因、二喻余,古师八、四、三能立皆除,是因、喻家之余。

性殊胜故等者,此会违也。问:合、结、离喻无别体,三支之外不立支;合、结、离喻不立支,亦应似喻不立过?答:下疏文即是答也。过中增胜,故别立也。又解:无合、倒合,体即喻过。离喻之外,二无别体,同于合、结、离喻外无支。若作二科,即古、今二段也;若作三科,前五但名相违,违中三非有,后一义顺。

疏:以相成宗者。即智所缘境相,有法及法,是其相也。或可声体可闻,名法自相,法体之自相故。今言非闻,岂不违彼法之自相也?审

耳为现体等者,显现名现,耳亦名现,现量名现,唯是其识。今言其耳名现量,现量具故,亦名现量,便违。立敌证智者,即此敌证智,皆作所闻解。

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者,即此胜论许五根得。如何得大有能有一切物,但观境时即现量得大有?其同异能同能异一切物,但观境亦即现得故。是违自现,疑此抄错,应云佛弟子不许有我故审。

俱不违一分至皆转变无常者。自性及我,佛弟子自不许有,转变无常他不许有,即此佛弟子设不合作法,但取不违现作法。云俱不违一分者,故数论虽许转变无常,而不许彼我自性有转变无常,佛弟子许转变无常,不许有彼自性及我。此第四句,翻前第三理,亦不恶审。

及俱不违者,俱不违理,量既不违,即非过收也。

有违自比非他者,即胜论立比量云:立和合义是有法,定是实有。因云:六句中随一摄故。由如五句,此是比有也。

如小乘对大乘至为六依者。此意即末那识,唯佛现量知有,所以除之。舍者,除也,余并比知有。眼等五识,即依眼等根;第六意识,即依第七,即此第七依;第八为六所依,即第六所依也。比量相违者,违大乘比量也。量云:第六识必有俱生、不共依等量也。

有违他一分比者,大乘对有部说:十色处皆非实有。问:此言十色处皆非实有,定不违于自宗五根是比,得耶?答:五根为通现、比二量故,所以不说。若望五为根,即比量知;若望第八而论,即现量得。为通现、比二故,所以不言自违比也。又解:五根不离识,似如外有,今言非实,亦不自违也。

有违共一分比者,即明论立一切声常。明论自宗诠,明论声是常,外色等声许是无常,即是自一分。佛法中但许佛果中即根身既常,所为所作声亦是常,余皆无常。今总言常,故违一分。若尔,今对他宗立声无常,应有一分违宗之失。由斯此句不可言共一分,故下云或是他全自一分也。或是他全者,胜论以佛法为他也。审

或是他全自宗一分者,明论自宗许得一分常,佛法中虽是根身,声有断灭,亦是无常。即此他全者,即佛法总无常。

违大乘师,除真如外有实体故者,大乘但许有三:一、善无为,二、恶无为,三、无记无为。由此真如但与三为所依故,余六大乘不许。

虽共违故,亦是过收者,此释伏难,云违自教,违自及共,皆是过失,何故论中唯有违自,无违共者?答:疏下文但取一分违自,自违失是也。

引自为证,他未信从者,此意引自教为证,立其比量,他虽未信,亦不是违自教失。有本作他成从者,引自教道理,令他成信,他虽未信,亦不违自教。虽有此释,不及作未字好。

毁背所师者,先从他学,后对异立,既自相违,非但被毁屈,师主亦被他轻,故言毁背所师。

是世间出故名世间者,以五蕴体即是世间,非是五蕴别从世间而生,以五蕴体是世间故。五蕴自现之时,名世间出,如世说言圣人出故。准八转声,即体声也。问:此释世间,云何言是世间出故名世间也?答:准般若,此初文是释出世间文。复有读者,应更捡文。二、造世间者,以从蕰上起诸烦恼生业,造作当果,名造世间,即业声也。三、由世间者,以烦恼等是五蕴具,能造五蕴,从彼彼具,故名由世间,即具声也。四、为世间者,以为蕴体随在世间,故名世间,即为声也。五、因世间者,过去或业体是世间,从彼招感,因于彼故,名因世间,即从声也。六、属世间者,系属世间故,即属声也。七、依世间者,以刹那生灭,后依于前而得起故,名依世间。一切诸法,皆七转声之所目故。第八呼声,以召彼故,更无别义,故略不谈。

有宗因无喻者,论言:如说怀免非月,有故无喻也。

此论者,即此因明论也。

故无违于非学世间者,即如怀兔,非月有是。

亦不违阿含等教者,即此阿含经,许色离识有。

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者,小计后身菩萨纳妻有子,诃调达、爱罗睺是染也。佛十五界一向是有漏,此等诸色,小乘许,大乘不许;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,大乘自许,小乘不许。

一、分自所别不成者,今言极成,即简小乘后身等色。若言一切色立为唯识,自宗不许后身色等,故言自所别不成。

其此二因者,此因是立敌各一分,即前大乘自许无漏等,小乘自许染等色。若不言极成,但色眼所不摄,因各一分,所依不成。由宗各一分,互不相许,为此共许因,于宗各一分不遍,故言二因也。非因有二,疏:眼所者,即眼也。即此眼根不摄于色,但识摄得也。

由大乘师至不得说言定离眼识者,此意大乘眼根望于眼识,非即非离。问:准何义非即非离?答:眼根是色,眼识非色,色非色别,是故非即。眼根是因,识是其果,因果道理,体不相离,故言非离。今者但取眼根作不定过者,取一边色非色别非定不离义边,将为不定过。

由此复有决定相违者,决定有法自相相违,非是六不定中决定相违也。

简此二过者,即一不定,一法自相相违,故言简二过。非真不定者,此不定言,不言有不定过。此意说者,有法义相违过中,既自有过失,不能令前唯识比量中不定是失。

时为释者,即是慈恩法师为憬法师释也。

若自比量至敌对亦须然者,此意泛明立比量法。若共比量敌者成破,还须用共因喻破立宗。若他比量敌者,还用他宗道理为他出过。若自亦然。问:因依于于,宗极成言,简不极成说。今自许之色而依于何,此量不是一分因无所依过耶?又作有法差别之量,依共而立,自出不定,即依自宗,将自破其,岂扶正理?答:宗不成者,简两不极。自许之者,意含在因中,他方佛色得依于彼。意许之者,又因之一分是自,亦无其妨,因明过中无相故。又解:他本不立他方佛色,言他方佛色而是识变,由如龟毛之类。虽无其体,言龟毛时而是识变,不离于识。自立之者,不离之义决成。他虽不立,不离识义必立,如龟毛等。若准后释,不致自许之言亦应无妨。尚难思有云:憬法师量安自许言者,意遮大乘有法差别相违之量。大乘相违云:真故极成色,不离于眼识。初三摄眼所不摄故,由如眼识。小乘于此量中作不定云:为如眼识,初三接眼所不接故,色不离识耶?为如自许菩萨不善色,初三摄眼所不摄故,离眼识色?若不言自许,即不得将菩萨不善色而为不定。今谓不尔,凡因明法立者,可得置自许。言敌者,必须依前之宗而破于彼。菩萨不善色,非大乘许,如何可得将为不定?然未见文言,不得将己义于他量中而出其过,道理必然。若尔者,皆无正量。

又因便有随一者,大乘不许色离于识,小乘自许色离识,故是随一。

因于其色转者,即小乘自许初三摄因,于极成色上转,故言共色也,大乘不许。

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者,即由大乘不许眼根定离识,为此同喻阙无所立。

况成事知至有定相离义者,此说意者,证根之与识非是相离。如成事智却缘眼根,能缘之识与所缘根不是定相离。言疏所缘缘者,简亲。所缘即是不离识,不得言非定。又言有定相离义者,意疏所缘缘与能缘识岂有定相离?或有本作况字者,两种皆得。何者名成所作智?成佛已去,即此五识却缘眼根,能照显一切世间五尘境界,无不了者。能辨事故,名成所作智。

立言自许者,即指前三藏比量;敌之言自许者,即指憬法师比量也。

真性有为者,有为者是有法,定是空,因云缘生,故喻云由如幻。真性无为是有法,定非实有,因云不起,故同喻云似空华。

若有依教名为自语者,自语即是自教也。若有依教名为自语者,此应生起下四句也。依教可有二、四句,故审。

彼说四大必非无实者,顺世外道自计四大实也;今言非实,故违自语。

此依违教者,为作句数,与彼不异,故在彼也。

及造彼者,即造彼数论人是也;彼者,即论是也。

将成大等亦名胜性者,未变二十三谛但名自性,将欲变时即名大等也。

十一根者,眼等五根,即五知根。五作业根者,小便、大便、手、足、皮根是也。心平等根,此是十一也。

大者,即是自性,渐渐增长名为大。我执者,知神我所有须诸境,即由我执能令自性变起。神我体外别有我执,与神我为受者,故言执五唯量,即五尘也。如何得为本亦能及易?设大能成,尘转相生,故亦本亦变易。

萨埵等一一皆有三德者,黄贫乐、赤嗔苦、黑痴舍。

闇钝之闇者,即是闇钝,不是明闇也。

中间者,第一自性,末后神我,余者总名中间。

用或有无者,即此自性神我,用时即能变,二十三谛即有,不变之时即无,故言用或有无。

如金七十者,即数论弟子所造也。即此弟子从数论学成,后游他国,顶戴火盆铁鍱果衣腹,求觅论义。如论对言集、苦、道、灭为语,倒彼国王及诸外道,皆汝堕负,因此得胜,便造七十行颂。国王赐金,因己为号。

总无别依者。不相离性,名为总;能别不成,名无别依。论所别不成至说我为思者。问:凡因明法,因、喻皆不分别。今言其我通真及假,假我佛法亦许有,如何得是所别不成?答:他言我者,谈其实我。若是假我,即是相府,故标我言,即知真我,故是所别。言虚空等,亦皆准此。若置言简,无有失也。答尔,下云有性,何故不是所别不成?答:即、离虽别,俱是实有,故言有时无所别过,不同于我。若尔,亦为不可。即、离虽别,有言同故,所别得成;假、实虽异,我言同故,所别应成。答:论略指法据实,皆合置言简之。思之。

问:若说我是思,所别不成者,此问意者,大乘不立我体,我体是无思。若破言我非我,前陈之我不应得成,即有所别不成之失。问意如是。下答中,若有所简者,若破他云汝执我非我,如此简即无其过。

如何可立我等为有者,意云:外道云何而得立我体是有耶?或云何立为有法耶?审

能诠言:必有所目者,我、无我是也。敌者破云:汝执我必是无我,即此无我是所目道理。若不以言简,即有所别,不成之过。

不尔便成者,若不简别,便成前所别不成过也。有本成字作违字者,若不简违之过也。

上二过中至所别有故者,此指前宗依中极成有法、极成能别为前后也,即以有法为初也。得过名者,约不极成说。亦名所依不成者,此意有法不极成,亦可得名所依不成。今为形对后陈,能别不成,只得名所别不成,不得名所依不成之号。后陈亦尔,为形前陈,所别不成,只得名能别不成,不得名能依不成之号也。初过名所依不成,能别有故者,初过者,即有法上过宗之初故。此有法过,亦得名为所依不成,为有能别而非过故。能别无过,名之为有。审

初过亦名至能别有故者,由自有过,不堪依他能别有故,正指过体。次下,准知审。

俱分者,一同,二异,即此同异,故名俱分。总别者,谓实德业三,各不相滥,名为总。别同者,谓二十四德,业中有五,实中有九,各各别,名总同。别同者,德中二十四德,名德名同。别异者,就德中地中,随取一德上极微,各各别别,水中亦有极微,故名异。

起智为相者,通二相、八相、体相也。智者,智慧也。由和合起智,得智慧。

谓和合性至不尔便不能者,此意即说和合和合,觉乐等法,与我合时,由何而得和合,由我为因缘和合,始能德具,觉等方与我和合,若我不为因,觉等终不能和合。问:其我复以谁为因而得有耶?答:由觉等和合而生,如似小乘,大生生小小,小小复生大,生必转相生,此亦如是,若是泛说言因缘和合,佛法亦有大乘和合,不相应收,由今说我为和合因,故成俱过。

和合之因缘者,即我是也。

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,此八句中,前七能所二别俱过,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,即属偏过所摄,即是此前能别不成之偏句也。全俱非句者,即指前能别句中俱句,自他能别俱不成也。皆是此过者,除第八句,余七皆第三句不极成过也。审

由此者,由上有所别、能别及俱不成过,于中亦合有自他两俱、全分、一分、犹预等过。四大种者,是有法,胜论自许实句所摄,大乘不许,此即是差别。

能变色等者。数论但许心平等识能变于色,大乘不许。数论不许大乘阿赖耶识,互相不许,故名俱所别不成。俱能别不成,下寻可解。

有俱不符者,即此俱不成数论,自宗不许有业,佛法亦不许别有体。

皆是此过者,即是相符过也。

或是真宗至皆如理思者。此意即说立量本志,欲违他顺己,今符自义,所以非过。不符自者,即皆是为过,故致或言。余准知。又释:夫立于量,宗须共许。若唯符自而不简别,即是他所别,不成等过,故致或言。

有违现亦比等者,定心缘境,皆是现量;触处诸色,而定心缘。今言不得是违现量、比量者,而立量云:触处诸色定心得,五境中随一摄故。由如色、香等,即是违比。

有违现至非非学世间者,如胜论师对佛法立五句义,非我现得,亦如大乘言色非眼等境,但违自现,不违怀兔等也。

有违现至及俱能别不成者。问:且如胜论违自现云:同异等非五根得。岂佛法胜论不许有五根耶?若言不依胜论违自法者,作法余相是何?答:违自现,他能别不成等,此即可有。如现量相违四句中,翻第二句作法。如胜论对佛法言:觉乐等法,非神我现境。彼许觉乐等是我现境,今言不得违自现量,神我佛法不许。又他能别过,俱字应错,今疏改为他字说。

若违共现所别必成者,如立声非所闻,即违共现声,立敌俱许有声,故是成也。

如违自现至他俱不成者,即胜论对佛法立我五句义,非我现得,即是胜论违自现,佛法不许,即是他俱不成也。

如违自现,有符他义者,觉乐非我境,即违自现;佛法不许,即是符他审。

有俱不成亦相符者,如佛法对数论立自性我实有,即是符他;数论自宗无,故是此过。此中相即作法,准宗九过中,作法并是数论。胜论、萨婆多经部诸大乘,思彼计作法,可解也。

现量合七有三四句者,第一句许相符,第二句除俱不极成取相符,第三句除比量,比量为首有一四句。如是八合者,结上。所以四四句者,取现量合七三四句,及比量为首一四句,即成四四句。

世间相违有四者,且违比云:月中定有兔,以有佛如母,兔正怀儿时,外道教中自说月有兔,自语可解。

作他比量皆非失者,此如论说声灭坏余,是违他教比量之法,违他顺己,所以不得有违他教等过。余思可解。及非他语者,即作量非许他过也,亦非他比语也。

余七对至为四句亦尔者,如以现初句对比八句,一遍作八四句,除现初句,以第二句对比八句,乃至以现第八对比八句亦尔,以现对余亦然。是句非句者,无过名是,有过名非。

立敌证智,名之为门者,此即依主释自相之门也。次下,自相即门,持业释也。

若非今竞所应成义者,此意言显所应者,随自乐是。要是敌者,先来未解,方可立敌。若先许,设是自义,亦犯相符,即是他成符也。

若不言自所许义者,立量之时,或立他义,即是符他也。

即除相符摄余八过者,但言令他不解了,即摄得八过失。立宗者,令他生解,即名真宗;他若不解,非真宗摄,故言摄八也。其相符,他已先许,故须除之。

准因当知者,因中既有犹预因,宗中亦令有犹预宗,故言准。即前令他解了思摄得犹预宗,此中但摄宗,不摄能立。

第五少分,此中无者,集论中第五句,令他解了,及阙无能立,或犹预宗。此之三句,并是彼论之中第五句摄得。今此但摄宗,不摄能立,故言此中无也。

或成所立者,即成宗,或同或异,此名不定也。

无别胜用与名不成者,有本言宗名不成者,非也。以无胜用,不得余名,但与不成之称。

若因自不成者,有人唯取因自不成,名不成因,故今破之,疏主通取之。

又云文说不成义等者,即此论中说四不成,皆约不能成宗,名为不成。

两俱非因至无所依者,如次配因,四不成也。

无体因依无体有法者,即破大有句义,云大有是有,法定非有,六中随一摄故。如前五句,即是无体。无体因依有体有法者,声是有,法定是无,我因云所量性故是也。

问:亦有传释者,轨法师传曰:方释所作性,通显如彼疏解也。

此对他宗有随一失者,由不着自许,言简他故,有随一失。

六、足等论者,小乘、罗汉说也。等者,等取余小乘论。问:且小乘中许有大乘经不?若许有,今更成立犯,相符极成;若不许有,宗中不简,岂不是所别不成耶?答:他虽许有大乘,而不许是佛说,故今成立,亦无妨也。

四十余年立一比量者,即胜军诸师,四十年中作一比量始成也。

阿笈摩者,梵语也。此名教也,或可传也。

萨婆多自许佛说等者,此意萨婆多中,自有二计:许佛说者可解;不许佛说,即是迦旃延造论时,引佛说立其道理,元非佛说也。

亦余小乘者,许发智是佛说者,当体即是对,谁得余名为对?不许佛说家得余名。

及大乘至非佛语所不摄故者。此意大乘许发智,非佛语中摄,小乘自不许;小乘许大乘,非佛语中摄,大乘自不许。为此互相不许,不得一向极成,非佛语中摄。今言两俱极成,但乐因上有法,如何者是外道教?六足诸论总是。

岂汝大乘许佛说耶者,即此意是。敌者,一种共许,非佛语不摄故,汝岂大乘许佛说耶?又更诘云:又谁许大乘非佛语所不摄?此意今为因中不简。若言立敌两俱,即简得一分小乘不许发智是佛说者及诸外道,即此小乘、外道相对,还成两种,为此论著言简?若但言两俱,即此小乘、外道相对,许大乘教非佛语中摄,此即犯他随一过,大乘自许他不许故。

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者,即是大乘违自教也。因中一分、两俱不成者,一分者,即发智望大乘是一分也;两俱者,即是不许发智是佛说,及大乘者是两俱也。共许非佛语摄,因不在发智上有。

小乘作不定言,为如自许发智者,即汝大乘自许,不言小乘自许。

若立宗至萨婆多等,便违自宗者,此意萨婆多自许佛说,今对大乘,不立汝自许,即违自宗也;但言为如发智,两俱极成,非佛语所不摄,即违自宗。

由此大师正彼因云:自许极成者,简过乃尽。问:未知是何比量?答:他自共有九比量,是自共比。

唯识亦言至教量摄者,此意许至教量之佛说。

乐大乘者至契经摄,故因中着乐大乘者,即简一分不乐大乘者,故须因中着自许言。

焰热腾焰等者,此意有六义,显成事火:一、有焰;二、有热性;三、腾焰,腾者,飞举也;四、有烟;五、有照显;六、飞烟,飞烟者,令烟飞举。具此六义,故名事火。焰与腾焰,烟与飞焰,此四俱高下异也。

地大为质等者,火望炭为质是地大,焰动为风大,焰流及金汁等并是润为水大,热性即是火大,四大合成故名和合。于角决定等者,此明能别所别及俱犹预,于角决定能别犹预,于火决定所别犹预,合二可知审。

不过六因者,如何者是?且所别上作两俱全分,犹预两俱一分。犹预即自全分,他中亦有全分,故成六因,义准亦有。有体犹预俱不极成者,前以宗一向无体,今者两俱一向有体,所依能依皆有实体,如下自说犹预所依皆有。

独法、合法者,即能别、所别,各自不成,名独法。合法者,即俱不极成也。复云两俱者,即此独法、合法,皆有两俱犹预、随一犹预、相符犹预等,即是立敌,名两俱也。言相违故,顺符彼故者,结上过也。初言似有焰,即云定有事火。此自语相违顺符者,他本生疑,更言似焰,故是符彼。

况诸因者,即因体是也。此中意云:立况宗者,如将因成宗,能别、所别不成,因上名因,无简依过。况今他不许有空,又将德、所依因俱他不许,岂得不成过耶?

问:如前所说至无所依过者。此问意者,前云以无体法为宗,还得以无体因无因。今因既是随一无体,还依随一无体空宗因,即合有因无所依过。言今因既随一无依者,即他随一无依也。言无随一有法者,言说有法是随一无也。

况俱不极成者,即有法及因,敌者不许,故名俱不极也。

如宗能别不成至异喻能立不遣者。如何者是?如对数论,立声灭坏无常,即是能别不成所作性;因他许成转变无常,即是法自相相违过。除声以外,总为异喻所作因。异上亦有,故言能立不遣。疏有法自相相违者。因成法自相,非有法

能依之因,有无不定者,因通有无也。

二、无体全分至德所依故者。问:所依若无,可名所依不成之失。有法之我,数论许有,如何得是所依不成?此乃一分所依不成,所立之我,佛法不许故。答:且辨因两无体,所依但一分也。今助作此一句者,以萨婆多对大乘立我是实有,举德依因,即是此之,余皆思准。

亦如此论所说者,是者数论,说我是思。

立此论义者,此论所依不成。

空大生果,大不许故者,大乘不许空大有体能生果因,于空不转。

然皆决定至能依有无以为诸句者,即此两俱及随一不成,所依必有,但约因有无作句数也。

疏犹预不成至不分有无者。此意有体可成犹预,无体不成犹预,为此不分也。

两俱随一所依不成为句者,此中合有一句。问云:何故四不成所依句多少不同,而有差别有所以?若不作此问,生起下文乍读难悉,即两俱不成等,并答云解也。此释初二不成依有体为句多少所以。又犹预不成至不分有无者,此释第三不分有无为句多少所以。又所依不成至所依不成者,云此释总所依不得作自他一分无体辨句多少所以。

若许自他至所依不成,此不成,此正释第四不分自他无体。所以意说者,若许自他少分,因于宗有,即半有半无,所以必非所依。云不成不成者,必全无故,所以不得以自他随一为句也。

亦无犹预至不犹预故者,此释所依若无,不得有犹预。言有、无别故者,有是犹预,无是所依。言疑、定异故者,疑犹预定所依。

两俱不成至有九句者。此师两俱既摄,犹预所依不成。如前过中,是两俱者,皆属此接本。两俱不成有四句,通有无。犹预不成有两句,何者是两俱全分、两俱一分?所依不成有三句,谓两俱有体无体、两俱有体一分。此上两俱句也。

随一不成至合十八句者,且随一有八句可知,犹预中有四句,所依不成中随一有六句,此已上并随一句也。此上全及分二十七句也。又此二十七句,应想是上四不成中合有二十七位,应接在两俱随一。审一宗法而非遍至合接十二句者,且两俱中有二句,随一中有四句,犹预中有三句,所依中有三句,合成十二分句。

非遍非宗法至有接十五句者,且两俱中有二句,随一有四句,犹预中有三句,所依不成有六句,合成中五句。

问:因于宗、无,喻于二、无者,此意将喻成宗、因、喻,若不能成宗、因、喻,得名不成?

问:若尔,因过皆欲成宗者,意立者意欲成,此宗无过,非将因成宗名欲?

因虽三相至皆准知者。此举例答前微也。以因初相亲成宗故,翻名不成宗。三不成亦尔。三者,能别、所别俱不成,故名三也。何故但三名不成者?即是因于宗无,喻于二无,而为三也。以此问言:若尔,即是陈前为因也。下答意者,三相虽皆因过,唯初得名不成。宗过虽多,不同何妨?不成唯此,余皆宗具。合二违宗者,即同异喻也。审问:次前云一宗法而非遍接四,不成一分,如何今言因元初相,总名不成?答:不然。初相有三句,前言一分者,初相句并第三句即接四尽。今言初相,初相三句皆名初相,不唯取初相、初句,故亦无妨。宽因能立,唯成宽宗等者。且如佛法立声无我宗,所量性故。因除声以外,一切无我之法皆为同喻。有即接一切常、无常法为同喻,无有一法是我者可为异喻。因不监行,得名正量。若其狭因能成狭宗,如成立声为无常,举所作、勤勇二因皆得。若以此二因成声无我,即是狭因成立宽宗。一切诸法皆为同品,因于同品虽不遍转,因不监行,亦成正因。

耳、心、心所所量性等者,虽复以耳、心所之法简别于余,然此所量得声胜,相对而作,以此二有声性故;若对余宗,阙无同喻。

此与不共二不定差别者,共、不定二处皆有,不共因二处皆无,故言差别。

他比量中至合有九共者。于自他共中名有三。且自中三者:一、自,二、他,三、共。自者,于自宗中立自道理,名自比。他者,将自宗义成他宗义,名他比。共者,将自宗义对敌者说,即名为共。共者,对敌边得共名也。他中三者,一准此作法可解。

宗既顺先不立者,初立宗时未举,因转其宗未成,后举所闻,因其宗亦未成,故言顺先。

今难云以理言之者,此是理门中古难意也。

元所在无者,不是同有异无,异有同无,故非不定。审比量难云:所闻因非不定,至如二、八因,及下难如四、六两比量,此是理门中古师比量也。

彼论者,即理门也,释古师难。

谓如山野草等者,彼论意云:如山草等,随何人取即属于彼,不定属一名为不定。所闻性因亦复如是,若立声常,此所闻因而即属彼,立声无常,此所闻因即属无常,不能决定成所立名为不定。

所有差别,遍摄一切,皆是疑因者,乃至法处数胜论,及我有命等中间,并是差别,此所闻因,并不能成,故名疑因。离系亲子者,即是裸形外道,此我为一切衣服缠缚,不能出离,亦既裸形,能除染故,名离系子也。唯彼有性者,此前有性,即属有法,有法不无,名为有性。一向难故者,即是门同品也。唯彼有性,彼所接故者,即此所闻因,名为有性,共此所闻因,唯属有法。声不定属二喻,所以不定审

或所闻性名为有性者,此属于因,因体是有,名属有性也。

彼破前云一向离故者,即理门破前古师也。由彼古师不许所闻性因是不定,故云一向离也。

前有诸师者,即是以前诸师作比量,破理门中古师前二量也,即此作不定过,是今疏主与前诸师作此过。

不唯阙初相者,意云:初相是不成摄,故所闻性非不成摄。

不顺不违,成共宗故者,此言其宗者,常、无常宗,两宗虽各不许在声上有,离声之外,各自许有常、无常法,名为共宗。

今作决定相违至随离一故者,即是今时疏主作也。

然俱可得一义相违者,此意声论立声常时,胜论若自立无常时,可得常违无常一义相违。此意若俱时立,即是犹预因也。如后者是,即相违决定是。若但违他,他未信受,即是正因。

彼实非实者,即非实也。如后者,是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。即此九实,是二十四德家之依。

亦前二者,即是亦前共不共也。

汝之藏识,非异热识,执识性故者。因同喻第七,等等取一切色,即此识性。因同品第七,有于色无,即是同分。一切异熟六识,总为异喻识性。因于异遍有,故是异全。

瓶盆等为异品者,萨婆多宗,粗细极微俱实,盆既粗微成,如何言非实耶?答:据彼本宗,粗微是实,今言假者,瓶盆等为假,今于粗微上假立,故名为假。

以余五蕴无为为异品者,五蕴之中,四是心所,一是色也。

发智、六足为异品,两俱极成,非佛语所不接。因于发智有,于六足无者。问:自比量因、喻等,皆须依自,何故因言极成,复将不极成发智为异喻耶?答:今且作法,但取因、异品分转,余不论。

空大为耳根者,声、胜二论,俱说空为耳根。何以故?空无障碍故。若有障碍,是即不闻,故取空为耳根。

彼二宗中者,即声、胜二论,俱觉、乐、嗔等为心所也。

理门论云:若于其中俱分至由有相违及正因者,此意即此俱分句,除异品一分,即成正因;若除同品,即名相违;若俱不简,即名不定也。简别余故,是名差别等者,即与上四差别不同。上四唯是不定,二品俱有,不简别故。今简异品,且言定因;若除同分,即相违也。今此第五俱分有所简别,即成正因也。

谓声无常至谓如极微者,此意即此俱分句中,双望同异二品,上各一分,同上极微是,异上心心所是,即此无碍因,于此二处皆有,故成不定。

或于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,非此第五名为俱分,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同名为俱,各有分过名为俱分,非此第五同异分有名为俱分。或此后解,同异二品或余或分,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。若依前解,不摄第三四二品皆全非一分故。或俱分者,非三四五名为俱分,谓同异二品俱有此因名为俱分,非是但有一分名之为分。若尔,不共不定二喻皆无,如何俱分?答:如前所说,宗法同异彼同亦有,瓶空之上常与无常是法同异,所闻性因于彼亦有,以此一因遍二宗故名为俱分。

若依作后解,摄不定尽者,非六不定皆总摄尽,但摄分不定尽。问:何故不言初不定?法师云:且说分者,不说初一。同品、异品,名为俱分,即摄初一,故于六中摄得四也,谓一、三、四、五也。

与余差别者,即不共不定与余四别,故名余差别也。非业果五蕴至业果五蕴者,此二种有何差别?答:且五蕴中,识蕴有业果非业果,无记六识是业果,善恶六识非业果也。色蕴之中,眼等五根通业果非业果,由宿习故今时得者名为业果,饮食及睡眠者是非业果。

相违之决定,决定令相违者,此意所作性因,是常宗家相违因也,是无常宗因是也。所闻性因,是无常宗家相违因也,是常宗因是也。此第六转,属声中摄,依主释也。决定令相违者,此意由所作因,由皆令宗成相违。何者?是所作因成声无常,所闻因成声是常,为此决定令相违也。第六、第三二转,如次配上相违之决定,决定令相违也。

声生论说:声有三类者:一、如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