槜李沙门 真界 集解

科文分四。

△初明题目。

因明入正理论

因明入正理论者。此六字为一论之题目。论之一字是能诠文。上五字是所诠义。谓因明正义由论彰显。是则义由论显。论逐义名。文义双彰。能所合目。故曰因明入正理论。就上五字中。上二字是能入因智。下二字是所入正理。入通能所。斯由因智真故。得入正理也。故清凉云。因者即万法生起之因。明者即观法本因之智。谓世间种种言论。及图书印玺。地水火风。万法之因。皆悉明了。通达无碍。又楞严云。如来发明世出世法。知其本因。随所缘出。乃至现前种种松直棘曲。鹄白乌玄。皆了元由。斯皆以智照明万法本因。故曰因明。永明云。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。谓若迷性觉隐晦灵明。不达诸法正因。故致情宗纠辙。今绝狂愚之妄说。杜邪倒之疑心。则入诸法本真。斯即自悟入正理也。又因明入正理者。谓因乃立者三支中因。以宗因喻不相离故。明即敌者所生之智。以闻立者理引发故。故起信记云。一真如性是有法。定能随缘故为宗。因云是有为法平等所依故。同喻如虚空。又下论云。声是有法。定无常故为宗。因云所作性故。同喻如瓶。又瑜伽云。云何名因明处。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故。释曰。所建立法。名观察义。能随顺法。名诸所有事。诸所有事即是因明。斯皆由因照明所建立法。令诸闻者。于所比义。有正智生。了无常等。斯即悟他入正理也。故云由宗因喻多言。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。问夫立论量。三支圆满。果明不举。独唱因明。答因为量主故。故大钞云。就比量中。有许未许。为成未许。必有能成。即能成是因。所成是果。宗由因显。义得分明。故唱因明。理无违妨。又此论者。谓徴析邪宗。审明正理。故云因明入正理论。然论有宗释。此即宗论。宗复有二。一者谓宗。诸部立破等义。由宗诸义。得成斯论。故慈恩云。元唯佛说。散在众经。束此成故。二者宗人。谓劫目世亲定三支故。故永明云。劫初足目创标真似。爰及世亲。再陈轨式。虽纪纲已列。而幽致未分。有陈那为妙吉祥菩萨警谕。乃重造因明。此虽宗人。义亦具矣。问立破等义已备众经。况复多论。何因缘故制斯论耶。答为欲曲被时机。乐略文者。能易入故。故龙树因明论云。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实。故造斯论。

△次辩撰人。

商迦罗主菩萨造

商迦罗主。此云天主。以后序中言天主故。或云羯罗。梵音楚夏耳。菩萨之义。诸疏既广。此不繁云。造作也。

△三明译者。

唐三藏法师玄奘译

师翻译时事。备于后序。

△四解本文分三。初立门总摄。

 能立与能破  及似唯悟他  现量与比量

 及似唯自悟

如是总摄诸论要义。

此立八门。以总摄诸论要义也。八门者。谓真具四门。似含四门也。一真能立。谓对敌申量。三分圆明。开晓于宾故。二真能破。谓斥量非圆。弹支有谬。示悟于主故。三似能立。谓对敌申量。三分阙谬。非晓于宾故。四似能破。谓妄斥非圆。弹支有谬。不悟于主故。五真现量。谓于色等义。有正智生。自相处转故。六真比量。谓藉众相。而观于义。相应智起故。七似现量。谓有分别智。于义异转。了瓶衣等故。八似比量。谓以似因智。于所比义。相违解起故。悟他者。由能立破。皆能启他未了之义故。自悟者。由现比量。能引真似有无分别二智故。此上皆引清凉疏钞义释。如是下即指八门二益。能总摄诸论立破等义也。

△次依门别释分八。初真能立分二。初总标能立分二。初略释能立。

此中宗等多言。名为能立。由宗因喻多言。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。

此中者。即简持论中也。等者。等余因喻。即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也。由宗下略释。谓由宗因喻多言。开他所未了义。故名能立。然能立有二。一三支为能立。以宗因喻多言。名能立故。二因喻为能立。以因即宗家之因。喻乃因中所摄。由因与喻。成其宗法。故为能立。此即以宗为所立也。今观论文。能立通三。

△二广明能立分三。初释宗。

此中宗者。谓极成有法。极成能别。差别性故。随自乐为所成立性。是名为宗。如有成立声是无常。

此中者。真能立宗中也。宗者。崇也主也。谓己所崇义。以为其主。形于言表。能启悟他。名为宗也。故杂集论云。谓以所应成自所许义。宣示于他。令彼解了故。名为宗等。极成有法极成能别者。有法即前陈。谓色等法也。以色等有法与宗为依。亦名宗依。对能别宗。此即所别也。能别即后陈。谓所立宗体也。以依体之上。悉离诸过。故云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也。差别性故者。释成上义。谓宗唯是一。而言有法能别者。以依体性差别故。又解。释成宗义。谓此真能立宗。有法能别二俱极成。由与似能立中性差别故。名真能立宗也。随自下结成宗义也。谓将前陈后陈和合一处。随其立者自意乐许所成立性。则名为宗。故龙树云。是中唯随自意乐为所成立。说名宗。问能别与宗体何异。答奘师云。虽能别为宗。立者即许。敌者未诤。犹是宗依。未名宗体。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。立者即许。敌者不许。立敌共诤。名为宗体。若立敌未诤。犹是宗依。故起信记云。依有能别所别。即斯义也。如有下举例立宗也。如云声是有法(此即极成有法)定无常为宗(即极成能别)。若三支具足。应云所作性故。同喻如瓶。异喻如空。此则立者定许无常以为宗体。若准瑜伽破坏他宗之意。此宗正破敌者声常之论。敌者量云。声是有法定常为宗(此犯能别不极成过)。因云所作性故(此犯法自相相违过)。喻如虚空(此犯能立法不成过)。此敌者意许常为宗体。以敌立者无常之论。敌者不知虚空是非所作。则于因上不转。引喻不齐。声常之论不成矣。

△二释因分二。初标数徴列。

因有三相。何等为三。谓遍是宗法性。同品定有性。异品遍无性。

因者。即所由所以。顺益待藉之义相也。谓于所立宗。说其自体及其相貌。是名为因。故大钞云。为由有此所由。所以显宗法性。宗果方明。由此即显与所立宗。一向一味。能建立宗。名为因也。三相者。谓同异遍也。遍相是总。同异为别。何等下徴列三相。遍是宗法性者。谓能立因。全是宗法。如所作因。全是无常。以是宗法故。则因遍宗法。名决定因。若纤毫不是。即犹豫因矣。同品定有性者。谓因与宗齐。则宗由因有。故龙树论云。宗无因不有。少有不齐。则非定有矣。如无常以所作为因方得定有。异品遍无性者。谓于立处全无同品所立。若丝毫有。则不遍无矣。如立常以非所作为因。方得遍无。故龙树云。此中唯有二种名因。谓同品一切遍有。异品一切遍无也。嗟夫同异之说。纷然久矣。而惑者竟以异法遣同。良由不知立同异意也。盖立法于因喻。必须同异者。其意有三。一恐所立法有所混滥故。以同不假异。恐滥异。则不能定有。异不假同。恐滥同。则不能遍无。既彼此相滥。而所立法不极成矣。二立异。盖为成同。是以同品定有则成。异品遍无则遣。遣即是无。非以异法遣同也。故异品遍无。则同品极成矣。如说常为成无常。非欲显常也。三同异。若立三支无过。则于自所立法极成。能破他宗。他宗不能坏也。

△二双徴别释分三。初释同相。

云何名为同品异品。谓所立法。均等义品。说名同品。如立无常。瓶等无常。故名同品。

云何下双徴。谓所下别释。所立宗者。即宗也。谓能立因性。与所立宗。义类均等。说名同品。如立下举例释成。如立无常之宗。以有作为因。瓶等为喻。故名同品。虽显举喻。影取因也。

△二释异相。

异品者。谓于是处。无其所立。若有是常。见非所作。如虚空等。

异品者。异同品也。谓于下释异义。盖于异处无同所立。故名为异。若有下立量显异。谓若有法是常。因非所作。喻如虚空。则三支皆异于同。故得无同所立也。龙树云。应以非作证其常。或以无常成所作。即斯义矣。

△三释遍相。

此中所作性。或勤勇无间所发性。遍是宗法。于同品定有性。异品遍无性。是无常等因。

此就同品无常因。以释遍相也。此中指同品因中。谓于所作等二因。随得一因。全是无常。则因遍宗法。故云遍是宗法。

于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。盖由所作等。于同品定有。异品遍无。故得是无常因。故龙树云。所作性故。能成无常。又云。为于所比。显宗法性。故说因言。以能显宗。故能成宗也。然上因性有其二种。谓生因了因。生因如种生芽。了因如灯照物。此各有三。生因三者。一言生因。二智生因。三义生因。了因三者。一智了因。二言了因。三义了因。广如龙树论说。

△三释喻分二。初举数标列。

喻有二种。一者同法。二者异法。

喻者。比晓也。谓即以近事比类。令于深法得晓了故。故金刚论云。喻者见边义。谓以所见边。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。名之为喻。释云。所见边者。谓已显了分。未见边者。未显了分。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。令义平等。所有正说。名能立喻。言同法异法者。谓在因名品。在喻名法也。以喻与宗因法同。则名同法。异法反此。然喻有体依。如云瓶者即是依也。以无常作义。证无常宗。名之为体。下皆仿此。

△二依标别释分二。初释同喻。

同法者。若于是处。显因同品决定有性。谓若所作。见彼无常。譬如瓶等。

同法者。谓所引喻与宗因法同。故名同法。若于下释同法义。谓于喻处与因相同。故得决定有性。

谓若下立量显同也。盖以所作为因。无常为宗。瓶等为喻。三支㳷然。故云同也。

△二释异喻。

异法者。若于是处。说所立无。因遍非有。谓若是常。见非所作。如虚空等。此中常言。表非无常。非所作言。表无所作。如有非有。说名非有。

异法者。异同法也。

若于下释异义。谓于喻处说所立无。同宗说因。遍无同因。故名异法。

谓若下立量显异。

此中下重申异义。以显无同品宗因也。此中即异法中也。常非无常则无同宗。非所作无作则无同因。

如有下引例。以明虚空非瓶等也。盖异喻如虚空言。表非瓶等。如对有言非有。说非是有也。既异法无同。则立法极成。而离异过矣。

△二总结能立。

已说宗等因。如是多言。开悟他时。说名能立。如说声无常者。是立宗言。所作性故者。是宗法言。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。是随同品言。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。是远离言。唯此三分。说名能立。

已说下对前总结也。由前标云。宗等多言名为能立。上已广说。故此总结。自如说下。结前三分。以明能立极成也。

远离言者。谓于异中。无同所立故。得无常等三法远离。而能立法极成矣。初门竟。

△二似能立分三。初明宗过分三。初标宗列过。

虽乐成立。由与现量等相违故。名似立宗。谓现量相违。比量相违。自教相违。世间相违。自语相违。能别不极成。所别不极成。俱不极成。相符极成。

此明似宗之过也。

虽乐下先标似宗。谓现下列过。盖于现量等五。一有相违。则立法不成。能别等四。由于前陈后陈有立敌不许故。义亦不成。

△二依标别释分二。初释相违。

此中现量相违者。如说声非所闻。

此中似立中也。色等诸法。五根对时。不待名言。无筹度心。取境亲明。名为现量。

相违者。谓宗违现量也。

如说下举例明过。下凡言如者仿此。然声是耳之所闻。既以非所闻为宗。得不违于现量乎。

比量相违者。如说瓶等是常。

比量者。谓比拟度量。如见烟度火等。

相违者。谓宗违比量也。然瓶乃所作。本是无常。既说为常。比度不着。则与比量相违也。

自教相违者。如胜论师立声为常。

卫世之教。但立非常。今于声有法上。立为常者。则与自教相违。胜论即卫世。乃计无者。计无而又执声为常。岂不违于自教耶。

世间相违者。如说怀兔非月有故。又如说言。人顶骨净。众生分故。犹如螺贝。

怀兔因月。世所共知。今说怀兔非因月有。又顶骨不净。亦世所共知。今言人顶骨净。喻如螺贝。二皆与世间相违也。

自语相违者。如言我母是其石女。

此与自语相违也。鞠我育我。方为我母。石女无能养育。实非我母。而言我母是其石女。岂不与自语相违哉。

△二释不成。

能别不极成者。如佛弟子。对数论师。立声灭坏。

能别者。即后陈灭坏宗也。不极成者。谓佛弟子。对彼计常论师。于声有法上。立灭坏宗。论师不许此宗。故云能别不极成。数论即僧佉。乃计常者。问理当以灭坏破常。何犯此过耶。答奘师云。夫立比量。有自他共。随其所应。各有标简。若自比量。自许言简。若他比量。汝执言简。若共比量。胜义言简。今立者于后陈上。不能就己所立。寄言简过。令他解了。故招斯咎。大钞云。自者。谓自立义。令他解了。如萨婆多宗立无表色。自立量云。我无表色。定是实色。许色性故。如许色声。他者。谓于他立中。出宗因过。如大乘破萨婆多宗云。汝无表色非定实色。许无对故。如心心所。共者。谓于他立中。出比量过故。

所别不极成者。如数论师。对佛弟子。说我是思。

所别者。即前陈神我也。

不极成者。谓此论师说神我是思。内教弗许神我。故云所别不极成。唐三藏立唯识比量云。定不离眼识宗。是极成能别。盖指后陈宗法为能别。又云。大乘说佛无漏色。小乘说佛有漏色。若将此二种色。立为唯识。则彼此不共许。便犯自他一分所别不极成。盖指前陈有法。为所别。近有以外道不许佛弟子所立宗。为能别不极成。以佛弟子不许外道所立宗。名所别不极成者。谬也。

俱不极成者。如胜论师。对佛弟子。立我以为和合因缘。

此明能别所别俱不极成也。谓胜论师于我有法上。立和合因缘宗。内教皆不定许。故云俱不极成。盖外以神我为我。非真常之我。则所别有法不成。以我为和合因缘。非佛所说正因缘义。则能别宗不成也。

相符极成者。如说声是所闻。

奘师云。相扶铭为扶宗之过。今云。符者。如立者于声有法上。立所闻宗。意欲别彼成自宗义。而反与彼相符。故名相符极成。

△三结过归宗。

如是多言。是遣诸法自相门故。不容成故。立无果故。名似立宗过。

结前九过之言。以归宗也。夫立比量。必先以智达万法因。则凡所立量。随自相而不违。宗必成。果必有也。今此所立。既与现量等相违。是违诸法自相。则宗不成。而无果故。名似立宗也。遣即违义。

不容成者。谓于前九。一有相违。则不容成立也。

立无果者。谓宗既不成。则无果矣。

△二明因过分二。初蹑前标后。

已说似宗。当说似因。不成。不定。及与相违。是名似因。

蹑前总标似因也。

似因者。因违所立。即名似因。故方便心论云。似因者。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