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疏】大门第二,七聚重轻,四门分之:初、明位立七聚,并解聚义;二、明离分品位之意;三、解七聚得名不同;四、解诸罪隐显之相。

【疏】初门位立者,夷为第一,残为第二,兰为第三,提为第四,尼为第五,吉为第六,恶说第七,并如律文增七中说。

第二门,初科,位立中,且据一途以列,律中或以偷兰为五,第六或云恶作。

【疏】有人讲论,作七聚义,素不读律,以意出之。总取诸篇方便,以之为聚;成究竟者,以之为篇。亦是一家,唯识普决,不可依也。云何名聚?众罪非一,号之为聚。若如此释,五罪可尔,偷兰恶说,聚在何处?

解义中,初科为二。初斥无稽讲论。论即是说,谓诸传律者,或指他宗论师,故言素不读律等。此有二失:一者名局,二者罪局。律中七聚,通摄本因,不唯方便故。亦下,斥非。唯识普决者,即人造伪论,如钞序所列。谓古所出,同彼伪妄耳。云何下,次斥妄释。五罪在文,容可指处。偷兰恶说,不入戒本,则非聚处。故举以攻之,足彰虚谬。

【疏】今解云:古人以戒本罪相,文籍所收,云聚一处。今不存此,以名义收。但有罪相轻重不同,或七或五,统以收之,随名束罪,用通篇聚。若以名聚,则止如文。夏不依人,犯堕罪者,非戒本收,应不篇摄。乃至众学如法治处,其相无限,故不同昔。今但名收,无罪不尽,义可解。

今解为二。初出古意。今下,次申正解,又三。初立义。名义收者,如举吉名,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,余皆例之。或七或五者,言七通本因,言五唯果罪,篇聚二名任称无在。若作此解,通达无疑,与彼昔义条然天别。若下,质非。上二句牒非。夏下,引难。特引戒本不摄之戒,难彼局文,理不可立。故下,结示。

【疏】二、明离分品位之意,即辨离分置七意者。

二、明离分标,云即辨者,点上科语。

【疏】如昔解云:语罪为言,体唯不善,理须就本置不善聚。但以体含轻重,业相莫分,故不就体立一聚也。

古解中,初文有二。初叙须立。一切业相,不过善与不善,制戒禁恶,故云理须等。但下,明不立。

【疏】若尔,身、口造业,用收众罪,恶作、恶说,应有二聚,何以无者?今解:以此二业,体含轻重,相亦难分,故不置也。

次科,初、叙难身口业别应须立;二、今下,明不立,即古师自释。

【疏】是以随义离分,出于五聚,五所不摄,还复二位,以二配五,故有七聚生焉。

三中,彼谓一切恶业,不出二聚,由相难分,故离五聚,谓夷、残、兰、提提舍为五;自余罪相,归本二位,足上成七。上约从通派别,故从一分二,就二分七,是知七祇是二,二还归一。

【疏】有人言:如斯意言,出何圣量?若言造罪不出身、口,恶作、恶说违略方有,何得辄言离出于五?若未制戒前,身、口通中便有恶作,俗人所犯亦应入聚;若制后别中有恶作者,五年制淫,未有吉罗,无广教故,何得云离?故知是难。

他难中,初难为二:初、通斥;若下,二、牒难。初难后分五聚。七聚并因违略而制,是则七聚俱从略出,那云五聚从二出耶?若未下,次难先有二聚。五从二出,二必在先,故约二教两以徴之。初约略教难。略是通制,二聚别制,岂得通中先容有别?身口通者,即目略教。次约广教难。淫是制广之始,此时无吉,明非先有。制后别中者,即是广教。

【疏】有人解云:未制广前,实无恶作,悬借后制,用拟前罪。此亦不然。七聚并在未来,俱借齐妙,何止身、口二吉,用以离分?

斥曲救中,初出他义。谓作说虽后,用后拟前,不妨前有,则成上义。此下,正斥。后既有七,何独借二?于理亦乖。

【疏】如此云云,并是古义。今人行诵,曾未思择。不叙,谓言不知;若知,复无所以。如世五尘,不无受用。若不述者,显相无由,不可着也。

结示中,初指古;今下,嗟时;不下,显意;如下,举类。谓五尘虽过,不述焉知?古义虽非,不叙宁辨?此显识非,方能离过。

【疏】今正解云:大圣立教,为显时心,或立结业以收非,或立名相以束罪,随其所通,得解便止。如阴、界、入,随迷故分,可以例晓。

今解。初科中。初叙随机不定。结业谓十业七支,名相即五篇七聚。如下,举例。一切诸法无出色、心,为迷心众生说五阴(分心为四,对色为五),又为迷色众生说十二入(分色为十一,心但为二),又为俱迷者说十八界(复分上心为七)。例今篇聚,七、五离合,并随迷示。如下,三阶。

【疏】罪虽丛聚,一位三阶。定其轻重,取究竟者,莫不齐五,故有五聚、五犯、五制、五品、五篇、五部等是也。定其来报年劫远近者,莫不齐六,故有六犯聚、六种犯是也。定其果由因成,自有因不感果者,莫不齐七,故有七犯聚、七种制、母论、七篇等是也。

次科。初二句总举一位。三阶者,如五篇罪,通五、六、七而无有别,唯偷兰罪局下二阶。定下,列示初阶。次牒六名者。上三,本律品是十诵,篇即僧祇,部乃了论。第二阶中,二名如律,如杂心论,别对六天、六狱。偷兰第三,且据上品,中、下来报,可对堕、吉。第三阶中,不感果者,谓拥住方便也。二名亦见本律母论名篇。准知二名不局

【疏】如斯位置,意在净行,薳(于轨反)妄悠悠,费时损业,则无益也。

三中,初总示教意;薳下,嗟古妄传。薳者,草木丛杂貌,注字疑是后加。

【疏】三、明翻名得名者。

【疏】列名翻出,不异前篇。

第三、解名翻名中,初文指前,即余五聚,名义同篇,故不重出。

【疏】偷兰遮者,善见云:大障善道也。能为上篇方便,又是二逆罪根,体是不善。

别示中,初科二逆,即出血、破僧。

【疏】恶作、恶说,从具标目,故母论云:身名恶作,口名恶说。作义是长,通名身、口,故律下文无问身、口,皆突吉罗,善见解云即恶作者是也。

次科又二。前明别分,具即身口。以吉罗无限,分之令易,故为七聚。作义下,次显通含。作通说局,故云作义长也。此就罪体,鼓动不异,故或为六聚。律下文者,即诸犍度。

【疏】言得名义者。

【疏】有人言:聚虽有七,得名有五:初之二聚,从法立名,谓无余、有余也;第三偷兰,从过立名,言障道也;第四就恶果;第五从对治;六、七从具也。

得名中,初释可解。

【疏】有人言:聚虽有七,得名有六。波罗夷者,名为极恶,当体受名。僧残,体境合目,有残之罪,假僧除灭故也。偷兰,障道为称。余则还同前解。

次释中。夷从体者,即僧祇云义当极恶是也。僧残从体境者,僧是忏境,残即罪体,偷兰前约能障,此据所障。

【疏】如律犬疏,更有诤名废立,终非济人,神爽不常,何得及之!但如上解,足为道分蹊径也。

结告中,初示广,终下,显略。初句明无益,次二句明难晓。神爽即指诸师心见,此谓他师情见各异,故云不常。无暇尽述,故云何得及之。但下,指前已备。蹊,小径也。

【疏】四、解篇部隐显相者。

【疏】问:戒本立相,如篇所明,偷兰恶说,何为不叙?

四、解隐显,即明戒本出没之意;辨兰吉中,叙问可解。

【疏】答:斯出圣心,非凡能决。律中所列,多云二百五十戒为行正宗,故此戒本成斯大数。至于余罪,不入戒本,非余所解,不可情求。

答中。初明圣意难裁。律下,依文示数。多云者,诸律并同故。至于下,谦己让他。

【疏】有人解云:二百五十,且以数求,比丘感戒,量周法界,可不然也?偷兰一罪,不在戒本者,岂不以体相不伦,因果难定?故单抽出,用在聚收,所以前后通塞不定。

古解中,初科。前示数量。偷下,明不入所以。体相约品位重轻,因果即从生根本。所下,指证。律中或列第三,或在第五,通谓三品,皆名为戒,并号威仪。塞即上品是戒,中下名威仪。

【疏】今就通论,俱名为戒,是故律云最初犯戒。若就相说,齐号威仪,故云非威仪也。又据轻重分之:前之三聚,过相粗着,能治名戒,偷兰则在第三;下四过轻,能治之行,名曰威仪。

释成中,初科。前约通论。又下,次就别辨。问:偷兰第三,但摄上品,余二何收?答:中下随重,亦在第三。约杂第五,亦总三品。但在前则上品为正,在后则下品为主。中品无位,但随上下。故知在前戒分,参有威仪;在后威仪,复杂戒分。不入之意,良由于此。问:前问二聚,但答偷兰,恶说不入,复有何意?答:据后问。答:吉罗体同,文摄究竟,自余因罪,故所不入。

【疏】若据均、杂往分,前四为均,后三为杂。偷兰,杂中之重,故在第五。

次科,均唯果本,杂通本因。问:前明篇义,五具三均,今均杂中,乃云四者?答:此义如后。

【疏】上来判约,并据律中,可以类解。因解偷兰,非篇是聚,有何义邪?

次非篇中,初文。上三句结前,即指戒仪、均杂二义。并据律者,即诸犍度、增一等文,列名前后也。下三句生起。问:如上破古,篇聚名局,今云兰罪,非篇是聚者?答:彼据二名,分定五、七,但破彼执,随称无在。下文皆云五篇、七聚,意亦如是。

【疏】今释此义,如上已论。且以义约,言位五者,皆究竟罪,莫不三均。偷兰不尔,根本、从生,各有三品,随品三悔,如钞疏中,故是聚摄。

次科正释中,初文指上,即前三阶;且下,示义。

【疏】若尔,吉罗亦有因、果二品两忏,体相不均,何得名篇?

【疏】如昔解云:且据当律,或有小罪,不从人悔,吉罗重轻,非本律故。

初难中。昔解意谓本律吉罪,皆是责心,故云不从人也。既无两忏,则成均义,吉分轻重,出明了论,故云非本律也。

【疏】今解不然。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,误作除非威仪,二相历然,何得不有?且如堕罪,三十为重,罪对僧除;九十为轻,别人自灭,何为不疑?同一篇摄。吉罗亦尔,重者对人陈过,轻者心念自责,相同无异,故得篇收。

今解中,初斥非。律中故、误二心,结犯单复,不独责心。且下,举类。堕分两忏,合作一篇,吉罗同尔,不足致疑。

【疏】问:波逸提忏,三悔不殊,故同一篇;吉罗不尔,对、独两异,何得相比?答:僧别有殊,三悔是一,对、独乃异,一说不差故也。

释:难中,以堕、吉、悔别,不合相例;答中,据事各异,约说皆同。

【疏】问:吉罗罪中,既通方便,如何在篇?

【疏】答:简究竟者,以入篇中;余方便者,入聚所摄。

次明通因难中。问答可知。若尔,与前古师所立何异?答:古师篇局戒本,文相聚中不通究竟。今师不尔,以名摄罪。篇中吉罗,通收作、说;果头之罪,聚分作、说。名含因、果,非独摄因,故与昔异。所言方便入聚者,谓此聚中通摄方便,非谓纯取方便一色。

【疏】问:偷兰罪中,亦简从生取究竟者,用以入篇?答:不同也。偷兰究竟,或均或杂,或前或后,难定其罪。大约分三,忏同堕位,故入聚收。如大疏中,偷兰灭摈,大小众悔,广有废立,无暇述之,又非时世所行务也。

反难中,兰、吉俱杂,吉得入篇,兰亦应尔。答文为二。初正答。以兰、果、罪自分三品,当局名均,相收还杂,前后如上。吉罗究竟,体无轻重,故知不杂。定在末篇,故非前后。言同堕者,堕有三忏,大众、小众、一人、对首,对兰亦尔。但兰分三体,互忏不成;堕唯一品,随界三别,故为异耳。如下,引证。逆兰、灭摈,余通三悔,故知体杂。下文指广,可解。

【疏】二、不定中。举处录罪,罪唯疑似,同篇聚收;废罪论处,处非罪缘,篇聚不摄。

二、不定中,处即屏、露二处,同篇聚者,即所疑罪,文列三、二,实通六聚。

【疏】七、毗尼中,用法殄诤,诤通染净,持犯自明,故此不论。

七、灭诤中,通染净者,谓所诤事,忆念、不痴是净,觅罪、草覆为染。若据下文,不定生疑,罪是吉罗;七药用差,亦应同吉。不定灭净,宜归第五。今云篇聚不摄,此不论者,未详何意。

【疏】七、佛略教,广前无罪,制后犯者,但是吉罗,同聚收故。何以知之?初未制广有犯过者,最初犯戒,戒是略教,所制有罪,心违三善,况制广后而无犯耶?若不立犯,略教不行,广何所补?用略何为?今则广略俱陈,明知两犯不惑。

略教中,初定犯。何下,二、释所以。前举初制以况三善,即不贪、不瞋、不痴。若下,次约无用以质问。此明犯者,犯在何时?有云:随犯广制,更兼犯略。细寻诸部及悔法中,都无此说,未可准的。意详心违三善,未落广教。随七佛偈所诠行相,有违即结,学者宜更思之。

【疏】大门第三,诸篇方便。

【疏】四分诸律,但言方便,不约篇聚位立多少。今依明了论,解律说罪有五部者。

三、诸篇方便今家中,初科,前明诸部名通;今下,示今所用。

【疏】彼疏释云:此间为篇,今依本义立名部也。故知梵本各有所由,翻经之家,以意商度,以篇译之,何事纭纭浪诤字也?故彼解云:何故名部?有二义故:一、成就根本义,二、随顺根本义。

引疏解中,初文分三:初引疏标文;言本义者,即下二种根本;故知下,因斥古非。以疏标五部,显是随义为名,不必三均独得名篇。纭纭,杂乱之貌。浪,虚也。故彼下,引释部义。二种根本,如后结合。

【疏】初之二篇,立三方便;下诸篇聚,立二方便。

别配中,初科。所以多少者,示现戒仪不同,罪位轻重故。

【疏】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,一一各有四部,成十六罪。

次科总举,云一一者,即指四戒;言四部者,因本各有部类故。

【疏】一者,远方便。如行淫时,先起欲心,未动身口,便止不作,责心即灭。

远方便责心者,且依论出,今须对首了论。宗正量部,大同空宗,故结意犯;若约有部,未入犯科。

【疏】二者,次方便动身,就彼口陈欲作,此对人灭,通名吉罗。

次方便中,初文言对人者,此明动色,业粗故重。

【疏】若准十诵多论,此则初篇远方便、偷兰,名虽有异,对人不殊也。故彼文中,初、二两篇,各有远近。方便位分三阶:初篇近者,界内僧忏;初篇远者,二篇近者,合为一阶,界外四人边悔;二篇远者,为第三阶,一人前悔。俱号偷兰,忏同堕罪。

次科会通中,分二。初准文会异。言远方便者,彼宗但立两方便,动色为始,故云远也。中兰与吉,并对首忏,故云名异等。若论词句,三一实异,且就所对,故云同耳。故下,正引彼文。偷兰三品,分对两篇,上下各局,中品两通。

【疏】若依本律,初、二两篇不成之罪,同号偷兰;至于定罪,不分轻重,可依上律如法治之。广如删补羯磨疏钞。

取舍中。初示律文。初篇广解,皆云成者波罗夷,不成者偷兰遮,僧残亦尔。可下,取用。十诵两兰,以替了论次吉,颇合今宗不成偷兰之义。广下,指略。羯磨及疏,即忏法篇事,钞即在篇聚及持犯中。

【疏】三者,近方便至彼人边,或欲摩触,身未交前,是偷兰遮。为行淫故触,不为戏乐故触,所以不成僧残,故此偷兰对僧忏也。

近方便分三:初示犯相;为下,简滥;故下,显罪体。

【疏】第四,身交是根本也。

根本中四分,入如毛头,即为分齐。

【疏】前三方便,皆为成犯,故名部也。若根本未成,前三可忏;若已成就,则随根本,悉不可忏。

结部义中,果由因克,是成就义;揽因归果,即随顺义。以兰、吉别聚,由此二义,总归初篇,同一部类。

【疏】余篇方便,例此可知。

指例中,以下四篇,多少虽异,次第大同。

【疏】若讲至此,可引钞疏相润成宗,必观时宜广略机变,不事诵文,彼此同恼。有人不解道理者,云为我尽底道,余云底何可尽,至佛方知。今且大略识相奉持,勿乖正行,是则可矣。

结告中。初令援引。必下,教随宜。有下,杜非议。彼意嫌略,故持遮之。答云至佛方知者,即智论云:智度大海,唯佛穷底。今下,示略意。

【疏】古德相传,立四方便:一远,二近,三进趣,四阙缘。此之四位,通于篇聚。

次明古德所立。

【疏】所言远者,远资前境,借势成犯,事绝情殊,名体全隔,故名为远。及论成果,非不别因,即以此罪,名为方便。今于此过,位分有五。

远方便中,通示远义,彼谓果罪次第相因,名为方便;非不别因者,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。

【疏】言夷远者,自言感圣,声了成犯,后受名利,与盗作缘。

释中,初夷,且约因妄成盗,余可准说。

【疏】言残远者,染心触语,与淫作缘,同是残中支类可比。

残中为二:初望根本;同下,就当篇,如先粗语,后得相触等支流也。

【疏】言提远者,取衣、作衣、染、浣、坐等,并与初、二而作,犯缘。

提中,取衣染浣即三十,作衣坐等即九十,与初二为缘者,或因此过而致淫、触等。

【疏】乃至四、五,种类相收,缘成果克,便成后犯。

四、提舍:受尼、受女食、众学、入白衣舍等,并由先犯,后通上篇种类摄戒,寻之可知。

【疏】如自覆露,教他行非,过状自成,体不相及,非不积习,生于后犯,犯由缘成,故号方便。

举例中,自覆犯吉,教他随篇重轻,此二别犯,并容相续。犯由缘者,缘即前罪。

【疏】此方便者,但有异义,至结罪时,两不通涉。所以立者,欲令行人观犯兴厌,或因染习,便成大犯。故律文中大妄语戒,乃诃大贼,明知盗受,远因妄语,文证可知。

立意中。初示义。谓假异罪相成之义,立此方便,故言异义。然各果罪,故不相通。所下,推益。故下,引证。

【疏】二者,近方便,揽体成果,情事相状,如上明了三方便说。

近方便中,虽三方便,远近不同,相从根本,故并云近。

【疏】三者,进趣方便。心规前境,运用不息,或自造业,或设杀具,心虽克漫,事无暂止,即号此缘名进趣也。

三、明进趣。初解中,初科。规犹谋也。专心一境名克,泛通多境名漫。

【疏】若事未差,念念增其不善,未结兰吉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