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疏】就僧物中,则有四别。

僧物中,前二属处永定,通名常住,但前无分义,后是可分,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;后二俱是即施,通名现前,但前局当处,后通内外,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。

【疏】一、常住。常住物,如堂宇、田园、人畜、米面,属处已定,不可分割。必欲惠给余寺,羯磨和与,若直送者,是名盗损。或有主掌自盗,不望十方,不满随取,计五便与,极重。如僧祇中,纵集得僧,亦不可分故。

初中分四:初出物体;属下,示名义;或下,明结犯。余盗望主,此义易知,故文但出主自盗耳。如下,引证。

【疏】二、十方常住物,如饭、饼等。见熟之食,本拟十方,闻声同饭。有盗此食,望护结重,望僧结轻,以僧分业无满五故。

二中。初列物体。本下,示别名。通名同上,故不重出。有下,明犯相,有二:望主重者,谓余人盗;望僧轻者,即犯偷兰,或主客同盗,或主自盗。问:二种常住,并通十方,何以前不望僧,后望僧者?寻文可通。

【疏】问:声钟告集,是僧皆饭,未知他寺奴畜得否?答:不合也。僧具六和,随处皆是,人畜别属,义非通使。使既是局,食亦如之。

问中,意谓他寺奴畜,彼此通僧,应得食故。答中,初句判定。僧下,释所以。初示僧通之义。人下,明奴畜不通。钞云:行至外寺,私有人畜用僧物,犯重。以施主拟供当处僧,不供别类,非福田故。僧家人畜,犯吉。(今多私务,将带人仆食彼僧食,明文犯重之。)

【疏】三、现前现前物。如今诸俗以供养僧,无问衣、药、房具,并同现前僧也。如中含施招提僧房,所谓别房施是也。又如经中僧鬘物者,此梵本音,据唐言之,对面物也,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。钞引昔解,谓花果者,随字显相,乖其事义也。

三中。初示名体。如下,引证中。阿含经:阿难受别房,用施招提僧。所谓别房施,即翻名也,谓以别房施现前僧。又如经者,即涅槃文。初翻名显相。钞下,点示昔非。谓事钞中误用昔解,彼云:房宇是招提物,华果是僧鬘物。即取华果结鬘之义,故云随字显相。华梵不辨,即是乖事义也。

【疏】四、十方现前物。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,以此物施,通拟十方,有僧皆得,故此福分广大无边。及论立法,不可尽集,制作通法,用约十方,随现集者,皆有其分,故曰也。若未羯磨,盗者偷兰,以十方僧不满五故。若羯磨已而行盗者,随其轻重,据现结正。既定罪相,随务则多。讲至于此,引钞解也。

四中。初简物相。以下,示名义。制通法者,即白二羯磨。若下,定犯相,轻重两判。准善生经,初犯兰者,由未作法,人无限数,望十方结;后随轻重者,既作法已,人有数限,故随所盗轻重两结。

【疏】二、盗人物,就缘分三:初明掌护损失,后明被贼盗相。

【疏】初中妙同。钞引善见论中:若守护财物,谨慎不懈,而有盗者,私窃而取,或强逼取,皆望本主结者,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。若反此者,守物须偿,以本盗人欺守护故,是须还他;若不还,犯。

次别人物,释中,初科。上句指广。彼约二主,分为七种:一、掌护损失主,二、寄附损失主,三、被盗物主,四、贼施比丘物主,五、枚囚缚贼主,六、狂人施物主,七、守视人作主。并广如彼,须者寻之。下引善见,即彼初位。论中,初明守护谨慎。望本主者,有二义故:一、非能禁,二、无填偿。本主索偿,反成盗故。若下,次明慢藏。反上二义,故从守护。

【疏】二、被贼夺者。如钞所引,义张二位,谓现、不现。结罪时,当随二主心绝已不。若财主已绝,贼主得定,此不可夺,如律贼复夺贼;二、财主虽定,贼主不定,此则可夺,以缘不具故;三、财主迟疑,贼主已定,此不得夺,以缘成故,何问本主;四、俱不定,此则收得,由心不定,业非通畅故也。今以四句,可约判之。

次科历句中,初总举。现不现者,即对面现前盗及不现前盗。二主,谓财主、贼主。若下,别列。初后二俱可解。次句,以贼心犹豫,盗业未成,故云缘不具也。第三反之,故不得夺。

【疏】问:今有贼施,得取物不?答:据理成也。以物非定属,随后作主,如似世钱,可定属也。随人随用,随处随定,随损随结,可例通之。

问中,恐疑共盗,故问释之。答中,初判定;以下,释所以;如下,举事例通。

【疏】三、就所盗,略举通收,情非情道,并摄尽矣。如钞所引,明了论解,恐不见钞,故又引之。

三中,标文,初总示;如下,生起。

【疏】如彼解云:盗义极多,且约六根起非法行;若偷六大,亦犯重罪。

释中,初科。六根即约能盗以摄所盗,六大即括所盗以显能盗,故知盗境该通无穷。

【疏】何以明之?如诸仙人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