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律】三、大杀戒。

【疏】第三,大杀戒。

释杀戒

【疏】经明性重,多以此戒为初,岂非身为业先故,杀业因首故也?言性重者,以性含轻重也。重则人道,轻则非畜,约境分心,故罪阶三位。

明轻重中,初示经律不同,以彰过重。经明十业并杀为初,菩萨梵网十重亦尔。问:其意云何?答:化教明于业行,业中身杀居先。又复杀恼乖慈,大士特须偏禁,淫无违恼,故列于后。制教不尔,为道而制,障道中深,勿过淫欲,小机自利,不虑违慈,故与前反,各有其致。诸经皆尔,不可一指,是故文中但云经明。岂下,出意。三业之中,口、意二业依身而成,身居其初,故云先也。又身三业中,杀为最重,如上所明。由此义故,经标在初,故云因首。次言下,转释重名。性名通含,对经云重。心无轻重,随境分差,教依心制,故罪亦别。

【疏】今就人趣,四句分业:一、非恩养非福田,二、是恩养非福田,三、是福田非恩养,四、亦福田亦恩养。

分句释中,即对常人、父母、无学及佛以为四句,虽同人道、业道、制教,重轻、单复、因果并殊,故须标别,方无通滥。大约而分,前一唯凡,后二唯圣,第二父母则通凡圣,广如后释。

【疏】先释初句。

【疏】言制戒意者,以非父母,故非恩养;又非无学,故非福田。既非此二,则余人道。所以不许加害者,人趣报胜,善因所招,形心俱是受道之器。出家之士,理应四等为怀,慈济物命。今反内怀瞋忿,断彼相续,违慈恼他,损害道器,过中之甚,故圣遍禁。

初句制意中,初对句拣境。所以下,正示制意,又二。初明所害境胜。文中三义:初是现报胜,二谓宿因胜,三堪受道。六道之中,唯人一道,有缘可化,故云道器。出家下,次明能杀过深。初明顺行。四等,即慈、悲、喜、舍。于物无偏,故四皆名等。今下,明违行。上二句明结业,次二句显情过。色心报命,堪贮圣道,喻若器焉。下二句示制教。

【疏】二、释戒名。

【疏】古人云:杀生戒者,无论人畜,约命是同。今言大杀,对后小害,大则重夷,小则轻堕,故名也。

释大杀中,初科又二:初标古通滥;今下,明今列意。据标大杀,亦简非人,但文见广解,无别戒条,且对九十拣异畜趣。

【疏】故善见云:生有二种:一者、色生,二者、无色生。色生可坏,无色生不可坏。然无色生依于色生,色心相依,行者资禀,成一假命。今以刀轮坏彼色生,无色生者相与俱坏,使前不感后,后不赴前,断报相续,名之为杀。

次科为二。初引示。色无色者,即是五阴。四阴皆心,故言无色。色即凝滑,心谓业识。此二相依,乃成假命,故并名生。然下,正释。初释生义。上二句明心依于色。色心下二句六字,为句读之。此显相依而成报命。(依行,古本作依住。)今下,释坏义。以刀为轮,趣举杀具。如罽腻吒王为千头鱼,剑轮绕身之类。问:上言无色生不可坏,此云俱坏者?答:心依于色,以色坏故,识无所依,故言俱坏。不妨心识实无坏也。前即过去心色,既已断灭,故不感后。后谓未来心色,既不相续,故不赴前。

【疏】戒者,能治之行,能所通举,故曰杀戒。

释戒同前,并以防过为戒,故举过相揽成戒名。下皆同此,更不释也。

【疏】故涅槃云:众生佛性,住色阴中。若坏五阴,名曰杀生;若有杀生,即堕恶道。色有三种:过去、现在,则不可杀;遮于未来,故名为杀。夫众生者,名出入息;断出入息,故名为杀。我等诸佛,亦随俗说,说名为杀。

引证中,彼经佛说佛性常住,不可断坏,故迦叶菩萨乃举杀业以难。今疏但引佛答耳。但望坏五阴而得名杀,亦由色阴灭故,余四随灭。是以下文正明三色。过、现不可杀者,过去已往,现色迁灭,念念不停。未灭,则是未来;已灭,还成过去。现色不立,故不可杀。遮未来者,断相续故。众生无实,揽阴以成,但有名字。然识依息,随息断、续以分存、亡,故名众生为出、入息。第一义中实无众生,逐阴求之,尚无生相,何况有杀?但随世谛,说为业道,非唯释迦,故云我等。经文三段:初引如来性品,证前二生俱坏;色下,次引梵行品,简上所坏何色;夫下,复引梵行品后段,明上断、报相续。

【疏】第三,成犯缘,具有五种:一、是人道,以余道非重罪故;二、作人想;三、有杀心;四、起方便;五、明命断。

成犯缘中,对下阙缘,辨释可解。

【疏】第四,阙缘义。

【疏】若阙初缘,小漫心起,但得三兰,以非人、畜、杌三境替故;大漫心起,但得一兰,三趣随犯,俱无差故。若对克心,加王异境来替张处,则有四句,可准上思。

阙缘中,初阙三别,即大、小二漫及克心也。大漫一兰者,以三趣齐害,杌境来差,心期虽漫,望人从重,故得兰罪。必对杌木起非畜想,理应得吉。非此所明,在文盖阙。此中结句,大漫一句,杌作人想。小漫三句:一、非人人想,二、畜生人想,三、杌木人想。克心中但加一句,王作张想,杀则同重。余三同前,故云四句。通前二漫,总有八句。

【疏】二、阙想缘,亦有小大两漫及一克心。

阙第二缘,初通举三位,一一位中各有想、疑、单、双之别,如指略中。

【疏】且对克心生想有四句,一夷,三兰也。克心生疑有十句,一夷,九兰也。谓直疑有四,互疑有六,亦可准知也。

克心中,句法交乱,须作图相,三位不同。

【疏】克心双阙二缘四十句,如王境差,心对有十,乃至杌木,例可解也。

通前三心,总五十四句,三夷五十一兰,图中可见。但知前二心差境定,后一复加境差,故号双阙耳。

【疏】余大小漫,心境阙相,可以准知,事稀故不能具列。

指略中,小漫但除王人,则想有三句;疑但九句;双阙除王境差,但存三境,亦各九句。总前三位,共有三十九句,大略同上图相,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为异。又通改张字为人字读之,准前易见,不复重出。大漫三境通害,但有杌为异境,止有一十三句,复恐难晓,故须列示。

文中二意故略:一、可准前,二、以事稀故。

【疏】三、阙杀心。或无罪,如开缘中。或得吉罗,如打下众,虽死无心。或得堕罪,如打全破诸比丘等。或得功德,如看贫病,死而无赏。或得衣钵,如看富病,以劳赏故。或得偷兰,谓苦治人,过与病药,近死方便,但无杀心。

阙心中。六别并以或字间之。初如戒本,后注所列。二、三打分大小。因打致死,故明无心。文言全破,全即具戒,破即毁戒。四、五看病分贫富。此据如法看死,故非害心。六中。两相苦治,即有过因罚而死;与病药,即不好心看,反令增病。

【疏】四、阙方便。由未起故,不制单心。或得吉罗,虽心缘杀,以未动身,寻悔故也。或得轻重二兰,如十诵中,病者多衣,望死分得。或厌患懈怠,不看致死,但结偷兰,以无方便故。

阙方便中三:初约无犯明阙,言未起者,未至重缘也;次约犯吉明阙,即约重缘远方便罪;三、约犯兰明阙,下引十诵以示犯相。望衣过轻,理得中兰;不看近杀,应犯上兰,故标云轻重也。无方便者,反有方便,即摄夷重。

【疏】阙第五缘,未断命,如上七方便,则具七兰。如十诵云:杀人未死,则狂发戒舍,但结偷兰。

阙命断中,指上七缘,下引十诵,略证初缘。

【疏】上明人趣、非人、畜生加害等同,但罪轻为别耳。

指例中,非、畜二杀,并五缘犯,具阙同之。

【疏】第二,非福田,是恩养。

【疏】初、制意者。人非化生,业寄胎报,揽彼遗分,用成己身,兼复鞠育,其恩深重,理应敬养,报恩植福。今反瞋忿,乃如逆害,违背恩养,过咎极深,故制逆罪,又增夷重。余非恩养,降阶非逆。

二、非福是恩,制意中,初文。先叙合敬。若准俱舍,人通四生,今据多分,故云非化。遗分,谓精气也。上明二恩:一是成身,二即鞠养。备斯二种,故云深重。次明违反。初明加害。违下,显过。言背恩者,反上二种。又增夷者,害人罪也。余下,简异。

【疏】问:今杀父母,为知得逆,为不知耶?答:漫心无简。若对父母,心虽不知,以称本期,何无逆罪?如善见中,初有羺羊在于树下,后欲加害,心乃漫缘,随有父、人、鬼、畜来替羊处,以心漫故,亦结逆等。若对克心,不知无罪。故伽论云:非父母想,若杀,得出家,不犯逆。

初问。由诸论中所出各异,故问决之。答文,初约漫心成犯,谓不简亲疏,心通害故。若对下,次约克心不犯。各引文证,二段显然。论明戒障,故约出家明之。

【疏】问:父母出家,成罗汉道,若有杀者,为得几逆?

次问:亦由教中单重不定,故须详审。

【疏】答:如十诵中,得一夷二逆。又涅槃云:一、杀父王,二、杀须陀洹。罪兼二重,以断父命,恩养福田,心怀二境,二俱损故。

初答中。先引经律。以下,次显重意。涅槃三十三云:罗阅耆王频婆娑罗,其王太子名曰善见,业因缘故,生恶逆心,闭父城外,乃至遮断衣食汤药。过七日已,王命便终。太子生悔,大臣恶邪,谓言无罪。耆婆复言:大王当知,如是业者,罪兼二重等。频婆娑罗已证初果,故云须陀洹也。(若准观经,进成三果。此据尔前,故云初果耳。又据成逆,定约四果。经通四圣,与律不同。)

【疏】如俱舍论,杀父罗汉得一无间,依止一故。

次答中,俱舍名五逆,为无间业,义如下释。依止一者,无别命故,但据杀父,止结一逆。

【疏】问:如上涅槃,如何通耶?答:为显无间二因而成。命既是一,何得二罪?直以逆名标此业重,故言二逆,其实无也。

会通中,答文为二:初示涅槃之意;命下,次显无重之理。然别造多逆,则随业别受。准俱舍中,皆次生熟。涅槃中,作一逆者,则便具足受一罪;若造二逆,则二倍;五逆具者,罪亦五倍。

【疏】因斯明律结罪多少,约缘业四位不同。

因明中,上明夷、逆双结,律中率多此例,故寄此以明。文约缘、业二种,俱互四句,一一句中,各有一、多二位。缘即事缘,业指身、口。

【疏】初业一缘,异结多罪。如二房、咽食等,谓妨难、过量、不乞、残宿、恶触,总为缘也。身、口二业,随作随咽,得多罪也。即结一罪者,如谤假妄,如盗掘地,无别提罪,相从究竟。

初句,前明多罪。先明缘异。且举房、食,房具四缘,食容多犯。钞云:一咽七罪:非时、不受、残宿、内宿、内煮、自煮、恶触,并随有者言之。身下,明业一。然上房、食,并是身业,而云二业,意令例通。如谤清人,又欲诳僧之类。杀父、罗汉,此句所收。即下,次明一罪。善见:谤假妄成,无别妄罪。为盗、掘地,方便兰罪;若准五分,掘地亦提。

【疏】二、缘一业异,结多罪者。如一人前后加打,随打随提,亦结一罪;如盗前后相假成也。

次句,初多罪中,一人是缘,随打是业。亦下,明一罪,前境是缘,前后盗业是但前方便,终趣一果。

【疏】三、缘业俱异,结多罪者,如前后杀、盗,人别罪异也;亦结一罪者,如尼八事,前后成重。

第三句,多罪中,人、命、他物是缘,随作是业;一罪中,随对男子是缘,八事有别是业。

【疏】四、缘业俱一,结多罪者,如发一语,具口四过也,亦结一罪,此则并易,不劳出也。

第四句,多罪者。即多论云:传他此语向彼说,以不实故,是妄语;作分离心故,是两舌;非软语故,是恶口。成论云:绮语一种,必不相离。文中且举具者言之。三、二亦尔。一罪中,各戒各犯,故云并异(或作易,亦通)。

【疏】余有约缘具阙,并可准前。

指略中,令准前者,亦具五缘:一、是父母,二、父母想,三、有杀心,四、兴方便,五、命断。阙缘亦同,寻上对之。

【疏】第三,杀罗汉者。末代所稀,理何须举?然经律中,多有逆相,识知其事,用为后习,明觉开达。终因此缘,故略明之。

第三句中,先示须出之意。在事虽稀,于教须识。言后习者,由今学知以为识种,后遇胜缘,夙智开发,故云明觉等。此缘即今所示。

【疏】言制意者,是应供故名福田,非怀育故非恩养,欲明此人断结成圣。八辈僧宝,第一福田,慈济物故,俯从供养,理须植因,用收圣果。反怀逆害,损丧圣身,自既失利,障他弘福,情过是重,故制逆罪。余七辈僧,道非究竟,故感福微,杀同凡罪,自可圣行,约业非轻。

制意中,初示句。欲下,正叙。初叙境胜合敬。四果、四向为八辈。俯犹下也。反下,次明损害制罪。自不加敬,是失自利;断他胜田,即失他利。余下,简去余圣。上四句正简,下二句释疑。上云同凡,且据制罪,凡圣位别,业必重轻。

【疏】问:如十轮经,杀辟支佛,不同罗汉者?答:以声闻人因声入道:一、能说法,二、能现通,三、令他得道。益深利广,故结夷逆。辟支不尔,故杀同人。如涅槃云:缘觉之人,志乐独处,若化众生,但现神通,终日默然,无所宣说,不能说法,令人得果。以此文证,福田狭故。

初问中,彼明杀支佛不障戒,今以断证是同,福田亦等,故须问决。答中,先明声闻具三能故重,下明支佛不具故轻,后引大经证阙二能。然支佛有二:一者、出无佛世则名独觉,二者、观十二因缘得道则名缘觉。如上所释,且据大途,不妨缘觉善能化物,自有声闻不堪说法。

【疏】问:杀下三果,何不犯逆?答:惑未尽故,福田不满故。善见云:若杀白衣、阿罗汉,不得出家;杀三果者,不障出家。

次问:立义引证,文甚易解。

【疏】若尔,犯四果尼可是障戒,下三果犯不应障?答:杀望福田故,逆、不逆异犯;尼事通凡、圣,坏净境故。

转难中,污尼障戒,事实不同,欲辨杀、污两别,故立此难。但杀损福田,故不通下位;污取境净,而不局圣人。

【疏】问:若杀辟支不入逆者,何故涅槃知杀有三:蚁子、畜生为下,凡夫、三果为中,罗汉、辟支、菩萨为上?答:彼以约境分心,故分三位,不明逆、夷轻重等相。若不尔者,即彼文云阐提不堕三种杀中,可无罪耶?约律中,从境,阐提人、夷;约经论,阐提无性也。

三难中,即据涅槃转难。初答。经明佛及菩萨皆了知杀法,故云知杀罗汉。上准经有父母二字,今此正问辟支,故略之耳。经文既以三乘同为上品,则知缘觉罪无差降。答中,初出经意。经分心、业,不拣夷、逆。准此,若杀辟支,虽非逆重,由境尊胜,业异常流。若不下,就经反质。初引示经文。梵云一阐提,此云信不具。不堕三杀者,由杀无罪,不入三品。故经云:譬如刈草、掘地等,无有罪报。约下,比对律制。言无性者,准经,前明阐提无佛性。据后决前,此名随他语;一切有性,名随自语。

【疏】问:若杀罗汉,为知得逆,为不知耶?答:俱舍云:若于非圣而行杀害,后临杀时成罗汉者,无无间业,以于罗汉不起杀故。若起漫心,具缘诸相,并如前说。

四问,可解。答中,先引论明克心不成;若下,次约义立漫心成犯。大同父母,故并指前。

【疏】第四,恶心出佛身血者。

【疏】垂降生善,为世福田,慈济含识,亦是恩养。佛为法王,四弘开化,惠益群品,其恩无外,宜应敬养,植福清心。反加瞋忿,兴于逆害,命不可断,但出身血,损法身器,其过尤深,故制方便,业当逆罪。

第四句,制意中。初科为二。初示句。佛下,正叙。初明恩深合敬。四弘即上四等。弘即训大,亦由普遍,故得名耳。恩无外者,所被无遗故。反下,次显过明制。损法身器者,多论云色身是法身所依故。制方便者,即偷兰也。佛不可杀,义无究竟。制轻业重,相别可知。

【疏】然出身血,其相是一,心怀善恶,同一业报。耆域出血,善心治病,一劫色有而受乐报。调达反此,故入地狱。恐滥善者,故标恶心。

次科,初明相滥。同业报者,此约时论,并一劫故。耆下,次引缘释。耆域亦云耆婆,善医世尊足疾,因针出血。色有即梵天,此明善心也。调达以推山压佛碎石,伤佛指足,生陷阿鼻,此明恶心也。恐下,后示简意。

【疏】问:不知是佛,不得逆者;若供不知,不应得福?答:供本漫心,生福皆敬。虽对佛身作树神想,以心通故,佛边得福;若本克心,对佛神想,则无福也。

问中,准前,合须先问约知、不知;或可承前罗汉,义势是同,故直发此问。答中,亦约克、漫二心分之。

【疏】余具缘等,同前准说。

指具缘中,亦同上五,故不繁文。

【疏】就阙缘中,有同有异。阙初境缘,四句俱同,皆异境来替佛本故;双阙亦尔。若阙想、疑,二句不同,以佛正命必不断故。既明出血,本结偷兰,境虽极尊,约从人制,境强方便故也。

阙缘中。初总标。阙下,别释。初明同,有二:一、境差同:一、人作佛想,二、非人佛想,三、畜,四、杌,四句并兰。二、示双阙同。若下,次辨异。阙想四句,疑心十句,此二初句前并犯夷,今同兰罪。以下,出异所以。

【疏】因即料简五逆之义,四门分之:初、列数显相,释名轻重;二、定体状,初、二忏不;三、约三业;四、明通塞。

【疏】初、列数者,父母、罗汉、出血、坏僧为五也。

明五逆中,初文可解。

【疏】显相者,要约亲生膝下,故恩养极也。如世律中恶逆过者,通祖父母、世叔等亲,何况假父、后母、姑、姨之属,则并非逆,所以经律据二惟亲。

二、显相中,又二。初简定。且约二逆,余同前叙。或可余三无滥,不须辨相。膝下者,语出孝经,谓孩幼之时也。如下,引俗示滥。祖父母,即父之父母。世叔及伯,即诸父也。假父、后母,皆本非亲,同名为逆。望上祖等,此二又亲,故云何况。姑、姨非逆,族姓异故。所下,结前简意。

【疏】言释名者,何故名逆?以违恩养福田极故,亦违佛世两王化故,名之为逆。如论所出,云五无间,谓常、续、有、无间隔故。

释名中,初科。逆有二义。初违恩福:父母违恩,罗汉;破僧违福,出血兼二。次违王化:佛是法王,世即人王,二教齐禁,犯则俱违。华、梵虽殊,法、律无异。然于五中,唯杀父母,道俗同重,余三则别。

【疏】如成实云:一、趣果无间,舍身生报故;二、受苦无间,中无乐故;三、时无间,定一劫故;四、命无间,中不绝故;五、形无间,如阿鼻相,纵广八万由旬,一人、多人皆遍满故。不相障碍,业不可思。

次科论,即俱舍释义,犹通成论五义,示相甚显。三意束之:第一即间隔也,二及三四谓间绝也,第五即间缺也。然形无间,一多不碍,凡情难信,故云业不可思。

【疏】问:三宝皆福田,损佛破僧,得论逆者,何故不言破法逆耶?

初问三宝,福田是同,成逆则异,故问释之。

【疏】答:谤法重故,不入逆中,如今五逆不入四重,广如智论及法华中。

答中,初约业重释;如下,举例;广下,指证。智论云:声闻道作五逆,受地狱一劫;菩萨道破佛法,此间劫尽,复至他泥犁中受无量罪,如是乃至遍于十方地狱等。法华?譬喻品后,广明谤经获罪之相,乃至云其人命终,入阿鼻狱,具足一劫,劫尽更生,如是展转至无数劫,从地狱出,当堕畜生等。

【疏】有人言:谤法重者,谓大乘也。对田论逆,即坏法轮、破法逆也。

次他解中,初科又二:初点前义;对下,示正解,就小论逆指归,破僧则通三宝。

【疏】问:若如此者,何故毁呰修多罗但吉?答:前言逆者,谓破灭故;今言犯吉,但毁呰耳。

次难中,毁毗尼戒,毁余二藏,皆同吉罗,上云成逆,义则相违,答释可解。

【疏】若但破僧,不名为逆,如破羯磨,以损轻故。若杀罗汉,是损真僧,以违福极,故得逆也。

三中。初约破僧反显。若单破僧,既不成逆,则显逆业全由破法。若下,次引杀圣比例。由杀罗汉,亦望损彼真福田僧,故成逆罪。则知破僧一逆,法在其中,故不别标也。

【疏】次明重轻,如前列者,初轻后重。故成论云:破僧最大恶,别离三宝故;离僧坏佛,毁法宝故;又于佛所起嫉妒心,违转正法,复恼大众,乃至三十界内禅诵不行故。

轻重中。指前所列,且据粗分,细而明之。中间三逆,望前为重,望后名轻。所以害母重于父者,以佛教中怀育恩多,偏尊母故。罗汉超凡,必重父母,出血极尊,义过小圣。下引成论,独证破僧,文有二义:初约坏灭损境明重;又下,次约起心违恼明重。禅诵即诸观法,一化境中,道行退失,或复不进,故云不行。上约业理,不论制教。

【疏】二、定体状,初、二及忏相。

定体中,标列三科,次云初二,即明逆罪最初第二。

【疏】言体状者,如五逆名,非佛所制,违恩福故,业理自重。有夷兰者,是佛制也。但约人相犯夷,不论恩福,不具得兰,从杀方便。若论破僧,应制极重,以事不独建,通摄三人故也。

初科。以业制相滥,故须拣定。初示业体。五逆之罪,但违业道,古法常有,故非佛制。有下,次定罪体,即约制教。初通示夷、兰二聚,统收五罪、三夷、二兰。但下,别释,又二:初释三夷;得下,释二兰。破僧摄三人者,旧引义钞云:破僧有三:一、王破,二、伴破,三、助破。

【疏】言无初者,以逆犯相,无略可违。以外道杀父,佛言灭摈,可是违教。余如后说。

次科,初约义以定;以下,举事释成。文出受戒法中。以凡开最初,必违略教,俗非禀略,亦令摈之。故知约行偏重,随作即成极业,如后即破僧戒。

【疏】言可悔不者。如大乘中,开悔五逆。若尔,何故经中令王重罪微薄耶?答:罪无定也。即如彼经,有愧非有,无惭非无,或可本定,故转轻耳。余之三夷、两兰,皆可灭除,学悔说故。十诵九清净人破僧,偷兰罪从僧忏,文自验矣。

三中。初示忏业。上二句判定可忏。大乘即佛名方等,通忏三世十恶五逆。又鸯掘摩罗作五逆因,值佛得灭等。若下,引难。经即涅槃。上据大乘立义,故还引大乘为难。阇王杀父阿鼻一劫,佛令忏已,于黑绳地狱七日受尽。既但转重令微,则显逆非可忏。答中二意。初引彼经。有无不定,约心明业。虽悔复受,理无所疑。或下,示次意。既转令轻,明开成悔。余下,次明忏制。初判定。学悔下,引证。初证忏夷。律令学悔,开忏不疑。十下,次证悔兰。邪正各五,方成破僧。真佛位别,不入僧数,故云九人。邪徒破僧,皆犯兰罪。今既邪正通名清净,故知开悔。从僧忏者,上品罪故。

【疏】三、明业相者。

【疏】破僧是口业,余四是身业。若互作者,有语助成。若论破僧,身现不得,必须言说,用化前人。能破是口不善业,所破是不和合性。

业相中,初科又二。初明各造。俱舍颂云:此五无间中,四身一语业,三杀一诳语,一杀生加行。(加行即方便。)若下,次明互造。上明口兼身。四、若论下,次明身不兼口。文中能所对明,所无别体,即是事理二种不和,故指为性,性即体也。

【疏】破僧,瞋、嫉心起,余四分通三性。

二中。初明破僧。调达见佛人天奉敬,频婆国王日给千车,遂起嫉心,结连阇王以谋害佛。又于佛所乞请摄众,为佛所呵,即怀瞋恨。此明破僧局不善性。余下,示余四。杀通三性,四逆同之。然本是不善性,旁兼善、无记,故示分通也。

【疏】破僧虽口说,言了未结罪,要待前人忍,方成其破轮也。

三中,以余口业,吐词即结,破僧特异,故别显之;出血不至果,余三同杀,命断成犯,故不须论。

【疏】四、明通塞者,时、处、人分别。

通塞中,三科料简,有则名通,无者号塞。

【疏】佛在具五,灭后惟三,无法轮主故。

初中,佛在俱通,灭后三通二塞;法轮虽在,无主竞化,故二俱阙。

【疏】二、言处者,南洲具五,东西俱三,出血破僧,须佛身故;北洲俱无,杂心云以命定,无相杀故。

次科。若论有无,则三洲有,北洲无;若约具阙,则南洲具,东西阙。下引心论,引证北洲。言命定者,长含中修十善行,生郁单越,寿命千岁,不坏不灭,是故彼人寿命常定。

【疏】三、言人者,俗人及四众,唯四逆,除破僧故。比丘具五,可知。俱舍云:北洲及余道,皆无无间业,何况于余界?解云:人道男女能作此业,黄门等不许。彼无戒,因父母于其恩少,由不具身分,为增长故,爱念少故,又其于父母不起重惭差故。畜生、鬼神道,不许有无间业故。若智明了,如聪慧马,有五无间也。

三中。初正明俗人无滥。下众未具,无破僧理,故但有四。亦通伴助,如后所明。俱下,引论。初引论偈。余界,即色、无色天。次引论解。前简人道,别除黄门,文列三义。初无戒因者,以具戒者方能具造,黄门当体即戒障故。次父母下,明上恩。疏增上,谓身不具形,报非胜故。又下,显下,敬薄。故有杀者,不成逆业。然文中但明父、母二逆,余不能作,于义可知。畜下,简余趣。文约愚、智以明有、无。据论,有者可对三逆,岂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?论无五字,必是传讹。

【注】佛在毗舍离,为诸比丘说不净观。

【疏】就戒缘中,说不净观,行不得方。

戒缘中,初标缘,方即法也。

【疏】言不净观者,如来立药对治心病,多贪不净,瞋以慈心,痴不觉了,阴、界分别,初对贪者,故云不净。

次科总明中,初通示三种药病。阴即五阴,界即十八界,文略十二入。配对三迷,如前已示。若对五停,前二同此。三、愚痴多,观十二因缘。四、我慢多,观十八界(此二可对第三)。五、乱想多,数出入息(即当后观)。初下,别指今文。

【疏】如智论说,具有五种。

【疏】一、种子不净,揽父母形以为己有。故偈云:是身种不净,非余妙宝物,不由白净生,但从秽道出。

引示中,初不净中,论云:父母以妄想、邪忆念风、淫欲火故,血髓膏流,热变成精,宿行因缘识种子,在赤白精中住,是名身种。偈中,初句标示,下三句释成。上句明当体不净,下二句生出不净秽道,即父母便利处也。

【疏】二、依处不净,谓在生熟两藏中间。故偈云:是身为臭秽,不从华间生,亦不从薝卜,又不出宝山。

第二,依处,亦名生处。人有生、熟二藏,食在生藏,犹未变动;流入熟藏,即成粪秽。胎处于中,故云不净。偈中,初句标,下三句简非净处,以显不净。薝卜亦花,而别举者,以花极好,彼国所贵,经论多引,盖此意也。此翻黄花。

【疏】三、当体不净,谓三十六物成身十二,内外两相各十二也。故偈云:地水火风质,能变余不净,倾海洗此身,不能令香洁。

三、当体者,亦云自性。三十六物,论中备列,总判为三,而少不次。今以义分:发、毛、爪、齿、薄皮、厚皮、筋、肉、骨、髓、血、心(此名成身十二,如论云:中有十二,通于内外)、脾、肾、胆、肝、肺、小肠、大肠、胃、胞(匹交切,合作脬,水府也)、肪(音方,肠脂也)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