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

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

●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

○续三忏偷兰遮法

罪缘两种。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。如破法轮僧。盗四钱。盗僧食等。名上品。

释 偷兰遮罪名虽一。犯缘两种。初明独头偷兰者。拣非从生。乃别自犯。亦名自性偷兰遮。此独头有上中下三品。就上品亦分三。初破法轮僧者。由本发心为破僧而得。僧若不破。其罪可忏。僧若破已。罪不可忏。二盗四钱者。西域四大钱。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钱。以初起盗心。唯盗如是而已。三盗僧食者。谓信檀供僧一切饮食。此属现前十方僧故。若众未用私心窃餮。多则一饱。少则入咽。皆名盗僧食。而云等者。按僧祇律云。若瞋恚破守持应量器。破守持三衣。破世尊塔。破众僧房。但有瞋恚。俱摄上品。然中破世尊塔。得偷兰遮罪。业行罪报多苦于余。此谓上品独头三种。

若破羯磨僧。盗三钱以下。互有衣相触等。名中品。

释 此明独头中品三种。初破羯磨僧者。谓背和异部。居同法分。于一界中别作羯磨说戒。盗三钱以下者。谓盗三钱。或盗二钱。本念不盗四五钱物。互有衣相触者。此乃僧残。第二谓有隔。有隔相触。何以不摄从生。而名独头。由本意不作无隔相触受欲乐。但作是尔等者。复于一身上分触。此谓中品独头三种。

若恶心骂僧。盗一钱。用人发。食生肉血。裸身着外道衣等。名下品。

释 恶心骂僧者。谓比丘以慈修身。须谦敬德。若怀瞋恚。出言粗犷。触辱僧伦。非水乳众。故所制之。盗一钱者。准此土十六小钱。事物虽微。于戒不应。用人发者。轻他遗体故。食生肉血者。无慈助瞋故。着外道衣者。谓一切显异惑众。非缁色如制之衣。俱名外道衣也。而云等者。如母论中。畜石钵。剃阴上及腋下毛。皆是下品偷兰遮。此谓下品独头三种。

二明从生者。十诵云。从初篇生重。应一切僧中悔。若初篇生轻。二篇生重。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。若僧残生轻。一比丘前悔。

释 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者。彼律云。出界外。今略出字。由此罪劣前胜后。有异于余故。忏时是僧而托别。非三同伦。是佛开听。不得以余例此。今引十诵。分别初二篇轻重者。然此从生轻重不易度判。应须熟究。作持有据。准萨婆多论云。于初篇淫戒中。若男形将入女形已未还失精。犯重偷兰。若已入少许已还。不问失不失。尽犯重偷兰。若二根黄门非人畜生亦尔。若死女坏半行淫。若生死女非处行淫。皆犯重偷兰。

于盗戒中。若自起盗心。欲取五钱已上。至物所选择取四钱。犯重偷兰。若起盗心取四钱。至彼选取四钱。离本处。犯重偷兰。若自盗教人盗僧物四钱。犯重偷兰。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。犯重偷兰。若盗取非人物五钱已上。犯重偷兰。天与畜生物亦尔。

于杀戒中。若执刀欲杀人。至彼人所。刀若着身。不问浅深。命未断。得重偷兰。若欲杀人作坑。若人堕中。勇健便出坑。得重偷兰。若堕坑不死。亦重偷兰。若以杖打刀刺。不随手死。十日应死。后更有他打。即随死。此打死者。犯波罗夷。先打者得重偷兰。若比丘遣比丘使杀人。彼至以刀着身。不问浅深。二俱犯重偷兰。

于妄语戒中。若不诵阿含。言诵阿含。非阿毗昙师。言是阿毗昙师。非持律自言持律。实非坐禅。实非阿练若。自言坐禅。自言阿练若。尽得重偷兰。此是初篇生重也。

初篇生轻者。论云。于淫戒中。欲作重淫。若起还坐。轻偷兰。发足趣女。未捉已还。及捉已失精。乃至共相呜抱。其形已露。将入已还不失精。皆轻偷兰。二形黄门非人亦如是。

于盗戒中。欲取五钱已上。初始发足。步步轻偷兰。若选择取三钱已还。轻偷兰。始心欲取四钱。取二三钱还亦尔。若遣使取他物。当教时轻偷兰。若盗僧物。若曳不离僧房。轻偷兰。

于杀戒中。初持刀欲杀人。步步轻偷兰。若作坑杀人。作竟轻偷兰。若遣使杀人。教云若来者杀。而受使者。彼人去时杀。比丘得轻偷兰。若杀用刀而用杖。若不如本教。更异方便者。尽轻偷兰。

于妄语戒中。若无习诵。一一言习诵。凡为利养说者。尽轻偷兰。此是初篇生轻偷兰也。

二篇生重者。论云。于初戒中。若有欲心己弄不失精。得重偷兰。若教他比丘时。己有欲心。彼受教弄失。教者重偷兰。失者得本罪。

于第二戒中。若有欲心。手初近女人身。得重偷兰。若是女疑非女。摩己者得重偷兰。若女作女想。身触彼璎珞具。欲心受乐。得重偷兰。

于第三戒中。若有欲心。说粗恶语。一一不了了。得重偷兰。粗恶语作粗恶想。重偷兰。

于第四戒中生重。同第三戒。

于第五戒中。若自受语往彼。不还报。重偷兰。若闻语往不还报。重偷兰。若与语而不受。便往彼说还报。重偷兰。

第六戒中。作房若余一抟泥。在未竟之时。皆重偷兰。

第七戒生重。同第六戒。

第八第九戒中。若以瞋恚心至彼谤已。说不了了。重偷兰。除四事。更以无法谤亦尔。以八事谤尼亦尔。

其后四戒中。若作白二羯磨竟。不舍者。三重偷兰。此是二篇生重也。

二篇生轻者。论云。于初戒中。若有欲心。初将弄手至形还。得轻偷兰。

第二戒中。若有欲心。欲趣女人所。摩触受欲乐。去时步步轻偷兰。若触女人衣具。心中有欲乐。已近将摩还。轻偷兰。

第三戒粗恶语中。若指印遣使作相。令彼女人知者。一一教使。轻偷兰。粗恶语作粗恶语疑。轻偷兰。

第四戒生轻。同第三戒。

第五戒中。作媒嫁若遣书。字字轻偷兰。作相令知。虽未至彼。一一轻偷兰。

第六戒中。若平地时。封地作相时。从第二抟泥未竟已还。尽轻偷兰。

第七戒生轻。同第六戒。

第八第九中。若以瞋恚心。欲谤清净者。初发足至前人所。步步轻偷兰。

其后四戒中。若集僧一白竟舍者。一轻偷兰。作白一羯磨竟舍者。二轻偷兰。此是二篇生轻也。

萨婆多论云。忏法与波逸提同。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。上中下忏法。

释 此引论例法也。诸部所制。偷兰无异忏法。唯萨婆多论云。与波逸提同。然同中复有不同者。若僧残生轻。及独头下品。应在一比丘前悔。此则与波逸提同。所以首篇但对首纲目内列忏偷兰遮法也。言不同者。若是初篇生重。及独头上品。应一切僧中悔。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。及独头中品。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。此乃众法对首法。是与忏尼萨耆波逸提同。非但对首法也。详思作持失传。例法卒难晓了。今故准忏列法。

△对僧乞忏法

若犯初篇生重并上品独头者。应一切僧中忏。如常鸣槌集僧。彼犯者应至僧中。偏露右肩。脱革屣。跪地合掌。作如是乞言。

大德僧听。我(某甲)比丘犯(某)偷兰遮罪。今从僧乞忏悔。愿僧听我(某甲)比丘忏悔。慈愍故(三说)。

△请忏悔主

从僧乞忏悔已。应于众僧中请一持律如法比丘为受忏主。具仪如是请云。

大德一心念。我(某甲)比丘犯(某)偷兰遮罪。今请大德作忏悔主。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。慈愍故。

三请已毕。受忏主未得即许。应白知现前僧听不。

△和白法

僧中上座应作前方便答云。受偷兰遮忏悔羯磨。受忏主礼上座已。单白云。

大德僧听。(某甲)比丘犯(某)偷兰遮罪。今从僧乞忏悔。若僧时到僧忍听。我比丘(某甲)受(某甲)比丘忏悔。白如是。

作是单白羯磨已。众僧合掌。一齐答云。

可尔。众僧既听。方乃作法。

△正忏悔法

受忏主应知。其间覆等诸罪。八品分别。如上僧残忏法。准后舍堕中。此唯明正忏本罪法。具修威仪。作如是言。

大德一心念。我(某甲)比丘犯(某)偷兰遮罪。今向大德发露忏悔。不敢覆藏。忏悔则安乐。不忏悔不安乐。忆念犯发露。知而不敢覆藏。愿大德。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清布萨(如是三说已。受忏者应语彼云)。自责汝心生厌离。(答云)尔。

释 此忏悔文释义。于后舍堕中明。

非 余非准常。

唯异法非。谓将轻作重。从独不分等。

△对四比丘忏法

若犯初篇生轻。二篇生重。并中品独头者。界内四清净知法比丘应将犯者。出界外忏悔。准义不须作前方便。更无余众可集。故彼于四比丘前。具仪乞忏。并请忏主文词同上。唯不得和白应口和问边人云。

若三长老。听我受(某甲)比丘忏者。我当受(三比丘言)可尔。

受忏主诘问覆等小罪。及正忏本罪。皆同上无异。

非 人非。谓过四或减等。

法非。谓问和答事等。

事非。在界不出等。

余四合具。

△对一比丘忏法

若犯二篇生轻。并下品独头者。应至一清净知法比丘所。其请主及忏罪俱如上。然托处不局。有人听别。

已前续释三忏。因法阙而不载。已后依文列法。若目有而法无。并至文自显。

○忏波逸提法

悔通僧别。故前列三十。唯据对首。后列九十。由贪慢财事轻重二心。故分二位。忏舍两据也。

释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。篇居第三。聚开为四。此文初二句标舍堕。次二句标单堕。然罪是一。而分前后三九者。前三十由多贪财物。业心则重。后九十因慢教犯事。业心则轻。故结集者。类分二位。九十唯忏其愆。法但对首。三十兼舍其财。悔通僧别。准律所明。忏舍两据。

○前忏舍堕

佛言。犯舍堕衣。不得遣与人作三衣。作波利迦罗衣。若数数着用衣。若净施应舍已。然后作净。此尼萨耆衣。当舍与僧。若众多人若一人。不得别众舍。若舍不成舍。得突吉罗。故知三种忏法。又犯通僧别界分二所。并委详思。

释 犯舍堕衣者。乃三十之首戒。并第三过一月衣戒。详明止持中。今但约过畜有犯而言。此衣不得作真实净施。不得作受持三衣。不得作余杂碎衣。不得数数着用故坏。不得作展转净施。应如法舍已。然后作二种净施。梵语尼萨耆。翻云舍。若舍此衣时。当舍与僧。设僧数不满。当舍与众多人。谓三比丘。或二比丘。若无二三比丘。当舍与一比丘。制局住处。随人多少。若有僧舍与三二一比丘。若有三比丘舍与二一比丘。若有二比丘舍与一比丘者。舍不成舍。以突吉罗罪治之。故知三种忏法。其中又犯通僧别众。界分二所。并须委详思之。事法施必相应也。

○僧中忏法

要须五人以上为受忏者。僧中舍堕有于三种。初明舍财。谓离罪缘。中明舍心。谓离罪因。后明舍罪。除生死业。此之三舍忏法宗途。义类通赡。

释 此僧中忏法。要须五人以上。于中请一人为受忏主。余者须满僧数。若不满数。不得行此法也。今文先标三舍。俾晓成济之用。苟昧其一。反招违教之尤。大约犯戒。外依五尘境以为罪缘。内起贪取心而为罪因。因缘和合。所作业成。报感三涂。苦倍世刑。故令先舍罪缘。缘既不着。心亦无贪。贪心既灭。罪报无由。生死业苦故能除断。今此三舍诚为三十忏法之宗途。义类通足矣。

△初明舍财

三十舍中。乞绵作衣畜货三宝。此之三戒不对于僧。余者皆并通三境。今擿取数犯者。以为标首。舍法有三。初五长之物。二离受衣。余杂舍等。办定三说。将往僧中。

释 此明舍中之差别也。乞绵作衣者。若犯第十一杂野蚕绵作新卧具。此应舍。若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壁埵。律云。卧具乃衣之都名也。畜货者。金玉曰货。若犯第十九种种卖买宝物三宝者。若犯第十八自手捉钱若金银。此畜货捉宝应舍。若有信乐守园人或优婆塞当语言。此是我所不应。汝当知之。此三戒。一是自坏舍。二是对俗舍。不对于僧。舍已罪应忏。余者二十七戒。若有犯者。并通三境。今擿取数犯者列法。乃故畜长衣。以为标首也。准二十七舍法。有三殊故。初五长之物。谓第一过畜十日衣戒。第三过畜一月衣戒。第二十八急施衣过后畜戒。第二十一畜长钵戒。第二十六过畜七日药戒。是为五长也。二离受衣。谓第二若三衣中。离一一衣异处宿戒。第二十九后月离衣过六夜戒是也。余杂舍等。除上三七是也。比丘于此三十中。若有犯者。欲乞忏冀净。如制舍财。先须办定三说。然后将往僧中。

佛言。舍与僧时。持往僧中。偏袒右肩。脱革屣。向上座作礼已。互跪合掌。应作如是舍言。

大德僧听。我(某甲)比丘故畜(一三五八)事长衣。犯舍堕(故离僧伽黎宿。犯舍堕。自买得一事衣。犯舍堕)。我今(舍与)僧(一说)。

释 是中舍文唯三。戒条念七。随犯入文。准此为式。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。是明犯缘之开遮也。宣祖虑恐后来比丘但知畜长有十日之限。及衣财不足者听一月之法。而不知时非时中开遮久近犯缘多种。故出此四字于舍文。使后人详知开遮。以便行用。不致漏过干制也。一三五是开条。八乃遮制。一者谓夏安居竟。无功德衣比丘。开十日之常限。听一月中得畜长物。更过则犯。此是舍堕之第三戒。三者谓夏三月安居未竟。开前十日得受急施衣。若过前受过后畜皆犯。此是舍堕之第二十八戒。五者谓夏安居竟。有功德衣比丘。开五月中得畜长物。过期即犯。八者谓八事失功德衣。畜长即犯。此是遮制。其八事失衣。如前受功德衣中所明。然畜长开遮差别虽广。一三五八四字全收。则见删繁取要。用文之妙。无过于祖也。自买得一事衣者。于杂舍中。且标自受钱宝买得衣犯舍堕一事明舍。其余杂舍等准犯随牒。

若知数者。随多少言之。若衣财众多。乃云不忆数也。唯除三衣一种。以必有数。若衣财多处并随处舍已。然后忏罪。由通染犯故也。乃至罪名多小具明牒。准律如此。不可疑作。

释 若衣财多处等。谓所畜衣财若多处寄者。并须随处一一尽舍已。然后总乞忏悔。罪俱蠲除。倘有一处不舍。纵忏罪皆不灭。物处虽异。由通一贪染心犯故。所以忏不能清净也。罪名多少具明牒者。若犯一事牒一罪名。若犯多事牒多罪名。无容